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最新赔偿标准,2024年四川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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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24年国家赔偿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为正确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

(四)对抵押、质押、留置、保留所有权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依法保护上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的;

(五)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违法执行的;

(六)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

(七)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易贬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的;

(八)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者依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依法应当拍卖而未拍卖的;

(九)违法撤销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十)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十一)因违法或者过错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原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基于债权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随之转移,但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四条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等事项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委托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终结前提出的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在相关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除外:

(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或者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被执行的财产经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不属于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

(三)自立案执行之日起超过五年,且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四)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可以申请赔偿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依据前款规定,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赔偿的,该执行程序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期间,就相关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驳回,并告知其在上述程序终结后可以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未就相关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经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监督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已有认定的,该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执行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赔偿请求人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相反主张,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对执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八条根据当时有效的执行依据或者依法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因下列情形而认定为错误执行:

(一)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被执行人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事由,系在执行措施完成后发生或者被依法确认的;

(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系在执行措施完成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行政行为的裁定并实施后,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

(五)根据财产登记采取执行措施后,该登记被依法确认错误的;

(六)执行依据或者基本事实嗣后改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应当对其主张的损害负举证责任。但因人民法院未列清单、列举不详等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无法就损害举证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双方主张损害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结合双方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进行判断。

第十条被执行人因财产权被侵犯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赔偿,其债务尚未清偿的,获得的赔偿金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其债务。

第十一条因错误执行取得不当利益且无法返还的,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取得不当利益的人追偿。

因错误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获得国家赔偿后申请继续执行的,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被执行人追偿。

第十二条在执行过程中,因保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保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但人民法院未尽监管职责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扩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保管人或者第三人追偿。

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错误的;

(二)执行措施系根据依法提供的担保而采取或者解除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

(四)评估或者拍卖机构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

(五)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六)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中,人民法院有错误执行行为的,应当根据其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错误执行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息、租金等实际损失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或者该价格无法确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计算损失:

(一)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财产损失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从错误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至赔偿决定作出之日止;

(二)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因时间跨度长、市场价格波动大等因素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赔偿决定作出时同类财产市场价格计算;

(三)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六条错误执行造成受害人停产停业的,下列损失属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错误执行生产设备、用于营运的运输工具,致使受害人丧失唯一生活来源的,按照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错误执行侵犯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应当以债权标的额为限。债权受让人申请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其受让债权时支付的对价为限。

第十八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赔偿的,应当作为错误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审查。

第十九条审理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先予执行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工程保函担保费怎么入账(工程履约保函收费标准)

保函实务中,与保函退还相关的规范较为分散;法律实务中,与保函退还相关的纠纷却颇为常见。这与我国工程担保实践时间较短有关,也与国内保函业务适用规则尚不完善有关。

工程担保保函什么时候退还?为什么要退还?本文将对实务中常见的保函退还问题作出解答,并结合投标保函近况展望保函退还工作的未来。

工程担保保函退还情形

退还工程担保保函意味着保函失效,亦即担保责任解除。根据责任解除原因,保函失效可分为已兑付保函失效和未兑付保函失效两类。已兑付保函失效是指保函项下已无可付金额、担保责任自动解除的情形;未兑付保函失效包括保函有效期届满和担保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担保责任已履行:担保人按照工程担保保函约定向债务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自担保人向债务人支付(支付款项从担保人账户划出)之日起,担保责任即解除。

保函有效期届满:保函有效期是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根据《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担保的有效期届满时,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因此有效期届满债务人未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解除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提前终止:保函终止可以分为担保人解除合同和被担保人解除合同两种情形。前者指债务人未履行担保合同约定义务,担保人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形;后者指债务人主动申请解除担保合同,以及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让、质押、抵押保函,造成担保责任自动解除的情形。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情形,也为保函终止提供了部分判断标准。

以投标保函为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3天内开具释放证明,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函:1)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2)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3)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4)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愿意作出延长;5)在投标截止日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书不再进行投标的。

工程保函的退还意义

退还保函,是债务人的义务所在:正如投标保证保险条款普遍载有“保险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作为投保人义务,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后,债务人应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将保函原件返还担保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函的返还期限不同。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版第4.2条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提交和退还流程清单(暂行)》要求招标人对符合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的银行投标保函,在3个工作日内以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投标人办理保函原件退还手续。

退还保函,还是债务人取回保证金的前提:在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以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为代表的担保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质押部分保证金作为反担保保证金。因此保函失效后,债务人应携带保函原件去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当然,保函原件是否返还不影响其失效:即使债务人未履行返还义务,担保合同及全部担保责任仍然失效。失效后保函便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三方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也相应解除。

担保保函退还的优化:以投标保函为例

在投标保函的退还工作中,历来存在退还慢、手续繁等问题:最快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在评标活动结束后当场为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开具投标保函的释放证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招标人可以办理除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外的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函释放证明。

(来源:广东电网物资有限公司)

打通招标投标的电子化流程,是投标保函为解决退还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中,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电子投标保函即可,既不需要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又免去了投标保函的退还环节。

通过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缴纳投标保函的反担保资金等线索,电子招投标平台还能够锁定违规行为,将围标串标行为扼杀于摇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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