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离婚后分割有时间限制吗,父母房改房离婚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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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处理(房改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房改房该怎么分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房改房有按照房改房政策取得所有权和尚未取得所有权或仅有使用权这两种类型,离婚时也要分情况处理房改房。

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

(1)夫妻一方将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有房屋的财产登记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2)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该房产,而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因为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一方有权主张赔偿其购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论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公共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已协商约定,该约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此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的请求进行判决。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等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进行判决。

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1)实际分割

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

(2)折价分割

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

2、对产权部分私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对产权部分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优惠售房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

一般来说,单位优惠售房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职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本单位职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离婚时优惠售房单位一般不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一方享有优惠房产权。

因此,除非优惠售房单位同意,一般将房屋产权确定给该单位职工享有,由获得产权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2)现实房价应高于购房价

基于优惠房屋的优惠性,购买价远远低于实际价。如果以原购房价作价补偿进行分割,对于未获得产权一方来说显失公平。

在处理这类房屋时,通常考虑当时购房的情况,结合现在的情况,以现实房价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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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之四:房改房的分割

目前市场上存在各种房产类型,常见的包括普通商品房、保障房、小产权房、军产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受赠的房产等。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团队,对离婚纠纷中的各类房产分割,有深入研究和案例总结。本文是离婚房产分割系列研究之四:房改房的分割。

1、概念

房改房,是指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政策性优惠福利的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改房就是指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其中区分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

2、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2.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改房所有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法院一般对该类房产不予判决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2离婚时已取得房改房所有权的,房产如何分割?

(1)对于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情况则比较复杂。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相关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购买现已使用的公有房屋的,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此外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职务等因素。由此,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如果该房改房由夫妻一方按当时购买价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对另一方显属不公。因此,考虑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该房改房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有。《建设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亦持相同观点。分割时,可综合考虑房产

此外,婚后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产,产证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购买该房改房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3、有关案例

3.1(2019)湘02民终2274号: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株洲市石峰区,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财产及其个人出资置换而来,但该房屋系原被告共同的工作单位的房改房,带有福利性质,被告作为单位的老员工亦享受了相应的政策,房款的出资不能作为该房屋产权归属的唯一标准,且该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焦点一、涉案房屋系李某、龚某原工作单位湖南湘氮实业有限公司的房改房,该房屋取得与双方的职务、级别及工作年限等挂钩,且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登记在龚某名下,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有房屋折算的价值只是李某对房屋的出资,并不能作为原有房屋面积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认定的依据,李某主张涉案房屋是在其原有福利房的基础上加8700元现金置换取得,其中46.37平方米属于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面积只有17.05平方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2(2018)鄂02民终1521号: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3-4号房产,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左某单位的房改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考虑该房屋登记状况,从照顾女方原则,天津路3-4号房产应归左某所有,但左某应当给予吴某相应的房屋补偿款,具体数额原审法院予以酌情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左某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3-4号房屋,虽然该房屋系左某单位的房改房,但该房屋是在左某与吴某婚后签订的购房协议,并计算了吴某31年的工龄,购房款亦是在婚后支付的,故该房屋系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原审法院考虑到该房屋的价值、登记状况,以及左某的个人经济情况,从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判决该房屋归左某所有,由左某向吴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3.3(2016)粤0106民初11328号: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某房(权证号码46××59号)由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单位购买,故此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一半的权益。现该房由被告居住,综合双方就房屋产权的意见,本院判决该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按照评估的市场价格补偿原告一半,即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559400元【3118800元÷2】。

3.4(2016)粤0111民初2361号: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白云区××房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该房屋的档案资料显示,上述房屋是在2001年10月以67574.59元的价格向广州市石井农村信用社购买,该购房时间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且该房屋的购买价格计算了原被告夫妇工龄折扣,因此,原告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小产权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我们之前跟大家分享过不少婚前、婚后买房不同情形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要怎么分割的法律知识,最近有一些朋友前来询问星琛律师关于小产权房、房改房这类特殊情形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各位不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小产权房离婚如何分割?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正规房产证的房屋。部分房屋即便有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相关房产证件,但未经过行政批准,也属于小产权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时,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不予分割为原则,待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再行分割。

不过,法院有权依据房屋的实际占用情况处理房屋的使用权。

房改房离婚如何分割?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是在综合考量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政策性优惠福利的基础上,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

婚后以夫妻财产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即便房屋登记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房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登记于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如何分割呢?

对于夫妻支付部分购房款,登记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应视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该规定正是基于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包含着父母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除非父母同意赠与子女,否则法院不支持对父母的房改房进行分家析产,对子女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

我们之前跟大家分享过不少婚前、婚后买房不同情形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要怎么分割的法律知识,最近有一些朋友前来询问星琛律师关于小产权房、房改房这类特殊情形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各位不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小产权房离婚如何分割?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正规房产证的房屋。部分房屋即便有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相关房产证件,但未经过行政批准,也属于小产权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时,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不予分割为原则,待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再行分割。

不过,法院有权依据房屋的实际占用情况处理房屋的使用权。

房改房离婚如何分割?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是在综合考量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政策性优惠福利的基础上,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

婚后以夫妻财产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即便房屋登记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房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登记于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如何分割呢?

对于夫妻支付部分购房款,登记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应视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该规定正是基于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包含着父母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除非父母同意赠与子女,否则法院不支持对父母的房改房进行分家析产,对子女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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