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单方出钱买房算不算共同财产,婚后一方全款买房算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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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婚后一方全款买房算共同财产吗怎么算(婚后买房一人出钱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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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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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全款买房算共同财产吗怎么算(婚后买房一人出钱属于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解读民法典】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对方名字。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小张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购置了一套房产,如果婚后房产证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小张婚前购买房产,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的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对方加上了名字,那么该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因此,如果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建议事先约定好各自的房产份额。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广播收听

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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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问|婚前房产婚后加上配偶姓名,算不算共同财产?

近日,河北沧州的赵先生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一事,感到很烦心。原来赵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取得了房产证。他与妻子结婚后,将该房子的房产证进行变更,增加了妻子的名字。过了一段时间,赵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对于这套房子如何分割产生分歧。赵先生想了解的是,自己在婚前所购房子的产权证上增加妻子的名字,离婚时是否要对半分?

解答:

针对赵先生提出的问题,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韩艳艳律师表示,不要认为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就理应享有该房屋部分产权利益,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别判断。比如,如果男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女方还贷,婚前部分就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中有女方的份额。如果男方在婚前已全款买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一般也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事实上,在实际的离婚官司中,法院往往会考虑到女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照顾女方的权益。前不久,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男方在婚前购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后来,双方决定离婚,为了分割财产闹到法院。法院认为,因为男女双方争议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所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双方对房产

韩艳艳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最好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婚前财产一定要尽量约定明朗,即便是经过公证的协议,还有可能出现特殊原因而撤销,切勿认为“房屋产权证加上名字属于自愿赠与,一律分一半”。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陈荻雁

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加了妻子名,离婚时一定要平分吗?

常言道:“人无百日好,花无百日红。”从热恋到结婚、生子,伴侣关系逐步升温,亲密无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我的房产证上也可以有你的名字”,可一旦婚姻破裂,恩爱不再,走到离婚这一步,当初主动提出要“共享房产”的一方,也可能会反悔,不想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对半平分给对方。那么假设在离婚官司中遇到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怎么判呢?

【案件回顾】

乔女士和王先生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的,随后二人结婚并育有一女。在婚前,王先生自己名下已经有了三套房产,均为全款支付,其中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默认为婚后共同所有。但因为双方结婚前相处时间比较短,婚后才发现双方在性格上有许多不合适。

乔女士认为,丈夫多年不出去工作,一直在家啃老,家里的日常开销大多数由自己支出,对这一点很不满意。此外她还觉得丈夫脾气差,不乐意跟自己沟通,导致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令自己难以忍受。所以,2020年,乔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然而在调解中,王先生却并不认同妻子的说法,他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工作却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至于妻子所抱怨的自己脾气差导致二人经常争吵,他也有不同看法。王先生认为是妻子更换工作太频繁,经常处于焦虑之中,所以动不动就闹脾气,提离婚,收拾行李回娘家,而且家里的大事小情都自作主张,从来不跟自己商量,这才是二人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

总之,通过夫妻二人的各自说辞,可以看出,王先生和乔女士已经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离婚的问题上,双方意见一致,都同意离婚,但在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上,双方却产生了重大分歧。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但王先生则认为,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此外他认为妻子经常在外上班,是自己一直在家照顾女儿,抚养费、家庭开支也都是自己在承担,因此他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自己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

本案中,王先生名下的三套房产均为婚前独立出资购买,而且婚后双方也都有收入,共同承担家庭开销,王先生也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照看女儿的工作,所以综合具体情况考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不应平分财产,而是按照乔女士对家庭各方面所尽责任,分与其四分之一财产,这种判决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要友情提示广大网友,在婚内财产分割中,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1.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不加名,财产分割大不一样: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购房,若是没有加名,那么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若是加名,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有产权份额,但是分割时不一定各分一半,就如同本案中的情况,法院会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见上文)来进行分割。

2.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加不加名,也很重要:若是不加名,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是加名,一般视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避免此类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加名,无论是全款购房还是按揭购房,加名时,都最好签署书面的协议,约定双方出资比例以及所占房产份额或者房本上直接体现按份共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常言道:“人无百日好,花无百日红。”从热恋到结婚、生子,伴侣关系逐步升温,亲密无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我的房产证上也可以有你的名字”,可一旦婚姻破裂,恩爱不再,走到离婚这一步,当初主动提出要“共享房产”的一方,也可能会反悔,不想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对半平分给对方。那么假设在离婚官司中遇到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怎么判呢?

【案件回顾】

乔女士和王先生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的,随后二人结婚并育有一女。在婚前,王先生自己名下已经有了三套房产,均为全款支付,其中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默认为婚后共同所有。但因为双方结婚前相处时间比较短,婚后才发现双方在性格上有许多不合适。

乔女士认为,丈夫多年不出去工作,一直在家啃老,家里的日常开销大多数由自己支出,对这一点很不满意。此外她还觉得丈夫脾气差,不乐意跟自己沟通,导致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令自己难以忍受。所以,2020年,乔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然而在调解中,王先生却并不认同妻子的说法,他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工作却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至于妻子所抱怨的自己脾气差导致二人经常争吵,他也有不同看法。王先生认为是妻子更换工作太频繁,经常处于焦虑之中,所以动不动就闹脾气,提离婚,收拾行李回娘家,而且家里的大事小情都自作主张,从来不跟自己商量,这才是二人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

总之,通过夫妻二人的各自说辞,可以看出,王先生和乔女士已经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离婚的问题上,双方意见一致,都同意离婚,但在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上,双方却产生了重大分歧。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但王先生则认为,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此外他认为妻子经常在外上班,是自己一直在家照顾女儿,抚养费、家庭开支也都是自己在承担,因此他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自己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

本案中,王先生名下的三套房产均为婚前独立出资购买,而且婚后双方也都有收入,共同承担家庭开销,王先生也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照看女儿的工作,所以综合具体情况考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不应平分财产,而是按照乔女士对家庭各方面所尽责任,分与其四分之一财产,这种判决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要友情提示广大网友,在婚内财产分割中,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1.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不加名,财产分割大不一样: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购房,若是没有加名,那么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若是加名,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有产权份额,但是分割时不一定各分一半,就如同本案中的情况,法院会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见上文)来进行分割。

2.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加不加名,也很重要:若是不加名,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是加名,一般视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避免此类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加名,无论是全款购房还是按揭购房,加名时,都最好签署书面的协议,约定双方出资比例以及所占房产份额或者房本上直接体现按份共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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