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跟别人有了孩子算重婚罪吗,怀了别人的孩子算不算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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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我老婆怀了别人的孩子算重婚罪吗(老婆怀了别人的孩子, 算不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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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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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怀了别人的孩子算重婚罪吗(老婆怀了别人的孩子, 算不算重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出轨有私生子算重婚罪吗

对于婚内出轨,并且与他人生下了孩子的情况,并不一定就属于重婚罪。此时判断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是,构成重婚罪;否则,就不构成重婚罪。而不能仅仅看是否与小三生下了子女,这样判断就太过片面。

一、出轨有私生子算重婚罪吗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可以看到,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是,构成重婚罪;否则,就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这里的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

2、主体:本罪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3、主观方面: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认定夫妻一方具有重婚行为的时候,那往往都是会被同时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自然之后就会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追究重婚一方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小三在明知道对方已经结婚的情况下,还与之结婚的话,此时小三也是构成重婚罪的,也要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

【法律明白人】已婚者与人同居,或生下孩子如何认定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21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

《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方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登记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如果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者因其配偶死亡而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的主体,一是本人有配偶,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本人虽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的情况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受欺骗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

初审 | 雷 蕾

复审 | 王宏志

终审 | 唐国强

已婚女子与00后生子被判重婚罪,网友热议,律师这样说

据澎湃新闻报道,1991年出生,已婚且育有两子的柯某琴(化名)与2001年出生的萧某(化名)相识后相恋。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生下一个孩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柯某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萧某形成事实婚姻,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某琴提起公诉。8月19日,法院判处柯某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引发大众对“重婚罪”的关注和探讨。有网友提出,在生活中,有时听闻男性出轨甚至与第三者生下孩子,但为何没被判处重婚罪?同居的两人在什么样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从而有可能触犯重婚罪?红星新闻记者邀请熟悉婚姻法,且有丰富的婚姻家庭诉讼代理经验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明月,对本案中涉及的重婚罪、事实婚姻等问题进行法律解读。

已婚女子与“第三者”同居生子

被判重婚罪

报道中,青浦区检察院介绍称,2012年底,柯某琴与劳某(化名)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养育两名子女。2017年,夫妻二人到上海务工时,柯某琴遇到了萧某。萧某不知道柯某琴已婚,二人一见如故,互生情愫。2018年,劳某在街上看到柯某琴与萧某走在一起,举止亲密。劳某非常愤怒,与柯某琴争吵后,强行把她带回老家。

但柯某琴十分思念萧某,离家出走后,再次回到上海,与萧某同居。萧某表示,自己不知道柯某琴尚未离婚。二人对外以夫妻相称,邻居也以为他们是一对合法夫妻。2019年,柯某琴与萧某产下一子。孩子需要上户口时,柯某琴才想到要与劳某办理离婚证。劳某听说柯某琴的经历后,决定报警。

2022年8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某琴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柯某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然柯某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子年龄幼小,不适合长期离开亲生母亲。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8月19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柯某琴户籍所在地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前夫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青海省司法厅的普法文章,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高明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重婚罪构罪的主观要件,是要有重婚的故意,客观要件是要有重婚的事实。重婚的事实,不一定非要办理重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婚。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4年—2018年,因重婚获刑的2193人中,男性占到54%,女性则为46%。其中,“事实婚姻”在重婚案件中占八成。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是认定重婚的必要条件

马玉珍告诉记者,重婚罪从表现形式上看,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婚 法律婚,即领取两个结婚证。一种是法律婚 以夫妻名义同居,从而构成事实重婚。

高明月解释,在刑事领域,所谓的“事实婚姻”,强调的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两个条件都很重要。很多“重婚”比较隐蔽,从取证的角度,要拿到“同居生活”的证据较困难。此时,与所谓的“事实婚姻”的对象生育孩子,就会成为证明双方有同居生活的重要证据。

对于柯、萧二人养育子女,被视为直观表达双方长久共同生活意愿、认定双方构成重婚罪的重要依据。但通过梳理近年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例,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并非与婚外第三人生下孩子,就一定意味着会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婚姻”。若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二人长期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即使生育了孩子,也未必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高明月告诉记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是一个举证难点。生活中,一些男性所谓“包养第三者”时,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和婚外“女友”生下孩子,也不会被认定为重婚罪。高明月表示,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婚内过错责任。

高明月还指出,尚未离婚,就与钟情的他人同居的情况,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婚姻内的另一方配偶,可能会追究行为方的重婚责任,但有很多案件最终都没有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罪,主要原因就是行为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但从性别角度而言,不管男女,只要犯罪,在法律面前是一视同仁的。

