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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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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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未能达成协议)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中银原创|高金霞:这,竟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A、B系夫妻关系

(1)A婚前出资购买车辆,婚后登记在B名下;

(2)婚后AB签订协议,仅约定在B婚前全款购买甲房产AB共同共有,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公证);

(3)A婚前按揭购买乙房屋,AB婚后共同还贷;

(4)AB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丙房屋,并未约定该房屋归谁所有;

(5)B婚后退役,并取得自主择业费XX元、伤残补助金和医疗生活补助费YY 元;

(6)婚后B为A购买金耳环一对、金手镯一个、金手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钻石戒指一个。

财产权属解析:

(1)【车辆归属】车辆归A所有

需要根据购车出资

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出资购买并完成交付时便取得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即使婚后登记在B的名下,B也不因登记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所有权人赠与、买卖等行为发生车辆所有权变动。

(2)【甲房产的归属】AB共同共有

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这就是夫妻约定财产制。B赠与A婚前甲房产一半,并办理了物权登记(或者公证),赠与行为已经完成,A对甲房产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拓展1】根据现行《民法典》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视为一方将财产赠与对方或者共有,根据《民法典》658条赠与撤销权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32条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经过公证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得撤销。故不动产物权处分有约定时,不论是婚内所得还是婚前的财产,律师建议做好物权变更登记或者对财产书面约定进行公证,防止因未办理物权公示或者公证被撤销赠与,避免婚内财产约定成为一张废纸。

【拓展2】若AB未签协议约定共有甲房产,该房产B婚前全款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那么该房产的性质如何认定?

《民法典》1063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形式变化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变更,《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B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取得房产证,仍然是B的个人财产。

(3)【乙房产的归属】按揭房产在性质上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而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AB婚后还贷的款项和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价值属于AB夫妻共同财产【计算方式: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额/总价款)*离婚时乙房屋的价值】,AB离婚时对该房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般认定属于产权登记一方,但需要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支付合理的补偿。

(4)【丙房产的归属】AB夫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163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拓展】如果是婚前为子女全资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时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当然,如果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5)【自主择业费、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民法典》1063条规定,一方收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伤残补助金和医疗生活补助费YY 元属于B个人财产,自主择业费中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XX/(上一年度人均寿命-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剩余部分属于B个人财产。

(6)【珠宝首饰归属】A个人所有

《民法典》1063条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珠宝首饰一般归一方专有的生活消费物品,故应认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拓展】如果婚前购买交付对方,这些珠宝首饰归谁所有呢?

情况一: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登记,也未同居,这些珠宝首饰视为彩礼,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未结婚视为条件未成就,珠宝首饰归购买人所有;

情况二: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赠与珠宝首饰所附条件已经生效,不能撤销,珠宝首饰归对方所有。

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问题(一)

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请求对争议的房产进行分割,首先应界定该争议房屋的价值,如何界定呢?一般都是认为应当按照房屋现在的价值进行分割,但也有人认为应当按照最初购买时的价值进行分割,若男女双方对房产的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争议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作价的价值作为分割的参考依据,但是评估不是离婚过程中分割房产的必经流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评估、拍卖等方式分割房产。

(一)一方在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拿到房产证,但未付清全部购房款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支或要求获得补偿。

(二)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并取得房产证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并且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即便该房屋有增值部分,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及其增值部分。

(三)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包括贷款)

第一步,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属,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房屋产权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该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步,确认该房屋的现有价值,在进行房产分割时,应当按照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分割,不能按照购买房屋时的合同价款进行分割;第三步,明确该房屋的权益和债务部分,若该房屋有抵押贷款且未还清贷款,双方可以就房屋现有价值减去未偿还贷款的增值部分的差额进行分割,双方各自一半,取得房屋产权并且占有房屋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房屋现值减去未偿还贷款差额的一半的补偿。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取得产权证,但未支付全部购房款

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另有约定除外。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

(五)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

实务中,对于这种问题,有不同的意见,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一种意见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未完待续……

法律科普: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以及隐匿财产问题

正如电视剧“湾区儿女”中的女主人公所说:“离婚是解决感情纠葛的方式之一,也是纠正错误婚姻的合法手段”。

在传统社会思想中,离婚在潜意识中被认为是一件比较难以启齿的事情。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愈加开放,女性独立生活能力日益提高,离婚已经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婚姻关系是神圣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一旦男女双方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也负有对应的义务,例如,夫妻之间相互帮扶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话题历来颇受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离婚后的必经程序之一。

一、案件再现

小龙(男,化名)和小凤(女,化名)二人于2009年结婚,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2019年二人协议离婚并订立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后二人在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小龙向法院提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件真可谓是一波三折,从一审基层法院一直“折腾”到再审高级人民法院才得以盖棺定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龙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驳回。

小龙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随后提起上诉,再审。再审法院以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小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为由,最终裁定驳回了小龙的再审申请。

二、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我国现行立法中指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男女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财产。

还包括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已经取得或即将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的主要标准就是夫妻二人共同参与生产,共同参与经营所获得的相应财产及有关收益。

