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什么情况下适用数罪并罚,刑法280条司法解释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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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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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规定内容有哪些?

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有差别的,它不是作为一种规律来指导人们实践的,而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复原追溯。所谓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为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存在于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能够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但它联系着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有无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无,其联系程度刑事责任的程度,它是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虽然客观上出现了现实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也查明了某种危害行为,并不能由此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还必须明确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怎样引起危害结果产生的,即必须考察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外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其有无的判断标准是存在与危害结果外部的危害行为是否通过干预特定法益内部正常的变化过程,促使法益内部存在的出现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对于定罪性的因果关系而言,这里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都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对于量刑性的因果关系而言,则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行为与非构成要件上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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