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遗产继承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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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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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嘛(遗产继承要写夫妻双方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民法典》1061条释义 【夫妻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条文释义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规定。二、条文演变  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条完全保留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24条第1款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原《婚姻法》以废除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为己任,明确了妇女的继承权。其中,第12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1980年原《婚姻法》承继了该规定精神,其中第18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001年修改原《婚姻法》时,该款内容未作变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妇女的平等继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三、条文解读  配偶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关系,与基于血亲的父母、子女同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夫妻一方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关系享有的财产利益,是婚姻效力即夫妻权利义务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本条规定是《民法典》第1127条关于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之所以将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规定在婚姻效力中,而不是明确规定在继承法律规范中,有其历史原因:原《婚姻法》(1950年、1980年)制定在先,而1985年原《继承法》制定在后。夫妻相互继承权是以配偶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权利,在制定原《继承法》之前,在原《婚姻法》中设立规定是必然的。1985年原《继承法》根据原《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继承权的规定,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考虑到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是配偶身份关系在民事财产法律效力中仅次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虽将婚姻法和继承法统一编入《民法典》,但从各自制度体系相对独立完整的角度考虑,沿用本条仍有其必要。  夫妻是组成家庭的基本成员,相互之间存在着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民法典》第12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条是对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化。根据本条的规定,理解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各方面。  (一)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为前提  夫妻间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双方就不享有法定的相互遗产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故合法婚姻关系确立的标志是结婚登记,即使登记后,双方因各种原因未同居生活或者未办理婚礼等,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所以,只有在婚姻关系确立之日起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二)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了《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等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限制或者干涉生存一方对死亡配偶所享有的继承权。  (三)要正确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不得侵害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  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53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应当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并分出一半为生存配偶所有,一半为死者遗产进行继承。要严格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继承,避免侵犯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  (四)注意保障生存配偶对分得遗产的所有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实践中,有的丧偶妇女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的,有时会受到个别近亲属的阻挠,引发各种纠纷。对此,《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1157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五)本条为不完全法条中的引用性法条  本条适用的法律前提和法律效果均需要参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例如,本条中有关“相互继承遗产”的理解,应结合《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配偶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应当结合《民法典》第1125条与第1124条的规定。适用指引一、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应当源于合法的婚姻关系  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是基于配偶身份关系而产生,因而该权利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只有婚约的男女之间、姘居的以及非婚同居的男女之间、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该项权利。不过,如果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时,一方死亡的,由于尚未有生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故另一方仍享有配偶遗产的继承权。  在婚姻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时,生存一方仍可以配偶身份取得继承权。婚姻撤销权具有高度的人身专属性,应当尊重撤销权人的意愿,撤销权不可继承。不过,在婚姻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即使一方死亡,利害关系人仍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此时另一方自始没有继承人身份。不过,若存在遗嘱继承,即使另一方没有继承人身份,从尊重遗嘱人意愿考虑,可将其解释为遗嘱赠与,另一方可依遗嘱获得遗嘱项下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得到认可,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二、夫妻一方因意外事故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为遗产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179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而并非死者死亡时即已经存在并遗留的合法财产。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1045条明确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请求权人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夫妻一方为死亡赔偿金的合法权利人之一,但并非基于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所取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三、夫妻共同居住的公租房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否继承  公房承租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国家所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公房承租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对于公有住房,承租人只有租赁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例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因此,作为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一方,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使用,但不能主张作为遗产继承。四、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针对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针对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户”。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即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民法典》总则编中的自然人一章明确了“农村承包经营户”为一类民事主体。《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可见,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并不与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个人发生直接联系。而农户内的具体成员因生、老、病、死存在变动,但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户内的夫妻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发生继承的必要。当承包经营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不存在而归于消灭。该块承包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外的其他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之所以作此理解,是由家庭承包方式“耕者有其田”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所决定的。因此,当夫或妻一方死亡时,配偶能够继续承包经营,是由家庭承包方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的,并不是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所获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1087条第2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此种权益,应当包括一方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当然,基于家庭承包经营已经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可以作为遗产相互继承。  而对“四荒”土地采取的其他方式承包,则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处理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对此,应作如下理解:首先,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并非农户,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权利主体是确定的。其次,由于“四荒”土地开发周期长,短期内很难获得收益,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承包人死亡时可能并未产生具体的收益。但承包人在死亡之前所进行的投入是有财产利益的,其对应的承包收益应属于遗产范畴,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有权继承。同时,考虑到此种长期继续性合同的特点甚至其中包含的情感利益,在承包期内,夫妻另一方也可以继续承包,以实现承包收益。

赶在女儿结婚前立遗嘱!99.8%的老人都选的“防儿媳女婿”条款,有法律依据吗?

