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吗有效吗,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可以反悔吗

辩护律师网 407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离婚了签了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吗(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可以反悔吗?)方面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Jhr.com.cN

离婚了签了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吗(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可以反悔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签好离婚协议,后悔了能重新分割财产吗?

2009年,小红和小明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有了一个孩子,孩子没能给两个人的生活带来更多幸福感,反而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经过协商,小红和小明决定协议离婚,孩子由小红抚养,小明同意将房子让给小红。签署好离婚协议后,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了。三个月后,小明找到了新女朋友,后悔当初离婚时将房子让给小红,想找小红要回房子,小红不同意,小明便将小红告上了法庭。

签好的离婚协议,还能后悔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后悔的。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的,而且是出于双方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不能后悔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必须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才会立案审理。

案例

2019年,赵先生与肖女士协商出售某房屋时,为了满足减税政策,夫妻二人在中介的建议下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现赵先生名下某房产离婚后归赵先生所有。现肖女士名下某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该套房屋出售后,赵先生和肖女士仍生活在一起。

随后,两人发生了矛盾才分居,赵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某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并主张分割卖房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降低卖房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某房产成为肖女士名下唯一的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为无效,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这项法律权利也是有时效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虽然该解释在《民法典》颁布的同时废止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是会遵循着这个原则。

有时候,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会考虑在财产分割上做一些让步,可是签完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了。与其这样,英淇律所建议大家,可以考虑尽先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再分割财产。

在实践中,有些夫妻财产分割过于复杂,审理周期较长,导致子女抚养权也无法落实,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法院会采取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分别裁判的模式,先行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再审理判决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分割财产后,能否反悔撤销《离婚协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

邹某1与吕某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吕某所有,房屋贷款由邹某1负责偿还。后,邹某1发现儿子邹某2并非亲身,于是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人民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双方所签订的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即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不可避免的掺杂一定的感情因素和复杂动机。比如在感激、慰藉之情亦或愧疚之情的支配下,一方均可能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在迅速离婚的驱动下,一方可能愿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较大让步;在希望子女得到良好物质保障或者补偿一方辛勤抚养子女的初衷下,一方可能愿意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直接抚养方或者赠与给子女。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可以撤销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时应十分谨慎,重点考察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以及相应事由对协议签订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的影响程度大小。

法院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案涉离婚财产协议是否可撤销。

第一、协议是否存在财产明显让步的情况。

第二、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受情感因素影响。

第三、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情形以及具体情形是否会严重影响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作出巨大让步。

最后,法院认为吕某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事实,致使邹某1在不知晓邹某2并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了让步巨大的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情节恶劣,可以认定为欺诈,故相关约定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

离婚时约定将房子赠与女儿,事后又反悔……房子到底该归谁?民法典来解答

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

把房屋赠与女儿

女儿成年后,却拖延办理房屋变更

……

房子到底该归谁?

往下看,民法典这样规定↓

未履行离婚协议

拖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陈某(男)与方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并于1992年育有一女小佳(化名)。2004年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离婚,二人约定:陈某名下房屋归女儿小佳所有。

女儿小佳成年后多次催促父亲陈某完成对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但陈某一直拖延未予办理。母亲方某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房屋过户给小佳。陈某辩称:涉案房屋并未交付,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其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小佳的赠与。

法院:陈某需将房屋过户给女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了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某并未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就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且陈某举出的证据也不能证实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

其次,离婚协议是双方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整体协议,且涉及人身关系,区别于单纯的财产协议,因此,双方均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要求撤销赠与。

综上,离婚协议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陈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条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小佳名下,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小佳承担。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欺诈、胁迫情形

财产分割协议不得撤销

离婚协议的签订以双方达成离婚意愿为基础,离婚协议除了对双方的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外,还会涉及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议中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他财产的分割等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

离婚协议虽然名为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婚姻关系本身是一种身份关系,应优先适用婚姻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财产分割协议不得撤销。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双方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财产分割可能考虑了保护、照顾无过错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利益等因素,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转自:“CCTV今日说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