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的遗产继承怎么分配,老人死后遗产继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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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后财产分割有哪些证据可以查(老人死后遗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孙老伯的遗产怎么分?继承人图谱带你一目了然

“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法定继承究竟怎么分呢?”“父母去世后,老人遗产尚未分割,但子女又过世,又该如何继承”“法定继承是均等分割还是可以有多有少?”......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大家一定有过不少困惑。本期,我们将《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条文,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总结归纳成一张思维导图,帮助大家厘清法定继承几种常见情形,再结合具体案例,就大家较为关心的法定继承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案例

孙老伯与李老太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大女儿早年因病过世,留下一个独生女儿小周。二儿子成家后就另府别住。三女儿出国留学后就长期定居国外,很少回国。只有小儿子一家一直和老两口居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起居。

2022年,孙老伯过世,其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因孙老伯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李老太等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前,二儿子也因病过世。那么,孙老伯留下的遗产将如何发生继承呢?

Q&A

问题1

哪些财产属于孙老伯的遗产?

答: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孙老伯与李老太结婚多年,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先进行析产。析产后,属于孙老伯的个人财产为其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Q&A

问题2

孙老伯过世后,老伴和子女等都可以继承其遗产?

答:继承开始后,一般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孙老伯过世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尚在世的老伴李老太、二儿子、三女儿、小儿子(孙老伯的父母已早于孙老伯去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Q&A

问题3

孙老伯的大女儿早年过世,那外孙女小周能否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大女儿先于孙老伯过世,那小周作为大女儿唯一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范围为大女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三款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Q&A

问题4

假设孙老伯没有配偶子女,且双亲去世,但有兄弟姐妹,其中一个姐姐早于孙老伯去世,那么这位姐姐的儿子是否可以代位继承孙老伯遗产呢?

答:《民法典》新增了代位继承规则:当被继承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进行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在假设条件下,孙老伯姐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孙老伯遗产。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Q&A

问题5

孙老伯去世后,他的二儿子不幸在遗产分割前过世,二儿子还能否继承孙老伯的遗产?如能,由谁继承?

答:可以。二儿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他的继承人转继承,即由其母李老太、妻子、子女继承。如二儿子的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Q&A

问题6

除第一顺序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法律还规定了哪些人可以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答: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大女儿的丈夫对孙老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孙老伯的遗产。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如果存在继承人以外,依靠孙老伯扶养或者对孙老伯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Q&A

问题7

哪些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答:法律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孙老伯的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孙老伯或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孙老伯且情节严重等情形,法律会对此作出否定性评价,剥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Q&A

问题8

对于孙老伯的遗产分割,法定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一般应均等继承。但在特殊情况下,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扶养老幼困残以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作出不等额的分配。其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Q&A

问题9

孙老伯的小儿子提出自己多年来一直长期关心、照顾孙老伯日常起居,理应多分得孙老伯的遗产,这个要求能否被认可?

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小儿子一家如一直和老两口居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则可以多分得孙老伯的遗产。

审判实践中,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从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就医情况、经济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Q&A

问题10

如果孙老伯的三女儿表示想要放弃继承,她该如何做?

答:三女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视为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可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文:程一婧 卢莉婷

责任编辑: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以案释法:老人去世,老人遗留的房产如何分配?

买房置业是咱们国人的历史传统,尤其是我们祖辈、父辈那代人,省吃俭用一辈子,就是为了买房。今天分享的案例就和房产继承有关。

案例:

小关的祖父和祖母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1996年祖母去世,小关的母亲和舅舅均已成年。1998年祖父再婚,继祖母带着一个10岁的女儿和祖父一起生活。2012年祖父以个人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小关的母亲和舅舅均有出资,但是不能提供出资证据。2020年祖父去世。

继祖母想卖掉房子,但是小关的母亲和舅舅不同意分配方案,2022年10月继祖母和他的女儿以遗产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

小关的母亲和舅舅对该套房产的继承比例是多少?继祖母可以擅自出售该房产吗?

