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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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类。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并赋予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些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即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合同行为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而致使解除不能成立。本案中,贵公司和员工王某约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可能贵公司会认为,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应当看作是协商一致的解除,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协商一致解除,显然是指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而合同事先约定以某种法定以外的条件解除并不是该条规定的立法内涵,因此,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单方做出解除并非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这种约定的解除仍因违反法定条件而不能成立。说到底,劳动法律排除合同双方对解除条件进行约定,对用人单位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避免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优势地位肆意约定解除条款从而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外,劳动合同双方都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民法案例分析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我认为可以,甲公司对对方当事人张红律师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有潜在损失行为。。个人认为。。。。是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110条和第107条,这两个法条都是说违约责任的,但是违约是否能导致合同直接解除呢?

合同解除是有相关规定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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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合同法第94条)1.不可抗力 2.迟延履行 3.预期违约 4.根本违约特别法定解除权(有名合同中对解除权的特别规定,任意解除权,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①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单方+赔偿损失)②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单方+赔偿损失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③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双方+赔偿损失)④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双方+无赔偿损失)违约解除权: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1)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注意前提)(2)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3)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4)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5)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6)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7)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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