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怎么处理,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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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么索要损害赔偿款(离婚时怎么索要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应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的各方面都愈发强调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实践中,一方可能在离婚后才掌握了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那么在离婚后,向有过错的原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

1、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无过错方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救济,并促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爱护。因此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时,无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抑或是双方同时向对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被请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被请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前四项行为都可以通过无过错方的举证,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而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并非是无论夫妻间一方有何过错,另一方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一方的过错必须为“重大”过错,且其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与前四项相当。

(二)离婚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由其自由处分,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的,其在离婚后就不得再主张。

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图源网络

三、以案说法

寇某、李某原系夫妻,2017年7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李某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寇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寇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的行为有过错,故依法判决李某依法应当对寇某进行精神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为20000元。

图源网络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通过给夫妻间的无过错方设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其提供了初步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则通过为离婚后的无过错方保留这一救济途径,向其提供了更为完整的物质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的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可

文字编辑:周茂杰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需要知道的几个要点

原创 李静 长沙李静律师 2023-03-18 01:00 发表于湖南

收录于合集

#民法典1个

#离婚7个

#离婚损害赔偿金;2个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做了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对如何具体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做了解释规定: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运用】

一、物质损害赔偿

举例来说,包括家暴产生的医疗费、被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所支付的抚养费等等,一般主张方对该笔物质损失赔偿金额的多少负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的依据基本为实际物质损失的多少。所以,如果想主张,应非常注意搜集这方面的证据。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部分依赖于证据,另一部分依赖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以及法官个人的认知。

比如,长期家暴导致一方患抑郁症;被欺骗婚内抚养了非婚生子女,以及法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精神损害赔偿也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之上,只是比起物质损害赔偿对证据的依赖性相对弱一点。

根据湖南高院最新的公众号文显示,湖南地区法院可以支持到5万的损害赔偿。基本是湖南地区能被支持的最高数字,而北京上海地区,最高可以被支持到10万。

在个案中,法官具体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多少,得看给一方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不过再严重也不会突破地区的上限,所以不要异想天开觉得一定得多少,多听听律师的建议,合理预期。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前提之一是离婚,没离婚是主张不了的;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是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就相互不能主张;无过错方如果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同时主张,如果不同意离婚,可以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主张,这个倒是没有时间限制。协议方式离婚的,如果没有在协议中放弃这项请求,无过错方可以在办理了离婚证后再行主张。离婚后还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尹律师:

我和前夫结婚5年,偶然得知他竟然外面有私生子了,我无法忍受,于是在去年仓促办理了协议离婚。经过一年调整,我现在平静多了,但还是觉得他对我伤害太大。请问,我还能再主张损害赔偿吗?

北京读者 卢女士

卢女士:

您好!您所说的赔偿是指“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下面为您解答。

● 是否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规定比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多了一个兜底条款,就是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您的介绍,您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这应属于“重大过错”,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 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比较《婚姻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司法解释可以发现:(一)如果您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了损害赔偿的请求,则无法再继续主张该请求;(二)如果协议离婚时没有放弃该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但《民法典》司法解释却删除了“一年”的时间限制,应该适用哪个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我认为,在您陈述的案件中,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关于损害赔偿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的配偶,而非其他人。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若被告同意离婚,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依然可以提出,对此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若双方都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则二审法院可以在处理离婚诉讼时一并裁判。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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