近日

《2022中华遗嘱库白皮书》

正式发布

白皮书对25万份遗嘱

进行大数据分析

十年间立遗嘱人群平均年龄

从77.43岁逐年降至68.13岁

立遗嘱被许多人认为

是对人生进行定期思考和盘点的新起点

女儿婚事将近,阿姨来立遗嘱

明确“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74岁的马阿姨今年2月份刚刚立好了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给了女儿,并且明确表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来,马阿姨从新闻里得知,即使女儿是自己的独生子女,也有可能没办法完全继承自己的房子——如果作为女儿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后女儿的婚姻出了什么问题,房子有可能被女婿分走一半。

去年,女儿和男朋友开始谈婚论嫁,马阿姨就咨询了立遗嘱的事情。“立完遗嘱的当天心里还有点难过,想着怎么自己就到了要写遗嘱的年纪了,但后来就觉得安心,以后我不管发生什么事情,都不会有人来跟女儿抢房子了。”马阿姨说。

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60-70岁老年人成为订立遗嘱的“主力军”,而在60岁以上老人当中,有99.8%的人会像马阿姨一样,选择遗嘱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即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规定,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能起到排除儿媳或女婿对遗产的共有的效果。

跟子女交易房产比立遗嘱节省税费

但存在三大风险

立了这份遗嘱后,马阿姨遇到的新问题是,这套房子以后交易可能会面临高额遗产税。有房产中介建议马阿姨现在就把房子卖给女儿,这样只要交1%的税,能省下一大笔钱。

遗嘱库的工作人员田艳说,房产中介的方法确实能省下一些税费,但是买卖过户完成之后会有三大风险:

■因为只有一套房子,卖掉后,马阿姨丧失了支配财产的主动权,养老全都依赖女儿,自己的生活存在不确定性;

■房子卖给女儿,万一女生恋爱脑要在房本上加配偶的名字,马阿姨即便反对,也没有决定权;

■最大的风险在于,意外不会分年龄大小,万一女儿先发生意外,她的配偶和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马阿姨或许就要跟其他人再去分自己的房产。

听了这段话之后,马阿姨决定不把房子早早卖给女儿。一方面以后女儿女婿想在房本上加名字、卖房子,能帮女儿把把关;另一方面女儿不愿意的情况下,也能拿自己当挡箭牌,小两口的矛盾也少一些。

年轻人立遗嘱越来越多

白皮书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80后”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一共有3009人,人数逐年上升。

从数据上来看,“80后”遗嘱处理的财产以房产为主,涉及房产的比例高达97.3%,其次为存款。调查发现,“80后”遗嘱中所涉房产,婚前购房和婚后购房比例各半,“80后”立遗嘱的出发点多是希望“保住房子”。

不久前,一位上海29岁的离异女士订立了一份特殊的遗嘱,她把名下的一套房子和银行卡指定给目前年仅3岁的女儿来继承。

同时为防止前夫以监护人身份分割遗产,又指定自己父母,也就是孩子的外公外婆作为遗产管理人,待小朋友28岁之后再办理继承。

网友:

保护自己的财产,无可厚非

转自新闻晨报

离婚财产怎么分?

上周五,我们的《东方110》节目讲述了一对夫妻的离婚故事。其中丈夫老董为了保全资产,竟伪造了900万元的债务。

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走到离婚的阶段,常常因对于财产分割有异而争执不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诉诸法律,那么离婚时究竟财产应该怎么分?

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

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取得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的部分在法律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的约定、书面约定为个人所有之外,那么这个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分割的。

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确定只归一方所有5.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若房产是婚前财产,婚后产证加了另一半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若不加名字,离婚时会有份额吗?

婚后房产证如果加了一方的名字,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了。没有约定份额的话,那离婚的时候呢,也不是完全按照对半分割的原则。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官会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共同生活、一方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没有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但是婚后有还贷的,那么共同还贷和增值的部分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还贷、没有加名,那就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想因离婚被分财产而转移资产的,若被发现,离婚分财产时会有什么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亚娟)

上周五,我们的《东方110》节目讲述了一对夫妻的离婚故事。其中丈夫老董为了保全资产,竟伪造了900万元的债务。

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走到离婚的阶段,常常因对于财产分割有异而争执不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诉诸法律,那么离婚时究竟财产应该怎么分?

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

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取得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的部分在法律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的约定、书面约定为个人所有之外,那么这个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分割的。

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确定只归一方所有5.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若房产是婚前财产,婚后产证加了另一半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若不加名字,离婚时会有份额吗?

婚后房产证如果加了一方的名字,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了。没有约定份额的话,那离婚的时候呢,也不是完全按照对半分割的原则。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官会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共同生活、一方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没有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但是婚后有还贷的,那么共同还贷和增值的部分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还贷、没有加名,那就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想因离婚被分财产而转移资产的,若被发现,离婚分财产时会有什么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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