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吗,起诉后再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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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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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怎么起诉赔偿(起诉分割共同债务)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山阳法院 | 离婚后家庭共有财产——易地扶贫搬迁房屋该怎么分?

“清官难断家务事,但作为从事婚姻家事审判的法官,再难断的家务事,再矛盾冲突的对立情绪,只要我们用心用情去舍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总能找到问题解决的办法。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要用实实在在的付出与行动去温暖人心,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在圆满化解一起历时近2年的离婚后财产共有分割纠纷后,山阳法院承办法官孔庆春如释重负地说。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有3名子女,现均已成年。2021年9月,原、被告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对原、被告及三子女共有财产——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房屋一套未进行分割。同年11月,原告张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搬出该房屋,并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原告占有房屋五分之四的比例。被告李某坚决不同意搬出,他认为该房屋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出资1万元取得的,现在老家原有的房屋已拆除,如让其搬出将无家可归。因双方争议的房屋系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住房,是否能按照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国家未出台政策性文件,亦无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可循,合议庭意见分歧,最终层报至省高级法院请示。因原、被告均坚决要求享有房屋权益,且省高院批示迟迟未作出,加之2022年多轮疫情影响,案件依法延期。案件在请示过程中,原告多次、多途径、向包括省委巡视组在内的多部门信访投诉反映承办法官“慢作为”问题。虽经法官多次解释迟迟未判决原由,原告置若罔闻、固守己见,持续投诉举报。被告态度坚决拒不搬出该房屋,原告在分割比例和补偿上也坚决不做让步,双方均坚决要求法院判决自己按比例享有房屋权益,案件陷入僵局。虽然多次被原告投诉举报,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多次电话、微信与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原、被告的三个子女联系,希望子女能协助劝说其父母协商解决,三子女次劝说无果。此后承办坚持不懈的经常联系原、被告,随时掌握双方的思想变化,在一次联系中,得知被告生病女儿将其接到西安看病,被告深受感动。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其女儿,试着让她协助做父亲的思想工作,果然在女儿的劝解下,被告表示同意搬出房屋,关于补偿可以和原告协商。承办法官及时与原告联系,组织双方再次到庭调解,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协商,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于2023年3月底前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9万元后被告腾退房屋并搬出;原、被告及案外人3子女共有房屋归原告所有,案外人3子女自愿将其房屋共有份额赠送给原告;被告搬出房屋后租房费用由案外人——3子女负担。

2023年3月21日,承办法官团队来到争议房屋,现场见证履行,被告搬离房屋并将房屋钥匙和《不动产权证》交与原告,原告将9万元补偿款交给被告,至此一起历时近2年的家事纠纷终于圆满得以解决。拿到房屋钥匙和《不动产权证》后原告诚挚的向法官表示感谢,并为自己之前的多次莽撞投诉举报行为道歉。

通讯员:孔庆春、伍淑丹

编辑:樊婧

责编:李鹏

#普法强基 法治东川#东川区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近日,东川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东川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同时也吹响了遏制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征途号角,让夫妻离婚时的共同财产无处藏匿。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因家庭琐事矛盾,常常发生争吵,原告分别于2020年4月和2023年3月起诉至东川区法院。案件受理后,综合审判庭杨卫东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中发现,他们互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掌握不清,对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存在争议。

为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等行为,杨卫东法官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告知他们要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申报内容、申报期限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以此促使双方当事人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一)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还须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二)申报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予以延长。

(三)未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的后果?

1.如未如实申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民法典案例】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小兰10岁时父亲因病去世,小兰由母亲一人含辛茹苦抚养成人。毕业后,小兰与同学小李相恋结为夫妻,两人的感情很不错。然而,两人婚后不久,小兰的母亲患上心脏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刚开始,小兰与小李夫妻二人齐心协力为小兰母亲治病,但两年下来,小兰母亲的病情没有太大起色。面对岳母高额的医疗费用,小李的态度渐渐发生变化,不愿再出钱为岳母做手术,只愿意让她吃药进行保守治疗。小兰一心想把自己母亲的病治好,可家中的全部财产都是小李在管理。小兰多次向小李提出支付自己母亲诊疗费的要求,小李均未同意。请问,小兰可以不起诉离婚,只要求分割夫妻财产用于母亲的手术治疗吗?

《民法典》法条

夫妻共同财产

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解读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法定事由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须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应服务于夫妻双方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日常家庭开支等法定义务的履行。如果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由一方管理,影响或者阻碍了另一方履行家庭法定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这里必须强调是法定扶养义务,尤其是双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紧急情况下,不同意支付治疗费用的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这一事实状态,构成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求的正当性理由。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小兰10岁时父亲因病去世,小兰由母亲一人含辛茹苦抚养成人。毕业后,小兰与同学小李相恋结为夫妻,两人的感情很不错。然而,两人婚后不久,小兰的母亲患上心脏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刚开始,小兰与小李夫妻二人齐心协力为小兰母亲治病,但两年下来,小兰母亲的病情没有太大起色。面对岳母高额的医疗费用,小李的态度渐渐发生变化,不愿再出钱为岳母做手术,只愿意让她吃药进行保守治疗。小兰一心想把自己母亲的病治好,可家中的全部财产都是小李在管理。小兰多次向小李提出支付自己母亲诊疗费的要求,小李均未同意。请问,小兰可以不起诉离婚,只要求分割夫妻财产用于母亲的手术治疗吗?

《民法典》法条

夫妻共同财产

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解读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法定事由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须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应服务于夫妻双方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日常家庭开支等法定义务的履行。如果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由一方管理,影响或者阻碍了另一方履行家庭法定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这里必须强调是法定扶养义务,尤其是双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紧急情况下,不同意支付治疗费用的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这一事实状态,构成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求的正当性理由。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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