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怎么分割,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离婚后房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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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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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后房产归属(婚前财产父母出资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含出资人父母),另一种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两种不同的登记,最终在离婚时对财产的认定也是不同的。如果是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并且由出资人一方或一方家庭全部承担所有的房款,根据婚姻法(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结婚后此类财产则是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仅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产为附条件的赠与,具体该如何分割主要看双方的约定。

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是离婚案件的重要问题,而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伴随着实践中多种多样的情形排列组合造成了房产分割种类多样的裁判思路。房产分割也是众多案件中最为复杂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房产是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夫妻双方购置房产时,往往又涉及很多主体,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另外,房产购买的时间点对于房产分割的裁判规则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由于前几年房产市场形势大好,很多房产在购买后升值利益可观,这又给房产分割增加了一个影响因素。

另外,限于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般会由男方父母资助出首付甚至是全款为小夫妻购置房产。还有可能是双方父母共同资助,在婚前或婚后购买房产。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组合起来,产生各种各样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出现各种判决思路。

(图片

案情简介01

2011年12月18日,孙某以自己名义与北京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孙某以1682715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同日孙某还以自己名义购买系争房屋车位(以下简称:系争车位)。2013年5月6日,孙某拿到系争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载明系争房屋为孙某单独所有。孙某主张系争房屋及系争车位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李某对此不认可,主张李某父母对系争房屋出资470000元,李某本人亦支付系争房屋购房款30000元。

法院认为:李某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父母曾于双方婚前给付李某470000元用于购房,故该给付之款项应认定为系对李某个人的赠与,且孙某亦认可购买系争房屋时李某本人出资30000元,故对系争房屋应定为双方按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故法院确认李某婚前为购买系争房屋出资数额为500000元;对系争房屋应按双方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处理。(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77号)

案例分析02

对于离婚纠纷案件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最终房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根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现为民法典1062、1063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现已失效),《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本案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且双方父母都有参与,既然双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则理论上属于双方子女的个人出资,则双方共同投资在婚前买房,法院认定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于此类情形做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案情简介01

(2016)沪0112民初8637号):原、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判决离婚。该判决已于2015年8月24日生效。2013年1月29日,被告以170万元的价款向案外人曹某购买了系争房屋,以被告名义商业贷款50万元,公积金贷款20万元。2013年7月,被告取得了系争房屋产权。2013年1月29日,原告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向案外人曹某转账4万元。同年2月8日,原告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向被告转账9万元。根据被告制作的房产收入支出清单显示,2013年2月8日,被告有9万元收入。对此,原告陈述,该笔9万元系支付给被告用于购房。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592号民事判决书、房产收入支出清单、转账凭证3份、庭审笔录2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法院认为: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首付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本案系争房屋系被告于婚前购置所得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故该房屋产权依法应归被告所有。

风险提醒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理论上父母的出资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涉及对方,除非明确说明赠与准夫妻两人。如果父母在婚后共同出资购房,一般视为赠与小夫妻两人,只有在特别说明或特殊情况下,才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处理锦囊

无论是婚前出资还是婚后出资购房,应注重保留相关的出资凭证,银行流水信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对出资的问题进行确认。如果涉及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了防止以后有争议,父母可以给自己就出资做一个明确的约定。

关联法条

INSTRUCTIONS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现实生活中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过程、登记状态多种多样,由此导致法院所做出的裁判结果也各有不同。今天,本离婚律师想来谈一个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男女双方交往多时,准备登记结婚。由于女方具有在北京购房的资格,加之当时房价上涨过快。于是男方的父亲出全款320万元,用女方的购房资格在北京市大兴区购买房屋一套作为婚房。现在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提出离婚并分割该房产。女方则认为该房屋是男方的父母赠予给自己的,且是婚前所得,故,既然赠予已经完成,则该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这套目前价值500余万元的房屋,双方争执不下。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该房屋是其婚前所得,但是由于其取得方式为赠予,所以需要对该赠予行为进行分析,以确定作为出赠人的男方的父母出赠的真实意思。

