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继承人是全部继承吗还是分配,继承人的财产分割规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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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财产分割怎么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各分一份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同一顺位继承人如何分配遗产案例简介
李先生父亲前一段时间因病去世,爷爷奶奶仍然健在,现在主张分割其父亲的遗产,但是爷爷奶奶年纪都很大了,是否可以给他们少分一些?
律师说法
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孙光泽律师介绍,首先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李先生的爷爷奶奶作为其父亲的父母,是有权继承李先生父亲的财产的。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所以遗产分配原则是同一顺位继承人等额分配的,并不会因为年纪大就少分的规定,不过李先生可以与爷爷奶奶就遗产分配的数额进行协商进行解决。
首席记者杨洋
天天说法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如何分割遗产?【有事要问】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如何分割遗产?
【身边案例】杨某夫妻共生育两子,夫妻两人名下有一套房屋。杨某丈夫去世后,杨某一直跟小儿子生活,由小儿子照顾饮食起居。随后杨某过世,杨某的两个儿子在分割遗产时因份额发生纠纷。杨某小儿子咨询,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如何分割遗产?
【意衡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杨某的小儿子有权要求多分遗产。
昭 通 市 司 法 局 审稿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供稿
父母过世,子女们均分遗产?不是,其实要遵循四个分配原则【引言】父母过世了,未留遗嘱,留下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平分——这即是法定继承情况下的遗产“均分”原则。关于这个原则,可能很多人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必定均分么?
不是。
当一个家庭发生法定继承时,“均分”原则只处于最低优先级。在其之上还有三个更高优先级的原则,适用于不同的家庭情况。
以上结论,即来自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注意,这里我们所谈到的“原则”一词,细分为四个子原则:自愿原则、照顾原则、倾向原则、均分原则。这四个原则,优先级依次递减。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指的是所有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如何分割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
这种情况在遗产份额分配上具有最高优先级,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不管是均分、全给一个人、还是份额有差,均以此意见为准。
2.照顾原则
照顾原则针对的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继承人:“双无”人员。
无劳动能力。例如身体重度残疾、智残智障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无经济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必定会面临生活困难的境地,在继承遗产时,需要予以照顾。
那么,什么叫“照顾”?
这是一个倾向性判定。我们举两个例子对比一下:
被继承人留下数百万遗产,两个继承人,其中一人“双无”。如果按照均分原则,每个人分得的遗产均在百万以上。“双无”人员说了:依据法条,我要多分,至少分六成以上。这种情况下,因为继承的遗产份额较大,足够满足长时间的基本生活需求,是无需照顾的。
还是同样的背景,只不过遗产只有几万块钱。即便从基本生活需求上,几万块钱也坚持不了几年时间。这时候,就要对“双无”人员适当照顾。但是多少算照顾?六成、七成、还是全部?没有定论和标准,因协商、主张、判决而定。
此外多提及一句:照顾原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即便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非双无继承人,发生遗嘱继承的时候,依然要先分出一部分给到双无人员,随后再按照遗嘱执行。
3.倾向原则
现实中经常有类似情况:老人孩子多,平时都依靠一个子女照顾,其他子女鲜有过问。百年之后,那些平日不露面的孩子一个个冒出头来,要分老人的遗产。那么,照顾老人多的子女,能多分甚至全分么?
这种情况即属于扶养义务的多少,对份额分配产生倾向性影响。
从立法精神上,确实值得倡导: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意味着付出较多,理应得到更多回报;反之,有能力扶养却不扶养的,既未尽义务,又未付出,当然不应该索取什么,这一点从意思上应该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多分、少分、不分,仅属于一个概念性词语,没有明确标准,只能通过举证、主张的方式来解决。而且多数情况下,需要尽到扶养义务的人来举证。所以,之前与大家谈及此方面问题的时候一直在建议:“做好事,要留名”。
此外,在本条规定中还有这样一句话: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
必定多分么?肯定不是。从个人角度,这句话,没什么实用意义。
举个例子:
多数家庭恐怕都是这样一种生活状态:老两口生活在一起,跟子女不同住,子女们隔三差五来探望。老两口中一方先过世,发生了法定继承,基本结论是:在世一方与子女,均分遗产。何来老伴儿多分一说?
更何况,还有很多子女之所以与父母同住,其实不是为了伺候方便,而是更便于“啃老”,凭什么多分?
按照这样的逻辑推演,只有一种情况下,同住者应当多分:同住者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反之,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并不取决于是否同住。
那么结论就出来了:这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假设因为同住,所以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是现实中,这种理论假设成立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对于这一细分原则的理解,应当集中在“扶养”。至于“同住”,可以忽略掉。
4.均分原则。
以上情况均无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均分”。
均分原则主要适用于法定继承。如果没有协商不均分的一致意见、继承人没有“双无”人员、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无差,则按照继承人的数量均分遗产。
例如,父亲先走了,留有一套父母共有房产,有三个子女,爷爷奶奶均早过世,未留遗嘱。此时,此房中一半份额为母亲自有份额不发生继承,另一半作为遗产,由母亲及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各自继承1/4,即三个子女各自继承此房的1/8,母亲继承1/8,加上其自有的一半,合计5/8。
又如,大伯一生未婚,无儿无女,有两个兄弟。大伯过世时有一套房,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已过世。此时,大伯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整套房将由两个兄弟平均继承,各自1/2。
【现实意义】这一条规定,从现实操作意义上,主要有两点:
1.法定继承情况下的“均分”原则,具有较强的普适性——毕竟遗嘱继承、遗赠之类的做法,在当前家庭中并没有得到普及,甚至很多人还有所“忌讳”。
那么,发生法定继承之后如何分配遗产,就要定个规矩。在区分不出继承人继承权差异的情况下,最简单的规矩就是平分。
2.举证。在不愿意均分的情况下,必须要拿出可以不均分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尽到扶养义务多的证据证明。
例如,女儿一直伺候、为父母养老送终,儿子不闻不问,却要求均分遗产,甚至以“儿子”的身份要求多分。这种情况下,女儿就要拿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
证据很重要,也很容易被忽视。尤其针对子女孝顺程度不一的家庭,建议孝顺子女多“长个心眼”,哪怕给爸妈买菜做饭、看病就医,留下那些票据,拍个视频、存好聊天记录等,甚至与父母的老街坊老邻居搞好关系往来,都将作为支持多分的有力证据——不要把做这些事情理解为“私心”,而是对那些不干活还想着落好处的人的警示和惩戒。
【结语】法定继承,是目前发生最多的一种继承情况,毕竟很多老百姓对什么遗嘱、遗赠之类的,还停留在一知半解甚至全然不知的状态。
因此,可以把这条规定理解为:针对目前最普遍的继承方式,给出了遗产分配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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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父母过世了,未留遗嘱,留下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平分——这即是法定继承情况下的遗产“均分”原则。关于这个原则,可能很多人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必定均分么?
