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财产男方母亲有权分割么,男女双方父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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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男方父母离婚财产怎样分割给女方(男方父母离婚财产怎样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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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离婚财产怎样分割给女方(男方父母离婚财产怎样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热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近日,北京的李女士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一事,感到很烦心。原来李女士的父母在其结婚后,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套房子。过了一段时间,李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对于这套房子如何分割产生分歧。李女士想了解的是,在离婚时,这套房子算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对半分?

解答:

对于李女士遇到的问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表示,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规定,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但是,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另作处理。由此可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否能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主要是看有没有约定,如果约定是对子女单方面的赠与,那么房屋产权自然属于子女个人。

李松律师建议,遇到此种情形,最好请专业人士出具法律意见书,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刘越

夫妻买房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离婚了房子归谁?

为了规避国家政策的限制,一些购房者采用各种各样“曲线”方式来买房。但这样的方式真的合法有效吗?当心得不偿失!

这不,在广州,一对夫妻为了置换房产,但又面临第二套房首付贷款及税费压力,便想到了房产由男方母亲代持,即将房屋登记在老人名下,实际由夫妻两人居住使用。可人算不如天算,这对夫妻最终却以离婚收场,那登记在老人名下的房子要怎么划分?到底归谁所有?近日,本案经广州白云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 前儿媳状告婆婆要求还房

杨某(女)与吴某(男)原是夫妻,两人名下共有一套08号房产。2012年7月7日,杨某与吴某为置换房产,将08号房出售给刘某。

售房8日后,吴某又与骆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向骆某购买02号房。为了置换房产,杨某与吴某夫妻俩面临第二套房的首付贷款及税费压力,夫妻俩便想到了房产代持,即将02号房屋登记至洪某(吴某的母亲)名下,但该房实际上由吴某和杨某居住使用。

可人算不如天算,夫妻感情日渐淡漠,直至离婚。

2015年9月,杨某与吴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吴某每月支付杨某人民币一万元,用于共同照顾女儿和儿子,在此期间,杨某可自由居住在02号房或自行租房,若杨某不再照顾小孩,终止支付。

2020年9月,杨某却将昔日的婆婆告上了法院,声称当年在卖掉08号房置换02号房时,由于她当时在坐月子,故委托丈夫吴某处理购房事宜。两人将08号房出售后,将所得购房款用于支付02号房的购房款,02号房的银行按揭贷款也是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后因吴某说因第二套房按揭额度比较少,为了获得更多按揭额度,他们就将02号房登记在婆婆洪某名下挂名。

杨某认为,02号房屋实际权利人和控制人是她和吴某,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借婆婆洪某的名来买的房,故要求确认02号房属于她和吴某共同共有,并判令洪某协助将02号房过户登记至她和吴某名下。

对此,杨某及其母亲洪某均否认存在借名代持关系,并否认02号房的购房款

□ 裁判结果:房子登记在婆婆名下归婆婆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02号房现登记在洪某名下,故该房属于洪某所有。即使洪某与杨某、吴某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该约定也仅仅具有债权的效力而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杨某要求确认讼争房屋属于其与吴某共同共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且,杨某主张其与吴某是借用洪某的名义购买02号房,应对借名买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由于吴某、杨某与洪某之间原为具有密切关系的亲属,家庭成员之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帮助另一方有资金往来、经济资助应属正常,故即使02号房的购房首期款

在杨某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明确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杨某主张的借名买房的事实不予确认,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资料图。图源:Pexels

□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有风险

经办法官指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房产“代持”的现象,意图通过钻法律空子来规避房产调控监管政策。比如,震惊全国的“深房理”事件,就存在着大量违规代持情况。

2010年4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目的在于遏制房价的上涨趋势,打击炒房和投机性购房的行为。考虑到借名买房的现象层出不穷,违反该政策会导致居民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金融泡沫风险增加,社会危害性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案件中,认定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指出,国务院出台限购政策的目的在于遏制房价的上涨趋势,打击炒房和投机性购房的行为。考虑到借名买房的现象层出不穷,违反该政策会导致居民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金融泡沫风险增加,社会危害性强。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国家限购政策涉及公序良俗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买房,一直是普通老百姓人生中最大一笔投资。在此,经办法官建议广大市民群众,在没有真正了解“房产代持”的风险之前,不要铤而走险,代持交易有风险,切勿贪图便利而因小失大。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除署名外)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婚姻家庭」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呢?

不少年轻夫妻婚后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在家庭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情况下,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全款出资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1、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解释已废止。

3、新法、旧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前,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生的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仍然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参考案例一)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参考案例二:婚前全资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类推适用)。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审理认定:李黛琳与朱玄臻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了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西门路皇家御都21号204室的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均认可李黛琳父母向朱玄臻汇款660000元,其中的600000元由朱玄臻打至其母亲卡中,李黛琳认为该600000元用于买房,而朱玄臻认为该600000元是嫁妆,其中的一部分用来买房。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体分析如下:依据婚姻法规定,除非双方能举证证明其父母为双方婚后购房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其中的一方,否则不管哪方父母出资,均是对双方的赠与。现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其父母为购房出资时明确表示过赠与哪一方,故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西门路皇家御都21号204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父母出资的多少,均不影响对该房屋的分割。

案例二: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奈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不少年轻夫妻婚后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在家庭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情况下,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全款出资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1、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解释已废止。

3、新法、旧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前,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生的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仍然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参考案例一)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参考案例二:婚前全资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类推适用)。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审理认定:李黛琳与朱玄臻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了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西门路皇家御都21号204室的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均认可李黛琳父母向朱玄臻汇款660000元,其中的600000元由朱玄臻打至其母亲卡中,李黛琳认为该600000元用于买房,而朱玄臻认为该600000元是嫁妆,其中的一部分用来买房。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体分析如下:依据婚姻法规定,除非双方能举证证明其父母为双方婚后购房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其中的一方,否则不管哪方父母出资,均是对双方的赠与。现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其父母为购房出资时明确表示过赠与哪一方,故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西门路皇家御都21号204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父母出资的多少,均不影响对该房屋的分割。

案例二: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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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奈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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