首先,赠予发生的时间处于男女双方即将登记结婚前,故从常理上来看男方父母的赠予应该与此相关。

其次,从男方父母所赠予房屋的用途来看,乃是作为儿子与儿媳的婚房。父母为儿子准备婚房,是很多地方的习惯做法,故该房屋明显与男方相关。

再有,男方其时不具有购房资格,而女方有,故使用即将嫁给自己儿子的准儿媳的购房资格为小两口购买一套婚房是解释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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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购房时间处于儿子即将结婚,及男方父母与女方之间的关系来判断,男方父母赠予房产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使用准儿媳的购房资格为小两口购买婚房才符合情理。

既然房屋是赠予给小两口的,则女方主张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的说法便是不合情理了。该房屋应该由男方双方平均分割。

此外,本婚姻律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鉴于该房屋的取得发生在婚前,故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很可能不会处理,需要双方另案起诉来解决。

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离婚时房屋怎么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该条没有提及登记问题。

根据登记的不同,问题就会变成: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分?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怎么分?二者有没有区别?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该条规定,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话,视为按份共有(也就是各自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那登记在双方名下呢?是否属于当事人另有约定,比如是赠与双方呢?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案例:

登记在一方名下

在(2021)京0118民初3231号案中,张某、李某贷款购买房屋,总价170万元,首付款100万元,张某母亲出资20万元,李某母亲出资80万元,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婚后共计还贷148446元,剩余贷款为653982.35元。

诉讼时房屋价值为1946100元,法院认为,双方父母出资均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综合考虑涉案房屋房款的支付情况及贷款偿还情况、权属登记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张某就李某共同参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给予经济补偿,判决张某向原告支付928383元。

本案,法院就是按按份共有(各自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来分割房屋的。

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2019)川0802民初5154号案中,原、被告分别由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

房屋总价356905元。

原告父母出资216905元,被告父母出资140000元。原被告双方共同在购房合同中签字,尚未办理产权证。

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原、被告双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

据此,可以认定涉案房产为双方按份共有,其中原告享有房屋份额60.80%(216905元÷356905元),被告享有房屋份额39.20%(140000元÷356905元)。

本案,虽然房屋还没有办理登记,因为是双方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所以一般也是登记在双方名下。

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法院依然是按双方父母出资额确定份额。没有视为赠与双方。

无论是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都没有提及登记对赠与一方还是双方的影响。

所以,婚前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情况,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法院一般都视为双方按份共有房屋。

当然不排除有例外情形,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该条没有提及登记问题。

根据登记的不同,问题就会变成: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分?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怎么分?二者有没有区别?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该条规定,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话,视为按份共有(也就是各自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那登记在双方名下呢?是否属于当事人另有约定,比如是赠与双方呢?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案例:

登记在一方名下

在(2021)京0118民初3231号案中,张某、李某贷款购买房屋,总价170万元,首付款100万元,张某母亲出资20万元,李某母亲出资80万元,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婚后共计还贷148446元,剩余贷款为653982.35元。

诉讼时房屋价值为1946100元,法院认为,双方父母出资均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综合考虑涉案房屋房款的支付情况及贷款偿还情况、权属登记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张某就李某共同参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给予经济补偿,判决张某向原告支付928383元。

本案,法院就是按按份共有(各自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来分割房屋的。

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2019)川0802民初5154号案中,原、被告分别由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

房屋总价356905元。

原告父母出资216905元,被告父母出资140000元。原被告双方共同在购房合同中签字,尚未办理产权证。

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原、被告双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

据此,可以认定涉案房产为双方按份共有,其中原告享有房屋份额60.80%(216905元÷356905元),被告享有房屋份额39.20%(140000元÷356905元)。

本案,虽然房屋还没有办理登记,因为是双方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所以一般也是登记在双方名下。

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法院依然是按双方父母出资额确定份额。没有视为赠与双方。

无论是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都没有提及登记对赠与一方还是双方的影响。

所以,婚前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情况,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法院一般都视为双方按份共有房屋。

当然不排除有例外情形,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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