不是。
当一个家庭发生法定继承时,“均分”原则只处于最低优先级。在其之上还有三个更高优先级的原则,适用于不同的家庭情况。
以上结论,即来自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注意,这里我们所谈到的“原则”一词,细分为四个子原则:自愿原则、照顾原则、倾向原则、均分原则。这四个原则,优先级依次递减。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指的是所有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如何分割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
这种情况在遗产份额分配上具有最高优先级,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不管是均分、全给一个人、还是份额有差,均以此意见为准。
2.照顾原则
照顾原则针对的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继承人:“双无”人员。
无劳动能力。例如身体重度残疾、智残智障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无经济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必定会面临生活困难的境地,在继承遗产时,需要予以照顾。
那么,什么叫“照顾”?
这是一个倾向性判定。我们举两个例子对比一下:
被继承人留下数百万遗产,两个继承人,其中一人“双无”。如果按照均分原则,每个人分得的遗产均在百万以上。“双无”人员说了:依据法条,我要多分,至少分六成以上。这种情况下,因为继承的遗产份额较大,足够满足长时间的基本生活需求,是无需照顾的。
还是同样的背景,只不过遗产只有几万块钱。即便从基本生活需求上,几万块钱也坚持不了几年时间。这时候,就要对“双无”人员适当照顾。但是多少算照顾?六成、七成、还是全部?没有定论和标准,因协商、主张、判决而定。
此外多提及一句:照顾原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即便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非双无继承人,发生遗嘱继承的时候,依然要先分出一部分给到双无人员,随后再按照遗嘱执行。
3.倾向原则
现实中经常有类似情况:老人孩子多,平时都依靠一个子女照顾,其他子女鲜有过问。百年之后,那些平日不露面的孩子一个个冒出头来,要分老人的遗产。那么,照顾老人多的子女,能多分甚至全分么?
这种情况即属于扶养义务的多少,对份额分配产生倾向性影响。
从立法精神上,确实值得倡导: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意味着付出较多,理应得到更多回报;反之,有能力扶养却不扶养的,既未尽义务,又未付出,当然不应该索取什么,这一点从意思上应该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多分、少分、不分,仅属于一个概念性词语,没有明确标准,只能通过举证、主张的方式来解决。而且多数情况下,需要尽到扶养义务的人来举证。所以,之前与大家谈及此方面问题的时候一直在建议:“做好事,要留名”。
此外,在本条规定中还有这样一句话: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
必定多分么?肯定不是。从个人角度,这句话,没什么实用意义。
举个例子:
多数家庭恐怕都是这样一种生活状态:老两口生活在一起,跟子女不同住,子女们隔三差五来探望。老两口中一方先过世,发生了法定继承,基本结论是:在世一方与子女,均分遗产。何来老伴儿多分一说?
更何况,还有很多子女之所以与父母同住,其实不是为了伺候方便,而是更便于“啃老”,凭什么多分?
按照这样的逻辑推演,只有一种情况下,同住者应当多分:同住者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反之,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并不取决于是否同住。
那么结论就出来了:这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假设因为同住,所以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是现实中,这种理论假设成立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对于这一细分原则的理解,应当集中在“扶养”。至于“同住”,可以忽略掉。
4.均分原则。
以上情况均无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均分”。
均分原则主要适用于法定继承。如果没有协商不均分的一致意见、继承人没有“双无”人员、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无差,则按照继承人的数量均分遗产。
例如,父亲先走了,留有一套父母共有房产,有三个子女,爷爷奶奶均早过世,未留遗嘱。此时,此房中一半份额为母亲自有份额不发生继承,另一半作为遗产,由母亲及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各自继承1/4,即三个子女各自继承此房的1/8,母亲继承1/8,加上其自有的一半,合计5/8。
又如,大伯一生未婚,无儿无女,有两个兄弟。大伯过世时有一套房,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已过世。此时,大伯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整套房将由两个兄弟平均继承,各自1/2。
【现实意义】这一条规定,从现实操作意义上,主要有两点:
1.法定继承情况下的“均分”原则,具有较强的普适性——毕竟遗嘱继承、遗赠之类的做法,在当前家庭中并没有得到普及,甚至很多人还有所“忌讳”。
那么,发生法定继承之后如何分配遗产,就要定个规矩。在区分不出继承人继承权差异的情况下,最简单的规矩就是平分。
2.举证。在不愿意均分的情况下,必须要拿出可以不均分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尽到扶养义务多的证据证明。
例如,女儿一直伺候、为父母养老送终,儿子不闻不问,却要求均分遗产,甚至以“儿子”的身份要求多分。这种情况下,女儿就要拿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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