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属地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治安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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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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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其性能或价值会降低或丧失的财产,一般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河流、滩涂等及其附属物。附属物是指自然或者人工的附着在土地上或土地之中的物体。

一、不动产引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物权变动引起的诉讼,即被诉行为产生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效果。

二、提起不动产诉讼管辖法院。《行政诉讼》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而不是由中院管辖。实践中涉及以县级以上政府名义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案件,当事人以证书署名的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这是不正确的。尽管证书上是县级名义上是县级人民政府,实际上是土地、林业、房屋等职能部门的行为,依据上面规定,应当选择到不动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所以,对于涉及不动产提起行诉讼案件不应由中院管辖,而应选择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三、最高院案例:案涉事由为何不符合“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2020)最高法行申13656号

汪桂珍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被拆除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因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消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裁定认定汪桂珍的起诉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而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汪桂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四项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而所谓“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法律效果。而汪桂珍本案一审诉讼请求是撤销2013年7月18日第三人金海辉与第三人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大里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枫杨办事处大里村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并非是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故汪桂珍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长二十年的起诉期限缺乏依据,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汪桂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桂珍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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