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装修合同通用版范文5篇,装修公司房屋装修合同正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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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合同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最新)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家庭房屋装修合同  

委托方(甲方):_ _身份证号:_ _

承接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修。为保证工程

顺利进行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址: 。

2. 委托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工程。3.施工内容:  4.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工程总天数:_____________天。

第二条 工程价款 元。工程价款(金额大写) 。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 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 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___ __%总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施工结束支付总工程款 %,甲方验收结束支付总工程款 %。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工程工期   1. 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______%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______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______%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 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第六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__%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10 %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

乙方(承接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重大事故责任罪构成要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也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2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可能是对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也可能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2.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定罪量刑标准

3.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标准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下列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1.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2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2.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2.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配套规定

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

五、案例:吊车违规使用生锈的钢丝绳,绳索断裂酿成重大责任事故

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31日11时30分许,在莱州市某民房处,被告人孙某某在驾驶吊车作业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生锈钢丝绳吊装铁皮柜过程中,安排被害人施某1指挥吊装工作,导致钢丝绳断裂,铁皮柜坠落将施某1头部砸伤,被害人施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8月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施某1系被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9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20万元,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吊车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莱州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驾驶吊车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在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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