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定期刑与禁止不定期刑,刑法中的不定期刑有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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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从鼓励自首、立功的立法目的出发,对自首、立功、重大立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从轻、减轻量刑原则。从轻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减轻则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根据其犯罪性质和后果,《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论判处其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15年甚至是10年都只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但是,我们不能在执行《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的时候忘掉甚至破坏《刑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无论定罪还是量刑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明文规定。某些规定即便存在缺陷,作为适用法律的人员是没有权力作任何变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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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罪责刑不相适应而变更法律的适用,就破坏了罪刑法定;如果坚持了罪刑法定,却出现了罪责刑不相适应。处于这种两难中的选择只能是后者,因为“罪刑法定”是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要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立法时就要对刑罚配置适当,《刑法》第68条第2款如果不是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是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有待于法律的完善。扩展资料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罪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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