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怎么才有法律效力,诉讼离婚是先判离婚再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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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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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分割有法律效力吗怎么办(离婚的财产分割有法律效力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假”离婚变为真分手,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2、夫妻私下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时是否有效?3、离婚后还可以分割财产吗“假”离婚变为真分手,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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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 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

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

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 ,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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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

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 。

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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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 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 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 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 ,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主要内容 ,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此目的只有通过离婚才能达成,因此,二人事实上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王某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问题

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从本质上看,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包含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

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 结合海淀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

故法院最终采信王某之陈述,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综合北京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夫妻私下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时是否有效?

在婚姻中,两个人不只需要共同经营感情,还要共同经营财产。因此,当感情破裂时,财产的分割往往也容易引起纠纷。在过往处理过的一些离婚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夫妻可能会在离婚之前,私下协商好一个“财产分割协议”,彼此都签字认可,算是形成了一份合法的契约。但等到真的离婚的时候,其中一方又反悔了,要求作废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那么,这种时候,之前签过的合同,还有效吗?二人离婚的财产,是应该按照合同分配,还是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分割呢?

今天我们就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这部分内容。

【案例1】婚内签署“净身出户”协议,后又起诉离婚的,财产如何分割

徐某某(男)与谢某某(女)结婚十年,婚后育有两个儿子。2017年开始,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后矛盾不断加剧,闹到了分居的地步。

2017年,二人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徐某某为甲方,谢某某为乙方,甲方同意自愿放弃一切财产,所有财产应当归乙方所有,甲方“净身出户”。

2019年,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并对之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后双方并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徐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财产。谢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双方已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徐某某当时自愿放弃了一切财产,所有财产应当归谢某某所有,不应当平均分割财产。

【法院审判1】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某与谢某某于2017年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但并未按约定内容对财产进行变更和处分。2019年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对之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自《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由于原、被告离婚未成且原告徐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双方于2019年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依法没有生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协商一致达成财产分配协议的,协议效力要根据签订协议的目的区分情况认定。

如果夫妻为实现离婚而做出的有关财产的分配协议,目的是实现离婚之后实施,则应当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旦离婚这一条件最终没有具备,该协议则自动失效。

如果夫妻达成财产分配协议并不是为了离婚,而纯粹是要对财产做出分配,则可以认定为不符条件的有效约定,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分配约定有效。但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结合本案,也就是说,徐某某和谢某某在婚姻存续状态下,先后两次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双方协议离婚达成的情况下才能生效。现徐某某反悔了,通过起诉离婚,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那就说明双方之前的协议离婚未能成功,也就是婚没离成,那么这个所谓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也就自动失效了,最终双方还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法院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也并不是所有的婚内约定都是无效的,在一些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合理的,这种时候也会认可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2】夫妻婚内房产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当有效

徐某和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签订《家庭房产处理及家庭经济协议》(以下简称《房产协议》),其中对房屋产权分割部分约定为:房屋及附带车位、储藏室归郭某所有,并由其负责偿还贷款,同时为补偿许某已还房贷的部分,郭某同意分四次共给付许某10万元。

现二人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在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许某要求郭某按照之前二人签订的《房产协议》分期给付其十万元,郭某拒绝给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郭某辩称:“算上我父亲帮许某家装修的工钱、女儿上私立幼儿园产生的差价以及其我母亲为了带孩子产生的误工费,这些钱已经远超10万元,所以相抵扣了,我不应当再付给许某10万元。”

【法院审判2】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签订的《房产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许某据此要求郭某分期给付10万元,应当予以支持。对于郭某提出的抗辩理由,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最终,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判决郭某分期向许某给付十万元。

对于本案的判决,法官的解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就共同财产分割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那么同样是在婚姻存续关系内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同样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离婚时对协议内容表示了反悔,为什么在案件1里,法官的判决是“协议无效”,而本案中,法官又认可了协议的内容,认为应当履行协议呢?

咱们对比这两个案件,案件1里的财产分割协议里,要求其中一方“净身出户”的约定,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而且不符合婚姻法里的财产分割规定,所以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决了协议无效,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了更合理的财产分割。而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徐某和郭某的房产分割协议合情合理、真实有效,且不违法,所以才给予以了支持。

所以,复盘一下今天分享的两个离婚案例,我们会发现,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这最终还要取决于这个协议的内容本身,如果双方约定的分割方式合法合理,自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一方提出了“霸王条款”,另一方被迫放弃了应得的财产,那么法院肯定会出面干预,重新协调,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离婚后还可以分割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离婚纠纷,双方应已经解决了包括财产在内的一切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仍然是离婚后双方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那么离婚后还可以分割财产吗?

第一种情况:

比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由双方约定离婚时暂不进行分割,待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进行分割。条件成就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分割,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或,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一般只判决争议房屋由夫妻一方使用,对所有权争议不做处理。待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双方再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二种情况:

离婚后只要有正当理由,可以向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的正当理由包括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后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仍未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主营婚姻家事服务,拥有一流的婚姻家事律师队伍,胜诉率高,办事效率快,收费合理,能快速高效的解决您的离婚难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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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

比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由双方约定离婚时暂不进行分割,待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进行分割。条件成就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分割,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或,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一般只判决争议房屋由夫妻一方使用,对所有权争议不做处理。待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双方再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二种情况:

离婚后只要有正当理由,可以向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的正当理由包括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后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仍未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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