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财产如何处理,离婚共同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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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怎么办理(无结婚证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处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离婚时发现财产被转移怎么处理?

对于离婚远不像结婚手续那么简单,需要考虑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很多人不能 理解,家庭主妇在家里不挣钱却一样能够分割财产,其实这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大家难免心 中都有这样的疑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离婚转移共同财产如何处罚?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 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产包括: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 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 置补偿费。   

2、《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称的年平均值,是 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 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 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有三:一是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 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年11月3日)(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 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 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 拆原建中的增值部分。

离婚时发现财产被转移怎么处理?

1、离婚前被转移财产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 产保全。

离婚前财产转移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 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 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另外,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 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离婚后发现有财产转移   

对于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 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发现对 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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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抚养权如何确定?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3、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4、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5、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7、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8、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9、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10、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11、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2、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3、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4、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6、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7、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离婚纠纷,100万保单如何分割?

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离婚率为43.53%,这意味着两对人结婚的人,就有一对人离婚。而财产分割往往也成为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随着保障意识的增强,每个家庭基本配置了相应的保险。那么,离婚的时候,保单如何分割呢?

一、保险金分割案例

笔者最近遇到了一个这样的案例,张女士母亲曾经购买了一份保额100万的人寿保险,以张女士作为身故受益人。去年,母亲去世后,张女士获得了保险公司100万保险金的赔付。今年年初,丈夫与张女士离婚,认为100万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那么,100万的保险金到底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很显然,张女士的保险金是以母亲的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因此,100万的保险金应该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保单涉及的财产权益和主体

在离婚当中,除了遇到类似母亲投保,子女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归属的纠纷。

还经常遇到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用婚前财产或者婚内财产以一方或者双方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或者夫妻为子女购买保险,父母为已婚的子女购买保险,遇到这种情况,离婚时保单又如何分割呢?

保单的分割其实是指保单的财产权益分割,保单的财产权益是指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单的保险金。保单的财产权益,在不同阶段它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

假设张三给自己买了一个终身寿险,保额100万,缴费期30年,每年缴费9880元,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儿子张小三作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费,还有一个等待期,一般是90日到180日不等,如果在等待期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不是按照100万保额理赔,而是按照张三所缴纳的保费9880进行理赔。过了等待期之后,张三继续缴纳了10年的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为45290。如果张三此时停止缴纳保费,终止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将退还45290元给到张三。如果张三过了等待期后一直按时缴费,在第11年不幸意外身故,那么,张三的受益人张小三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00万的保险金。

因此,现金价值与保险金是一种竞合关系,尚未发生保险事故退保拿到的钱称为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拿到的钱称为保险金。

保单除了涉及保费、现金价值、保险金这些财产权益,还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些主体。具体关系如下:

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承担保险金赔付。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同时是保单的持有人。被保险人是以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

三、保单现金价值归属

在离婚时,保单分割是指保单财产权益的分割,保单权益是指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险,二者是彼此竞合关系。此外保单还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此,先讨论保单现金价值的具体归属。保单现金价值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同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由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可以这么推测,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如果以个人财产进行投保,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在实务当中,保险的缴费期较长,有部分保费是在婚前个人财产缴纳,部分保费是用婚姻存续期的夫妻共同财产缴纳,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分割应该按照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比例来界定。

(二)夫妻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

在目前的司法判例当中,在夫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保,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不进行分割。

(三)父母为投保人,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

父母作为投保人,并且用个人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那么,父母是保单的拥有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父母一方。在离婚时,保单不列入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四、保险金归属

前面已经分析了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领取了保险金。由于保险金是在婚姻期间存续取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保险产品有非常多种类,根据保险产品的人身专属性程度进行区分。具有人身性质性的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一)人身专属性保险金归原则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很强的意外意外险、健康险、寿险的保险金理赔,不管保费

(二)理财型保险金归属存争议

另外,以理财型为代表的年金险,由于人身专属性较弱,其保险金归属存在争议。

《民八会议纪要》认为:“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主要是界定年金险等具有投资理财型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归属。

对于部分律师认为该条款简单认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保险金作为共同财产有待商榷。其中,贾明军等律师认为,生存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虽然保险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投保,在这种情况下,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生存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赞成贾明军律师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保险后,并不需要花费特别时间和精力去打理保单,把个人财产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不合理之处。

第二种情况:一方在婚前为自己投保并且以趸交方式一次性缴纳保费。在此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产生的年金分红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理。

第三种情况:一方父母为子女投保,父母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子女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单的生存保险金。在此情况下应该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文认为,父母作为投保人以子女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金,其产生的年金分红应该视为为《民法典》当中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当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更为恰当。

综上所述,在离婚当中,保险金的归属如图所示:

1.《民八会议纪要》观点

2.本文观点

由于尚未有找到实务案例,本文关于以年金险为代表的理财型生存保险金归属仅做学术上探讨,还有待司法实践进行确认。由于保险合同涉及不同主体,保单在不同周期财产权益又表现不同的形态,导致保单在离婚分割是非常复杂。正因为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随着高净值客户的增加,保险在财富保障和财富传承当中也运用非常广泛,需要我们熟悉保险各种法律关系和保单的归属。

参考资料:贾明军 蓝艳 《私人财富管理实务操作——财富管理工具》

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离婚率为43.53%,这意味着两对人结婚的人,就有一对人离婚。而财产分割往往也成为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随着保障意识的增强,每个家庭基本配置了相应的保险。那么,离婚的时候,保单如何分割呢?

