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多久,借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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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借款担保人期限为多久合理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借款担保人期限为多久合理以及担保人的期限是多久期限过了,还需不需要替借款人还债还需注意什么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借款余额存续期限是什么意思信用社担保人的期限农村信用社帮人担保7年了还有效吗担保人的期限是多久期限过了,还需不需要替借款人还债还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借款担保人期限为多久合理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借款担保人期限为多久合理以及担保人的期限是多久期限过了,还需不需要替借款人还债还需注意什么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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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余额存续期限是什么意思信用社担保人的期限农村信用社帮人担保7年了还有效吗担保人的期限是多久期限过了,还需不需要替借款人还债还需注意什么借款余额存续期限是什么意思即借款余额从目前到借款期满还款的时间的意思,这是提醒我们有一笔借款我们还能使用多长时间,以及要考虑如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事了,在经济活动中,因生产和经营发展需要,借款是很正常的事,只要企业的利润率高于借款利率,企业就是有利可图的,反之就是亏损的,要想办法止损。

信用社担保人的期限银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规定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信用社一般采用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般约定为到期后两年内,假如未约定的,可以参照以下:《担保法》第25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农村信用社帮人担保7年了还有效吗农村信用社帮人担保7年了还有效。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人的期限是多久期限过了,还需不需要替借款人还债还需注意什么担保期间(在法律上系指保证期间)及期限过了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需要从保证方式、是否约定保证期间及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主张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适用双方约定的期间。

二、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进行明确约定情况下,不同保证方式的保证期间;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对保证期间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亦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最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最高额度保证期间为保证人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以前的期间。

三、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曾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在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诉讼时效内又提起诉讼保证人的,即使该诉讼时间节点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则保证人依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在保证期间到期后,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时间适用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保证人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以前的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曾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在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诉讼时效内又提起诉讼保证人的,即使该诉讼时间节点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则保证人依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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