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分割财产要交税吗,离婚财产分割税必须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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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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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要交印花税吗怎么交(离婚后财产分割要交印花税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财产印花税的优惠规定有哪些?

离婚财产印花税的优惠规定有如下:1、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一、离婚财产印花税的优惠规定有哪些?

明确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如果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是办产权转移,按照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需要按产权证载明的价值征收0.5‰ 的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兔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离婚后所得财产的去向,可以确定其是否应该享有离婚财产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的印花税相关条例,凭借以上多种凭证之一就可以享受到免印花税的权利。对于财产转移的话,要征收部分印花税,而不会盲目征收印花税的。

结婚、离婚的房产证变更名字需要交税吗?

根据官方数据显示,2019年,全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927.3万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404.7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5.3万对。

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会涉及到财务问题,而其中最重要,最大的应该就是房子了,那么对于他们而言,无论是结婚在房产证上增名还是离婚在房产证上减员,涉及的相关的税务问题都有哪些?其实,就是变更房产证名字需要交税吗?

我们还是先说喜事吧,结婚之后,在房产证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是否需要交税?

根据国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这种情况属于更正登记,市民只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在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而房产证印花税只需5元。

那么,离婚变更房地产名字需要交税吗?

当夫妻双方协商将共有房屋归属一方所有,或经法院判决归为一方所有时,如房屋产权证原先为夫妻双方的名字或一方的名字。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服务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屋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是不需要征收契税的。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可知,在夫妻离婚中,涉及到须将夫妻双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时,是可以在不用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另一方的名字。

最后再总结一下,结婚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的名字,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只需要缴纳5元房产证印花税;夫妻离婚的时候,将共有的房产过户到一方名下,是不用缴纳营业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

个人继承、受赠或离婚分割的住房再次售出如何缴税?

个人通过继承、受赠以及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方式获得的住房,再销售出去应该如何缴税呢?

接下来小编将对再销售住房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税费进行梳理。

可能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一、销售方税费

1、增值税

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上述条款中所说的《通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该《通知》规定,对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应全额征收营业税(现增值税);对购买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现增值税)。营改增后将该规定进行了调整,现适用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五条规定:

北、上、广、深以外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北、上、广、深——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以及国税发〔2006〕144号的相关规定:个人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2、附加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率分别为3%和2%。

3、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转让房屋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该文件只提到有核定转让收入的情形,没有提出是否可按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44号文有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在实践中,很多人也误以为受赠等方式取得的房产再销售只能查账征收,不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且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款: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该规定曾让人们以为个人受赠的不动产再转让不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看清楚!文件说的是“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受赠不动产如果不是受直系亲属赠与,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核定征收。

*正确的处理方式为:

符合“满五唯一”(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唯一用房)条件的,免征;不满足“满五唯一”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能够提供房屋原值或者税务机关能够核实房屋原值,计税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的差额×20%;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税。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1%;

4、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受让方税费

受让方可能涉及到的税为印花税和契税。

1、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对个人购买的第三套以及三套以上的住房全额征收契税,税率为3%-5%。

个人通过继承、受赠以及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方式获得的住房,再销售出去应该如何缴税呢?

接下来小编将对再销售住房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税费进行梳理。

可能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一、销售方税费

1、增值税

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上述条款中所说的《通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该《通知》规定,对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应全额征收营业税(现增值税);对购买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现增值税)。营改增后将该规定进行了调整,现适用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五条规定:

北、上、广、深以外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北、上、广、深——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以及国税发〔2006〕144号的相关规定:个人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2、附加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率分别为3%和2%。

3、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转让房屋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该文件只提到有核定转让收入的情形,没有提出是否可按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44号文有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在实践中,很多人也误以为受赠等方式取得的房产再销售只能查账征收,不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且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款: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该规定曾让人们以为个人受赠的不动产再转让不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看清楚!文件说的是“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受赠不动产如果不是受直系亲属赠与,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核定征收。

*正确的处理方式为:

符合“满五唯一”(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唯一用房)条件的,免征;不满足“满五唯一”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能够提供房屋原值或者税务机关能够核实房屋原值,计税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的差额×20%;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税。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1%;

4、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受让方税费

受让方可能涉及到的税为印花税和契税。

1、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对个人购买的第三套以及三套以上的住房全额征收契税,税率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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