律师解答:

小关的祖父去世之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继祖母、小关的母亲及舅舅、继祖母的女儿均对祖父履行了抚养和赡养义务,故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该套房产在祖父和继祖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祖父和继祖母各自占有50%份额。祖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祖父的父母早于祖父去世,不能继承该套房产。1998继祖母带来的10岁女儿是未成年人,与祖父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和小关的妈妈、舅舅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所以祖父享有的50%房产份额由配偶、小关的母亲、小关的舅舅、继女继承,每人继承份额均等。

各继承人按份共有该套房产,各继承人占有份额如下:

继祖母:62.5%

小关的母亲:12.5%

小关的舅舅:12.5%

继祖母的女儿:12.5%

根据《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继祖母本人占有份额不足三分之二,不能单独处分该套房产,除非取得其女儿的同意。

老人一方去世,没有遗嘱,房屋在配偶和子女间如何继承分配?

提示:本案为继承纠纷。夫妻有三个子女,一方去世,双方之前没有立遗嘱,有一处房产是主要财产,那么该房产该如何在继承人之间分配继承呢?该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有二分之一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后这二分之一份额在夫妻另一方和三个子女之间分配,因为均不存在多分配情形,因此各分得八分分之一份额。

【原告刘某刘某、涂某1诉称】:

被继承人涂某4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为初婚,婚后育有三子女,分别为长子涂某1、次子涂某2、三女涂某3。涂某4于1929年2月1日出生,于2012年4月16日死亡,其父母均早于其死亡。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为刘某单位福利分房,由刘某出资购买,登记于刘某名下,并由刘某与涂某4实际使用。涂某4生前一直与刘某共同居住于上述房屋内,由刘某照顾其生活直至死亡。

刘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涂某1亦协助刘某对涂某4生活起居进行照料,并在精神上对涂某4予以慰藉,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涂某4死亡后,二原告多次与涂某2协商上述房屋的处置问题,然双方不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甚至涂某2不顾已近90岁的刘某,多次到上述房屋内打砸、闹事,使刘某整日生活在惶恐之中,给其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由二原告继承,二原告给付二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

【被告涂某2、涂某3辩称】:

涂某3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愿意将我的份额赠与涂某1,不要求涂某1给付我折价补偿款。

涂某2辩称,不同意分割房屋,不同意二原告给付我折价款。如法院确定要分割,我主张按份继承。我现在没有工作,无房居住,也不希望刘某在世时分割房屋。涂某1、涂某3对刘某不好,而且他们名下有很多房子。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涂某4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涂某1、涂某2、涂某3系二人之子女。涂某4于2012年4月16日死亡。涂某4生前未订立遗嘱,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系刘某与涂某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审理中,经二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现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涉案房屋于价值时点2021年12月6日的市场价值为448.98万元。二原告为此预付评估费13725元。

经询,刘某表示其履行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且涉案房屋系其单位分房,折算其工龄较多,故应多分;涂某3表示愿将其所享有的份额赠与涂某1,涂某1无需向其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涂某1表示同意接受。

【法院认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不成立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关于本案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因被继承人涂某4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本案所涉遗产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二原告、二被告继承。因各继承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故四位继承人应平均继承,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25%份额。因涂某3明确表示将其份额赠与涂某1,涂某1亦表示同意接受,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

关于本案的遗产及范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刘某与涂某4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虽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单位福利分房,且折算其较多工龄,但并非其享有更多产权份额的合理理由,故二人各占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涂某4的遗产为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关于遗产的继承方式。本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见、便利当事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二原告主张继承涉案房屋,并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考虑到二原告占比较大,且刘某年事已高、需有居所,故本院支持二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酌情确定补偿款数额。