一、保险金分割案例

笔者最近遇到了一个这样的案例,张女士母亲曾经购买了一份保额100万的人寿保险,以张女士作为身故受益人。去年,母亲去世后,张女士获得了保险公司100万保险金的赔付。今年年初,丈夫与张女士离婚,认为100万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那么,100万的保险金到底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很显然,张女士的保险金是以母亲的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因此,100万的保险金应该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保单涉及的财产权益和主体

在离婚当中,除了遇到类似母亲投保,子女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归属的纠纷。

还经常遇到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用婚前财产或者婚内财产以一方或者双方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或者夫妻为子女购买保险,父母为已婚的子女购买保险,遇到这种情况,离婚时保单又如何分割呢?

保单的分割其实是指保单的财产权益分割,保单的财产权益是指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单的保险金。保单的财产权益,在不同阶段它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

假设张三给自己买了一个终身寿险,保额100万,缴费期30年,每年缴费9880元,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儿子张小三作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费,还有一个等待期,一般是90日到180日不等,如果在等待期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不是按照100万保额理赔,而是按照张三所缴纳的保费9880进行理赔。过了等待期之后,张三继续缴纳了10年的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为45290。如果张三此时停止缴纳保费,终止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将退还45290元给到张三。如果张三过了等待期后一直按时缴费,在第11年不幸意外身故,那么,张三的受益人张小三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00万的保险金。

因此,现金价值与保险金是一种竞合关系,尚未发生保险事故退保拿到的钱称为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拿到的钱称为保险金。

保单除了涉及保费、现金价值、保险金这些财产权益,还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些主体。具体关系如下:

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承担保险金赔付。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同时是保单的持有人。被保险人是以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

三、保单现金价值归属

在离婚时,保单分割是指保单财产权益的分割,保单权益是指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险,二者是彼此竞合关系。此外保单还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此,先讨论保单现金价值的具体归属。保单现金价值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同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由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可以这么推测,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如果以个人财产进行投保,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在实务当中,保险的缴费期较长,有部分保费是在婚前个人财产缴纳,部分保费是用婚姻存续期的夫妻共同财产缴纳,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分割应该按照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比例来界定。

(二)夫妻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

在目前的司法判例当中,在夫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保,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不进行分割。

(三)父母为投保人,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

父母作为投保人,并且用个人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那么,父母是保单的拥有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父母一方。在离婚时,保单不列入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四、保险金归属

前面已经分析了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领取了保险金。由于保险金是在婚姻期间存续取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保险产品有非常多种类,根据保险产品的人身专属性程度进行区分。具有人身性质性的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一)人身专属性保险金归原则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很强的意外意外险、健康险、寿险的保险金理赔,不管保费

(二)理财型保险金归属存争议

另外,以理财型为代表的年金险,由于人身专属性较弱,其保险金归属存在争议。

《民八会议纪要》认为:“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主要是界定年金险等具有投资理财型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归属。

对于部分律师认为该条款简单认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保险金作为共同财产有待商榷。其中,贾明军等律师认为,生存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虽然保险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投保,在这种情况下,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生存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赞成贾明军律师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保险后,并不需要花费特别时间和精力去打理保单,把个人财产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不合理之处。

第二种情况:一方在婚前为自己投保并且以趸交方式一次性缴纳保费。在此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产生的年金分红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理。

第三种情况:一方父母为子女投保,父母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子女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单的生存保险金。在此情况下应该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文认为,父母作为投保人以子女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金,其产生的年金分红应该视为为《民法典》当中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当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更为恰当。

综上所述,在离婚当中,保险金的归属如图所示:

1.《民八会议纪要》观点

2.本文观点

由于尚未有找到实务案例,本文关于以年金险为代表的理财型生存保险金归属仅做学术上探讨,还有待司法实践进行确认。由于保险合同涉及不同主体,保单在不同周期财产权益又表现不同的形态,导致保单在离婚分割是非常复杂。正因为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随着高净值客户的增加,保险在财富保障和财富传承当中也运用非常广泛,需要我们熟悉保险各种法律关系和保单的归属。

参考资料:贾明军 蓝艳 《私人财富管理实务操作——财富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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