在该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龙,小凤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汽车所取得的款项、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以二人财产支付的一号房屋首付款、婚后二人共同购买的2号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小龙主张小凤建行银行账户中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小凤提供的公司证明、转账记录、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口头作证等证据表明,其建行账号××曾为公司办理财务收支,小龙主张的小凤银行卡中的余额实际上是公司暂时周转至小凤账户所得。

小龙在法庭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9年8月2日当日余额为小凤名下财产,而是小凤所在公司财产,不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综上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及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保留生产经营所得中的相关收据等书面文件或电子证明,以免有朝一日夫妻感情难以修复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我国现行立法中指出对财产共同共有的双方或多方主体在丧失共有基础时可以请求主张分割共有的财产。

共有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达成分割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共有财产不适宜被分割的,则应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在我国,男女双方建立起合法的婚姻关系后,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就享有共同共有权,但夫妻二人对财产所有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二人离婚后就丧失了对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夫妻二人可以就财产分割的份额及方式达成协议。

此时,法院在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尊重双方的意志自由,有分割协议的就按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财产不适合被分割或者分割财产会明显减损财产实际价值的,法院通常不准予分割。

本案中,小龙、小凤对出售汽车款项、公积金余额达成各自分割50%份额的协议,法院予以认可。2号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房屋价值也没有异议,但均主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原则,加上本案中的房屋属于不适宜被强行的分割财产,法院经综合考量后以小龙小凤之女日后跟随母亲小凤生活为由,最终判决将该房屋归小凤所有,小凤随后应支付小龙相应的折价款。

至于小龙主张的小凤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对小凤少分财产的请求,因小龙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凤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小凤则提出证据证明其个人账户与公司业务存在合法的业务关系,

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未能支持小龙这一诉求。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无论是相伴一程还是有幸一世相互跟随,夫妻都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缘分,哪怕是无奈分道扬镳,也要足够的体面,对于孩子以及有关财产的归属,应尽量进行合理磋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方案。

如此,既可以节省双方的时间、精力,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做人还是做事都应该自觉遵守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如果出现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有一天东窗事发,可能连最基本的1/2份额都将失去,此乃得不偿失。

正如电视剧“湾区儿女”中的女主人公所说:“离婚是解决感情纠葛的方式之一,也是纠正错误婚姻的合法手段”。

在传统社会思想中,离婚在潜意识中被认为是一件比较难以启齿的事情。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愈加开放,女性独立生活能力日益提高,离婚已经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婚姻关系是神圣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一旦男女双方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也负有对应的义务,例如,夫妻之间相互帮扶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话题历来颇受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离婚后的必经程序之一。

一、案件再现

小龙(男,化名)和小凤(女,化名)二人于2009年结婚,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2019年二人协议离婚并订立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后二人在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小龙向法院提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件真可谓是一波三折,从一审基层法院一直“折腾”到再审高级人民法院才得以盖棺定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龙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驳回。

小龙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随后提起上诉,再审。再审法院以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小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为由,最终裁定驳回了小龙的再审申请。

二、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我国现行立法中指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男女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财产。

还包括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已经取得或即将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的主要标准就是夫妻二人共同参与生产,共同参与经营所获得的相应财产及有关收益。

在该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龙,小凤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汽车所取得的款项、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以二人财产支付的一号房屋首付款、婚后二人共同购买的2号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小龙主张小凤建行银行账户中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小凤提供的公司证明、转账记录、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口头作证等证据表明,其建行账号××曾为公司办理财务收支,小龙主张的小凤银行卡中的余额实际上是公司暂时周转至小凤账户所得。

小龙在法庭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9年8月2日当日余额为小凤名下财产,而是小凤所在公司财产,不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综上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及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保留生产经营所得中的相关收据等书面文件或电子证明,以免有朝一日夫妻感情难以修复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我国现行立法中指出对财产共同共有的双方或多方主体在丧失共有基础时可以请求主张分割共有的财产。

共有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达成分割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共有财产不适宜被分割的,则应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在我国,男女双方建立起合法的婚姻关系后,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就享有共同共有权,但夫妻二人对财产所有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二人离婚后就丧失了对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夫妻二人可以就财产分割的份额及方式达成协议。

此时,法院在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尊重双方的意志自由,有分割协议的就按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财产不适合被分割或者分割财产会明显减损财产实际价值的,法院通常不准予分割。

本案中,小龙、小凤对出售汽车款项、公积金余额达成各自分割50%份额的协议,法院予以认可。2号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房屋价值也没有异议,但均主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原则,加上本案中的房屋属于不适宜被强行的分割财产,法院经综合考量后以小龙小凤之女日后跟随母亲小凤生活为由,最终判决将该房屋归小凤所有,小凤随后应支付小龙相应的折价款。

至于小龙主张的小凤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对小凤少分财产的请求,因小龙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凤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小凤则提出证据证明其个人账户与公司业务存在合法的业务关系,

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未能支持小龙这一诉求。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无论是相伴一程还是有幸一世相互跟随,夫妻都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缘分,哪怕是无奈分道扬镳,也要足够的体面,对于孩子以及有关财产的归属,应尽量进行合理磋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方案。

如此,既可以节省双方的时间、精力,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做人还是做事都应该自觉遵守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如果出现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有一天东窗事发,可能连最基本的1/2份额都将失去,此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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