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割,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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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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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后归谁(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热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近日,北京的李女士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一事,感到很烦心。原来李女士的父母在其结婚后,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套房子。过了一段时间,李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对于这套房子如何分割产生分歧。李女士想了解的是,在离婚时,这套房子算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对半分?

解答:

对于李女士遇到的问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表示,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规定,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但是,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另作处理。由此可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否能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主要是看有没有约定,如果约定是对子女单方面的赠与,那么房屋产权自然属于子女个人。

李松律师建议,遇到此种情形,最好请专业人士出具法律意见书,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刘越

离婚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图片来自网络)

鲁法案例【2022】453

■莱山法院:离婚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赵某与隋某原系夫妻关系,现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隋某亦同意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赵某和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处,该房产登记在赵某和隋某名下。在购买该房产时,隋某父亲为二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559900元。

庭审中,隋某主张其父亲提供的559900元的性质系借款,为赵某和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佐证,赵某主张隋某父亲为二人提供的559900元是其为二人婚后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项的性质为赠与,不应当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莱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应通过明示的方式进行,不应以默示或暗示的方式进行,隋某父亲并未明确表示将上述款项赠与隋某和赵某,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隋某父亲对其二人的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隋某向莱山法院提交的借条虽系事后补写,但也能够证明隋某与其父亲对上述款项的约定系借款,而非赠与。涉案房屋登记在隋某和赵某名下,隋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其父亲所借的559900元属于隋某和赵某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各偿还二分之一。(山东高法)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

陈大爷:2005年,男方和父母共同出资首付5万元并贷款买了婚前第一套房产,2007年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和男女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上有四人名字。2012年卖掉首套房,全部房款用于购买现有房产支付首付,并由男女双方贷款,房产证上只有男女二人名字。现离婚要卖掉目前唯一的这套房,男方父母主张要求归还当时出售第一套房产的首付,后续还款以及房屋出售时增值部分,卖掉首套购买二套时父母并没有说明钱的用途。请问他们的要求法律是否支持?如果后续要求分割现有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合理有法可依?

答:根据您的描述,第一套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有四人姓名,属于四个人共同所有。根据《最高院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房子卖掉后的款项应当由四人共同分配,也就是男方和父母出资以及还款的部分以及女方还贷的部分按照比例对卖方所得的资金进行分配。男方的父母可以要求归还第一套房产的首付、还款,并且按照比例分割增值部分。

(俞为鹏 整理)

陈大爷:2005年,男方和父母共同出资首付5万元并贷款买了婚前第一套房产,2007年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和男女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上有四人名字。2012年卖掉首套房,全部房款用于购买现有房产支付首付,并由男女双方贷款,房产证上只有男女二人名字。现离婚要卖掉目前唯一的这套房,男方父母主张要求归还当时出售第一套房产的首付,后续还款以及房屋出售时增值部分,卖掉首套购买二套时父母并没有说明钱的用途。请问他们的要求法律是否支持?如果后续要求分割现有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合理有法可依?

答:根据您的描述,第一套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有四人姓名,属于四个人共同所有。根据《最高院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房子卖掉后的款项应当由四人共同分配,也就是男方和父母出资以及还款的部分以及女方还贷的部分按照比例对卖方所得的资金进行分配。男方的父母可以要求归还第一套房产的首付、还款,并且按照比例分割增值部分。

(俞为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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