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如何分配,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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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怎么分割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挥霍”,该如何处理?民法典为您解答

分居期间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背着妻子贷款炒股亏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一起来看民法典的规定!案例一

“分居期间,丈夫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给其朋友的个人卡,备注服务费,其朋友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也出具发票,实际是虚开、虚假服务。我该怎么办?”

如果情况属实,你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描述,如果你的丈夫与其朋友虚构交易,以支付服务费的名义恶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朋友账户,且公司为其开具服务费发票,那么在具体解决该问题时,你可以选择与丈夫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针对你丈夫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你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主张对其不分或少分财产。

离婚诉讼中,经法院审查,如果你丈夫和其朋友的公司之间确实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你可以依照法院认定的事实向税务机关举报你丈夫朋友的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举报本身并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税务机关也不对此问题进行调查。

案例二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银行贷款去炒股,并设置女方为紧急联系人。现在男方炒股亏空没有钱还银行,这个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根据描述,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炒股,并且为了炒股在银行贷款,这一系列行为产生的债务一般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部分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被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男方个人进行偿还,人民法院也只能强制执行男方的个人财产。

男方在银行将女方设置为紧急联系人,并留女方联系方式的情况,是男方个人的意思表示,并未经过女方的同意,不能视为女方对债务的追认,不能作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大刘和小马经朋友介绍闪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2017年12月,大刘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询问,小马表示同意离婚。二人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1.房产。2015年,大刘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大刘起诉离婚后,双方协议约定这套房屋归大刘所有,剩余的房贷由大刘自行偿还,而大刘要支付小马房屋折价款20万元。

2.养老保险中个人缴存的部分。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大刘的养老保险个人缴存金额为3万元,小马的养老保险个人缴存金额为1.6万元。

3.公积金。截至2017年12月,大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0,大刘主张自己的公积金已用于还房贷。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小马的公积金缴存总额为4.5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分割大刘和小马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敏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第5项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总结归纳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三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原则上应平均分割。本案中,对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大刘和小马已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和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存的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但在实践中,对于养老保险金的分割要结合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来处理。接下来,我们通过三种情形来具体分析:

情形一:双方都已经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

如果夫妻双方都已经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数额确定,对于双方已经领取的养老金,离婚时平均分割即可。

情形二:双方缴纳了养老保险,但都未退休

如果夫妻双方都缴纳了养老保险,并且都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双方暂时都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领取的时间和数额当下也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养老金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一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法院应当支持。对此,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计算各自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缴纳的养老金数额,由数额较多的一方给予较少的一方以持平。

情形三:一方已经退休,另一方尚未退休

如果夫妻一方退休了,另一方还没有退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对于已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一方,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应当作为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而对于没有退休尚未领取养老金的另一方,则应分割其养老金账户中的个人缴纳部分。

但这里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一方退休,其领取的养老金被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可能数额较少,而分割尚未退休一方的个人缴纳部分,可能数额较大,这里会让当事人感到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在其他财产的分割上来平均分配。

具体到本案,大刘和小马属于上面分析的情形二,即大刘和小马都缴纳了养老保险,但二人尚未退休。对此,如果法院判决大刘和小马离婚,那么:(1)对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按照二人的协议,归大刘所有,剩余房贷由大刘自行偿还,而大刘需支付小马房屋折价款20万元;(2)大刘和小马名下的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存部分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4.6万元),由双方各分得1/2;(3)小马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4.5万元),由双方各分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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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能起诉重新分割吗?

案例

2017年,邵女士与陈先生离婚。2021年,因财产分割问题,邵女士诉至法院,称离婚当天,陈先生曾在不同网点取款共计33万元是在非法转移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要求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按此规则进行分割。邵女士的要求合法吗?

以案说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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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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