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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的规定。

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主管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代表国家行使商标注册、管理和争议处理事项。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合法,直接影响商标法律制度的正确有效实施,直接影响本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的实现。

在这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为了规范商标注册、管理、复审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商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当确立严格的行为规范,以加强对其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此,新商标法增加了本条规定。

二、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秉公执法,就是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公正严明,依法办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放弃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甚至为循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而违法行使职权。

廉洁自律,就是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奉公守法,不得贪污国家财产,不得索取、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忠于职守,就是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每一项工作都尽职尽责,不得马虎从事、推诿塞责,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文明服务,就是要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做到行为端庄、举止文明、待人礼貌、服务热情、工作周到。上述规范既是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和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如果违反这些规范,应当视情节轻重,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纪律、制度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商标代理业务,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异议、争议处理以及商标法律咨询、商标法律顾问等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标代理业务由专门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其人员实行资格考核制度。

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商品的加工、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职权,禁止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及商品生产活动,也就是禁止其从事一切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这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行为要求。

对商标局、商标复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这些要求,有利保证上述部门及其人员从事的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避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与其职能无关的活动,减少和避免出现其为了小团体及个人利益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甚至向当事人索取、收受贿赂,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复审事宜的现象发生。

三、新修改的商标法和旧的商标法的区别?

《商标法》三修最新评析1、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声音”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知名商标或可请求依照驰名商标保护。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3、确定工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多轨制。“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4、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5、将商标抢注中“代理人、代表人”扩大解释的行政审查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6、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保密义务”、“禁用注册商标告知义务”、“抢注商标不得代理义务”、“禁止超范围申请义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7、新增“一标多类”商标申请流程,明确商品分类表适用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8、明确商标注册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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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9、商标注册申请未提交补正,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10、相对禁止条款适用中,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11、明确商标驳回复审审理期限:9个月。“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2、明确商标异议审理期限:12个月;商标异议复审审理期限:12个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3、商标争议案件审理期限: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4、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不具有追溯力,但因恶意造成损失和显失公平的除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15、明确概念“商标的使用”,为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确定审查范围。“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6、撤三案件审理期限:9个月;撤三复审期限:9个月。“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7、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罚款额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明确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的罚款额度:10万人民币。“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19、将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0、明确商标侵权工商处罚额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21、商标侵权赔偿额度提升300万,确定恶意处罚性赔偿制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2、免责条款“主张权利商标三年未使用”、“提供销售合法来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3、该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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