【判决结果】: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由原告刘某、原告涂某1共同继承,原告刘某享有百分之六十八点七五所有权份额,原告涂某1享有百分之三十一点二五所有权份额;

二、原告刘某、原告涂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被告涂某2折价补偿款二十八万零六百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原告涂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刘某、原告涂某1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1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26698元(已交纳)、原告涂某1负担10680元(已交纳),由被告涂某2负担5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鉴定费137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8578元(已交纳)、原告涂某1负担3431元(已交纳),由被告涂某2负担1716元(原告刘某、原告涂某1已预交,被告涂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原告涂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提示:本案为继承纠纷。夫妻有三个子女,一方去世,双方之前没有立遗嘱,有一处房产是主要财产,那么该房产该如何在继承人之间分配继承呢?该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有二分之一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后这二分之一份额在夫妻另一方和三个子女之间分配,因为均不存在多分配情形,因此各分得八分分之一份额。

【原告刘某刘某、涂某1诉称】:

被继承人涂某4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为初婚,婚后育有三子女,分别为长子涂某1、次子涂某2、三女涂某3。涂某4于1929年2月1日出生,于2012年4月16日死亡,其父母均早于其死亡。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为刘某单位福利分房,由刘某出资购买,登记于刘某名下,并由刘某与涂某4实际使用。涂某4生前一直与刘某共同居住于上述房屋内,由刘某照顾其生活直至死亡。

刘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涂某1亦协助刘某对涂某4生活起居进行照料,并在精神上对涂某4予以慰藉,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涂某4死亡后,二原告多次与涂某2协商上述房屋的处置问题,然双方不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甚至涂某2不顾已近90岁的刘某,多次到上述房屋内打砸、闹事,使刘某整日生活在惶恐之中,给其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由二原告继承,二原告给付二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

【被告涂某2、涂某3辩称】:

涂某3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愿意将我的份额赠与涂某1,不要求涂某1给付我折价补偿款。

涂某2辩称,不同意分割房屋,不同意二原告给付我折价款。如法院确定要分割,我主张按份继承。我现在没有工作,无房居住,也不希望刘某在世时分割房屋。涂某1、涂某3对刘某不好,而且他们名下有很多房子。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涂某4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涂某1、涂某2、涂某3系二人之子女。涂某4于2012年4月16日死亡。涂某4生前未订立遗嘱,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系刘某与涂某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审理中,经二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现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涉案房屋于价值时点2021年12月6日的市场价值为448.98万元。二原告为此预付评估费13725元。

经询,刘某表示其履行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且涉案房屋系其单位分房,折算其工龄较多,故应多分;涂某3表示愿将其所享有的份额赠与涂某1,涂某1无需向其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涂某1表示同意接受。

【法院认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不成立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关于本案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因被继承人涂某4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本案所涉遗产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二原告、二被告继承。因各继承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故四位继承人应平均继承,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25%份额。因涂某3明确表示将其份额赠与涂某1,涂某1亦表示同意接受,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

关于本案的遗产及范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刘某与涂某4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虽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单位福利分房,且折算其较多工龄,但并非其享有更多产权份额的合理理由,故二人各占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涂某4的遗产为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关于遗产的继承方式。本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见、便利当事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二原告主张继承涉案房屋,并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考虑到二原告占比较大,且刘某年事已高、需有居所,故本院支持二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酌情确定补偿款数额。

【判决结果】: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由原告刘某、原告涂某1共同继承,原告刘某享有百分之六十八点七五所有权份额,原告涂某1享有百分之三十一点二五所有权份额;

二、原告刘某、原告涂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被告涂某2折价补偿款二十八万零六百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原告涂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刘某、原告涂某1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1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26698元(已交纳)、原告涂某1负担10680元(已交纳),由被告涂某2负担5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鉴定费137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8578元(已交纳)、原告涂某1负担3431元(已交纳),由被告涂某2负担1716元(原告刘某、原告涂某1已预交,被告涂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原告涂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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