劳动法对哪些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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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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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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