马玉珍则表示,一些已婚男性出轨,可能会选择隐藏很多信息,不会太张扬。而一些女性却希望能有一个“名分”,即使不领结婚证,也要对外宣称是夫妻,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也就是说,这与当事人的性别、性格和心理有一定的关联性。

1994年后的“事实婚姻”

不再具备合法性

柯某琴与萧某的案件中,法院引用了“事实婚姻”的概念。马玉珍向记者表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杨岚亦告诉记者,所谓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农村落后地区的一些实际情况,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马玉珍告诉记者,2001年12月27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刑事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杨岚表示,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四、1994年2月2日以后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

重婚违反忠诚义务

侵犯配偶财产权

马玉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重婚罪中,被告人一方,主要侵犯了对方两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夫妻的忠诚义务。对方长期不知情或独守空房,也影响了对方择偶的权利和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

另一方面,还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双方没有离婚,所以重婚一方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重婚一方却把夫妻共同财产用来经营自己的“小家”,不仅不道德,而且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配偶有权利追回。此外,如果配偶因为疾病、无收入,需要人照顾,重婚一方未尽到相互抚养的义务,由此造成对方伤害的,还涉嫌构成遗弃罪。

杨岚表示,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虽然我国法律条文对配偶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夫妻间互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双方应当遵守。重婚罪保护的不仅仅有夫妻间的人身财产权利,还有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

马玉珍认为,对于重婚者来说,有三点需要提醒。

第一,婚姻不会因为分居多年而自动解除。

第二,利用自己有两张身份证或户口簿、冒用他人身份或伪造离婚文件等方法取得的结婚证,也会触犯重婚罪。

第三,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法院主要会从是否办理婚宴、对外是否宣称是夫妻、是否拍摄婚纱照等证据证据来综合认定。

对于有婚姻一方,如果婚姻无法继续,一定要先解除婚姻,否则就有重婚罪的风险。对于没有登记结婚一方,一定要全面了解对方的婚史,否则会受到欺骗。在知道对方还没有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同居是有很大风险的,如果以夫妻名义生活,既不受婚姻法的保护,还可能构成重婚罪,所得的财产可能会鸡飞蛋打。所以,婚姻和恋爱都是很严肃的,一定要慎重对待,规避风险。

高明月则指出,很多离婚案件中,配偶(受害者)一方会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对方与别人同居的证据。这些证据,虽然无法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但在离婚案件中可以作为关键证据,追究对方的婚姻过错责任。

考虑到婚姻登记制度已经联网,重复登记结婚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严格意义上的重婚罪如今很难实现。而“事实婚姻”的重婚存在含糊的空间,并不符合刑法谦抑、“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

高明月律师认为,将来或可取消重婚罪。与此同时,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立法、司法,加重婚内过错方的民事责任,如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提高、财产少分等。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杜玉全

据澎湃新闻报道,1991年出生,已婚且育有两子的柯某琴(化名)与2001年出生的萧某(化名)相识后相恋。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生下一个孩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柯某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萧某形成事实婚姻,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某琴提起公诉。8月19日,法院判处柯某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引发大众对“重婚罪”的关注和探讨。有网友提出,在生活中,有时听闻男性出轨甚至与第三者生下孩子,但为何没被判处重婚罪?同居的两人在什么样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从而有可能触犯重婚罪?红星新闻记者邀请熟悉婚姻法,且有丰富的婚姻家庭诉讼代理经验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明月,对本案中涉及的重婚罪、事实婚姻等问题进行法律解读。

已婚女子与“第三者”同居生子

被判重婚罪

报道中,青浦区检察院介绍称,2012年底,柯某琴与劳某(化名)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养育两名子女。2017年,夫妻二人到上海务工时,柯某琴遇到了萧某。萧某不知道柯某琴已婚,二人一见如故,互生情愫。2018年,劳某在街上看到柯某琴与萧某走在一起,举止亲密。劳某非常愤怒,与柯某琴争吵后,强行把她带回老家。

但柯某琴十分思念萧某,离家出走后,再次回到上海,与萧某同居。萧某表示,自己不知道柯某琴尚未离婚。二人对外以夫妻相称,邻居也以为他们是一对合法夫妻。2019年,柯某琴与萧某产下一子。孩子需要上户口时,柯某琴才想到要与劳某办理离婚证。劳某听说柯某琴的经历后,决定报警。

