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么,司法拍卖土地使用权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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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第一,协议。第二,招标。第三,拍卖。第四,依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进行规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招拍挂。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从国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或者企业,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之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在拆迁安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如果转让的话,有没有法律可以支持自己的这种行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们在日常咨询中,也经常会遇到这类的问题。如果是国有土地,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就是可以转让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二市场,房地产交易是三级市场,三者是密不可分的。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所有权是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受让方,也就是出让金缴纳一方。受让方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相应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的第54、55条;《民法典》344-361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第13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1条、第2条。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土地出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婚前协议书正规范本(最有效的婚内忠诚协议书模板)

婚前协议的意义在上一篇文章里已经有所说明,其实很多人也能理解婚前协议是对自己是一份保障。如果能签,自然是更好,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有法律约束的婚姻关系会时时警醒夫妻不要偏离正常婚姻轨道,否则要为此付出相应代价。愿意签订婚前协议的,相信也是出于真心地对彼此的信任,而不是嘴巴说说而已。

但是,现实中却发现,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约定,或者约定不全,甚至于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亦或避重就轻,难以起到实际作用。很多人,这时就期望有个”万能“的模板,以为一份模板在手,就能够保证从此高枕无忧了。

其实,我不提倡套模板的婚前协议,因为每一份协议都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量身定制的,而每个人的情况也不一样,约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所以不建议盲目套用模板。包括其他的任何合同,模板最多只是个参考,让你了解有哪些内容框架,你也可以补充自己的特别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婚前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信息,开头(前言)、主要内容、违约责任、结尾签字捺印。

双方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开头即表明双方签订协议的背景、目的、是否自愿等;最重要的是具体约定内容。

因为是婚前协议,一般不存在小孩抚养权问题,主要是约定财产问题,再细心点也可以约定婚后的家务分担、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等,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

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理财产品、公司股权等,根据具体情况一一罗列,每一项都要约定是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有还贷情况,也应该把还贷情况说清楚,是个人还贷还是夫妻共同还贷;对于一些投资型产品,婚后有收益的,要约定收益为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另外对于婚前存款类的,如果约定为各自所有,最好单独办一个私人账户,跟婚后财产严格区分开来,减少争议,并在协议里注明。当然,如果约定婚后财产都是对各自所有,就没这个必要了,各用各的账户即可。

如果要约定婚后家务分担情况,也可以作为单独的部分详细列明。如果是一方全职,建议可以跟另一方主张每个月以工资的形式给予”劳务费“,千万不要简单认为这样太伤夫妻感情了。家庭主妇的被动状态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等于是牺牲自己的工作成长机会去专门为家庭服务,这个风险必须要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来保障,不然靠法院自由裁量的金额 ,会让你深感不值。

在签订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踩坑导致协议无效,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种:

1、签订协议并非双方自愿

任何协议的签订必须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这也就是要在前言里强调协议是在双方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愿意共同遵守的。

2、协议要看起来相对公平。

如果协议明显不公,比如约定财产都归女方,债务都是男方承担,这个既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无法通过内部协议来对抗债权人的,类似于这种条款,只能约束夫妻双方,不能约束债权人。

3、约定房屋赠与未经公正或者更名可能会被撤销。

很多男性为追求女性,会把自己的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赠与给女性作为结婚条件,但是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去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公正协议。

女方自以为拿着一份名为“婚前协议”,实为“赠与协议”的合约,房子就有自己的份了,但不知道法律对于这种赠与是规定有任意撤销权的,也就是男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所以,聪明的女人,一定要记得趁热打铁,光协议还不行,最安全的就是去办理变更登记,至少也要个公正,如果都觉得麻烦,那就至少备注一句”男方对此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吧。

总之,要保障自己权利,就要做到万无一失,千万不要怕麻烦,否则起了争议,那才是真正的大麻烦。

4、双方处分的一定是有处分权的财产。

有些人可能会把一些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约定进去了,比如自己代持股的股权、公司名下的资产、登记在父母名下的财产都作为财产来约定,这个当然是无效的,约定了也白搭。

5、注意婚前财产婚后转化的归属问题。

常见的就是夫妻一方婚前全款买了一套小房子,婚后卖掉,加钱置换成大房子。或者用婚前的个人财产,加上婚后的一部分财产,买了一套房子,这种如果不约定,分割起来就会比较麻烦,甚至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6、协议的约定不能违反婚姻自由、人身自由,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很多人在忠诚协议里限定一方不能跟异性有来往,晚上必须几点回家,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出轨一方要净身出户等等。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会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忠诚协议的约定,可以约定有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即使想要对方净身出户,也不能写得太赤裸裸,让人明显感觉不公,法律很可能不会支持的。最好是约定具体赔偿或者补偿标准,例如房子怎么分,车子怎么分,钱怎么分。一定要根据对方或者双方过错程度,来相对公平地约定。

婚前协议是对即将步入婚姻的情侣的一次开诚布公的约谈,并用白纸黑字固定下来,赋予法律效力,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比任何的海誓山盟、甜言蜜语都要实在得多。能签订婚前协议的,说明彼此都有一定的勇气选择在法律的见证下来经受生活的考验。

我们当然希望这份协议用永远不要被用到,但是,也许正是有了这份考验,婚姻才能历久弥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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