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父母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吗,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怎么分割

辩护律师网 231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离婚时农村分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hibOmen.Com

离婚时农村分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2021年:农村土地迎来2个新变化!离婚新规出台:3个重要消息!

时间过得飞快,现在我们已经来到4月中旬,最近有很多的农民兄弟询问老道关于农村土地和婚姻法的相关消息。咱们都知道,在2021年开始之后,乡村方面迎来两大变化,首先就是农村土地确权全面完成,很多的农民兄弟已经领到了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确权证书,另外一个就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原有的《婚姻法》在2021年正式废止,国家涉及到婚姻方面再次做出了重要规定,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

其实我们谈到了土地和婚姻方面,老道认为这还不仅仅是一个三农的问题,现在农村土地和婚姻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比如在前段时间新华社发布了一篇报道,在这篇报道当中指出,有一些乡村甚至出现私拉土方倒卖销售的违法行为。同时在农村方面,连年增长的离婚率也是让我们很多农村老人很是着急上火。涉及到土地和婚姻方面,老道认为有四个重要消息需要大家清楚!

重要消息1:土地归并每亩补9万?农村土地即将迎来两个新变化

老道说:谈到农村土地,最近有很多的农民兄弟一直在关注土地归并的相关消息,农村土地到底会不会迎来归并,未来土地归并会不会全面实现?网传的土地归并每亩补9万,这个说法是否准确?针对大家关注的这个问题,老道可以明确的讲,农村土地随着土地确权完成之后,将进一步迎来新改革,尤其是在一户一田方面,从2021年开始还将迎来全面推进。而土地归并作为一项土地调整制度,主要是在一户一田当中发挥作用,所以土地归并本身并不代表要发放征地补偿金。网传消息说,开展土地归并每亩补9万这个消息并不属实,大家也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但是从整个推进的形势来看,在未来土地归并的推进力度和推进范围或将进一步扩大,这一点毋庸置疑。

重要消息2:民法典颁布之后,离婚申请迎来一个月的冷静期;

老道说:在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当中,涉及到离婚方面已经明确指出,夫妻双方自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离婚之日起,一个月后才可以完成办理。如果在一个月当中,夫妻双方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申请,增设了一个月的冷静期,也将给夫妻双方更多的思考时间和冷静时间。婚姻不易,这一项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说会让很多的家庭免于破裂;

重要消息3: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迎来新要求,有一种情况将少分或不分;

老道说:涉及到夫妻双方离婚方面,如果存在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擅自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将成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事由和法定依据,这也最大程度保障了在离婚方面夫妻任一方的相关权利;

重要消息4:涉及到孩子抚养权方面,民法典也有新规定;

老道说:夫妻双方办理离婚之后,在孩子抚养权方面,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下的,将直接交由母亲抚养,如果孩子的年龄达到八周岁以上,将由孩子自行决定跟随父母任意一方进行生活。

通过这一系列的规定来看,这一次颁布的民法典可以说对咱们农民带来了更多的保障,相关法律的设定不仅更加人性化,也更加的公平合理。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2021年,在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之下,咱农民的生活还能再上一个新台阶。

离婚财产一定要平分吗,离婚财产分割是男女平等的吗?

【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离婚财产一定要平分吗,离婚财产分割是男女平等的吗?

网友咨询:离婚财产分割是男女平等的吗?

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毛军律师解答: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女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毛军律师解析: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

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毛军,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凉山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市场经济法律应用协会专家团成员。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离婚时约定共同财产归男方,女方还能否获得占地补偿金

1990年5月10日,被告杜某生的父亲杜某录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本村土地0.44亩。此时杜某生的母亲已经去世,家庭成员有杜某录、杜某生及杜某生的姐姐杜某琴。之后不久,杜某琴出嫁。1991年11月,原告张某彩与杜某生结婚,户口迁至杜某生户籍地某村。1993年8月,杜某生的儿子杜某田出生;2000年4月,女儿杜某苗出生。2005年,杜某录去世。

1999年农村土地进行第二轮承包时,杜某生所在村未进行重新承包,仍沿用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2012年9月14日,张某彩与杜某生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孩子均随杜某生一起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2015年4月2日,杜某生与被告张某忠签订协议书,将0.44亩承包土地按每亩26万元转让给张某忠,张某忠支付杜某生占地补偿款114400元。张某彩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某生、张某忠付给占地补偿款28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原、被告所在村虽然在1999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未对土地做重新承包,仍沿用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但当时原告张某彩已与被告杜某生结婚,成为杜某生的家庭成员,且其户口也迁去,应当视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张某彩应享有被告家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时杜某生的家庭成员为杜某生、张某彩、杜某田和杜某录四人,故杜某生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该四人享有,张某彩应享有争议土地四分之一的经营权。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并未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具有独立性,也具有可分割性。张某彩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为杜某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虽然原告张某彩与被告杜某生离婚时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也未就争议土地进行分割或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但张某彩对争议土地四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能因此而丧失。被告张某忠支付给杜某生的占地补偿款是对丧失土地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应由张某彩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张某彩要求杜某生给付28600元应当予以支持。故一审判决被告杜某生给付原告张某彩占地补偿款28600元。

1990年5月10日,被告杜某生的父亲杜某录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本村土地0.44亩。此时杜某生的母亲已经去世,家庭成员有杜某录、杜某生及杜某生的姐姐杜某琴。之后不久,杜某琴出嫁。1991年11月,原告张某彩与杜某生结婚,户口迁至杜某生户籍地某村。1993年8月,杜某生的儿子杜某田出生;2000年4月,女儿杜某苗出生。2005年,杜某录去世。

1999年农村土地进行第二轮承包时,杜某生所在村未进行重新承包,仍沿用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2012年9月14日,张某彩与杜某生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孩子均随杜某生一起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2015年4月2日,杜某生与被告张某忠签订协议书,将0.44亩承包土地按每亩26万元转让给张某忠,张某忠支付杜某生占地补偿款114400元。张某彩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某生、张某忠付给占地补偿款28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原、被告所在村虽然在1999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未对土地做重新承包,仍沿用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但当时原告张某彩已与被告杜某生结婚,成为杜某生的家庭成员,且其户口也迁去,应当视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张某彩应享有被告家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时杜某生的家庭成员为杜某生、张某彩、杜某田和杜某录四人,故杜某生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该四人享有,张某彩应享有争议土地四分之一的经营权。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并未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具有独立性,也具有可分割性。张某彩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为杜某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虽然原告张某彩与被告杜某生离婚时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也未就争议土地进行分割或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但张某彩对争议土地四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能因此而丧失。被告张某忠支付给杜某生的占地补偿款是对丧失土地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应由张某彩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张某彩要求杜某生给付28600元应当予以支持。故一审判决被告杜某生给付原告张某彩占地补偿款28600元。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