2022年8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某琴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柯某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然柯某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子年龄幼小,不适合长期离开亲生母亲。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8月19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柯某琴户籍所在地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前夫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青海省司法厅的普法文章,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高明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重婚罪构罪的主观要件,是要有重婚的故意,客观要件是要有重婚的事实。重婚的事实,不一定非要办理重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婚。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4年—2018年,因重婚获刑的2193人中,男性占到54%,女性则为46%。其中,“事实婚姻”在重婚案件中占八成。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是认定重婚的必要条件

马玉珍告诉记者,重婚罪从表现形式上看,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婚 法律婚,即领取两个结婚证。一种是法律婚 以夫妻名义同居,从而构成事实重婚。

高明月解释,在刑事领域,所谓的“事实婚姻”,强调的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两个条件都很重要。很多“重婚”比较隐蔽,从取证的角度,要拿到“同居生活”的证据较困难。此时,与所谓的“事实婚姻”的对象生育孩子,就会成为证明双方有同居生活的重要证据。

对于柯、萧二人养育子女,被视为直观表达双方长久共同生活意愿、认定双方构成重婚罪的重要依据。但通过梳理近年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例,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并非与婚外第三人生下孩子,就一定意味着会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婚姻”。若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二人长期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即使生育了孩子,也未必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高明月告诉记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是一个举证难点。生活中,一些男性所谓“包养第三者”时,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和婚外“女友”生下孩子,也不会被认定为重婚罪。高明月表示,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婚内过错责任。

高明月还指出,尚未离婚,就与钟情的他人同居的情况,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婚姻内的另一方配偶,可能会追究行为方的重婚责任,但有很多案件最终都没有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罪,主要原因就是行为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但从性别角度而言,不管男女,只要犯罪,在法律面前是一视同仁的。

马玉珍则表示,一些已婚男性出轨,可能会选择隐藏很多信息,不会太张扬。而一些女性却希望能有一个“名分”,即使不领结婚证,也要对外宣称是夫妻,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也就是说,这与当事人的性别、性格和心理有一定的关联性。

1994年后的“事实婚姻”

不再具备合法性

柯某琴与萧某的案件中,法院引用了“事实婚姻”的概念。马玉珍向记者表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杨岚亦告诉记者,所谓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农村落后地区的一些实际情况,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马玉珍告诉记者,2001年12月27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刑事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杨岚表示,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四、1994年2月2日以后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

重婚违反忠诚义务

侵犯配偶财产权

马玉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重婚罪中,被告人一方,主要侵犯了对方两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夫妻的忠诚义务。对方长期不知情或独守空房,也影响了对方择偶的权利和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

另一方面,还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双方没有离婚,所以重婚一方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重婚一方却把夫妻共同财产用来经营自己的“小家”,不仅不道德,而且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配偶有权利追回。此外,如果配偶因为疾病、无收入,需要人照顾,重婚一方未尽到相互抚养的义务,由此造成对方伤害的,还涉嫌构成遗弃罪。

杨岚表示,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虽然我国法律条文对配偶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夫妻间互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双方应当遵守。重婚罪保护的不仅仅有夫妻间的人身财产权利,还有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

马玉珍认为,对于重婚者来说,有三点需要提醒。

第一,婚姻不会因为分居多年而自动解除。

第二,利用自己有两张身份证或户口簿、冒用他人身份或伪造离婚文件等方法取得的结婚证,也会触犯重婚罪。

第三,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法院主要会从是否办理婚宴、对外是否宣称是夫妻、是否拍摄婚纱照等证据证据来综合认定。

对于有婚姻一方,如果婚姻无法继续,一定要先解除婚姻,否则就有重婚罪的风险。对于没有登记结婚一方,一定要全面了解对方的婚史,否则会受到欺骗。在知道对方还没有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同居是有很大风险的,如果以夫妻名义生活,既不受婚姻法的保护,还可能构成重婚罪,所得的财产可能会鸡飞蛋打。所以,婚姻和恋爱都是很严肃的,一定要慎重对待,规避风险。

高明月则指出,很多离婚案件中,配偶(受害者)一方会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对方与别人同居的证据。这些证据,虽然无法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但在离婚案件中可以作为关键证据,追究对方的婚姻过错责任。

考虑到婚姻登记制度已经联网,重复登记结婚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严格意义上的重婚罪如今很难实现。而“事实婚姻”的重婚存在含糊的空间,并不符合刑法谦抑、“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

高明月律师认为,将来或可取消重婚罪。与此同时,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立法、司法,加重婚内过错方的民事责任,如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提高、财产少分等。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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