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有什么区别,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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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楼主你好,你的理解不是很全面。1、合同的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合同效力待定,又称合同效力的补正,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通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权利人不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2、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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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并不具有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状态;而可撤销合同是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3、两者的相同点:其一,未被追认的效力待定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具有合同无效的共同点。其二,两者都具有欠缺终局的有效要件,法律对于它们的否定性评价是相对的,均允许有权人治愈该瑕疵。 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受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合同法》54条第2款)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法》54条第1款第1项)订立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法》54条第2款第2项)未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吗?这种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不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不同的合同类型。两者是不能混同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越权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受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在得到权利人追认前,这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一旦签订后就对双方产生了权利义务上的束缚,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各自范畴

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摘自教材,手动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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