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违章建筑怎么补偿,对违章建筑拆迁补偿有新的规定吗

辩护律师网 446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拆迁中的违章建筑有补偿吗?(拆迁中的违章建筑有补偿吗?)方面的法律知识,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uiWan.Net

拆迁中的违章建筑有补偿吗?(拆迁中的违章建筑有补偿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拆迁时,违章建筑有补偿吗,没证就是违建?|北京楹庭律师

拆迁时,违章建筑能否得到补偿?今天我们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关于违章建筑能不能获得补偿的法律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区分违章建筑自建房还有临时建筑等等地上构筑物的区别,自建房一定就是违章建筑吗?这也不一定,所以说违章建筑并非一定不能获得补偿。

自建房并不一定都是违章建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24条的规定,市县级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这里要强调一点的是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城管是没有资格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的。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一定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由职权单位作出。在实际的一些案例中的存在着假借拆除违章建筑之名,实则是为拆迁的一些实际情况。那么,怎样避免在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发生呢?这就需要由专业的律师,进行严谨的分析,从而得到正确的判断。

并不是所有没有权证的建筑都是违章建筑。

其实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房屋因为历史的原因缺乏相应的合法的权证,而且那是建成了很长很长时间了。比如说是一些祖宅或者是一些宅基地上的一些建筑,但是,并没有一些相关的证件。所以说不并不是所有没有权证的建筑都是违章建筑。

在遇到拆迁时,这种情况就应当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在律师的帮助下,充分的掌握拆迁方的目的是什么。发现拆迁方认定违建的程序及实体的方面是不是存在违法。这样就可以获得谈判的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

违章违法建筑能不能获得补偿,要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不是违法建筑。如果你正面临着拆迁,遇到了相关违章建筑要拆除的法律问题,就要及时的联系相应的律师,帮你分析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以及拆除能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的法律问题。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违建在拆迁时会有补偿吗?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也在不断追求生活品质,越来越多的人建起了花园洋房,也有许多人城市人进村建起了高档别墅。但是,这些自己建造的花园洋房、高档别墅是不是都是合法的呢?显然不是,很可能一不小心就成为了违建房。尤其到了拆迁的时候,针对违建房产生了许多纠纷,那么到底什么是违建房?违建房在拆迁的时候有没有补偿呢?

首先要明确什么叫违建房?根据法律规定,违建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那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的,怎样才不算违建房呢?一般建房前要报经县级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许可,规划完成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建房时,要在审批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只要在规划范围内,建几层都可以。对确实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了解了什么样的建筑是违建房之后,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最关注的问题是如果房屋是违建房的话,该违建在拆迁时会有补偿吗?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是不需要补偿。但是,不能据此认为,在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就都没有任何赔偿问题了,违法建筑使用的材料如果是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拆迁人是需要尽到妥善处置并保全的义务,所以在拆迁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因为某些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从价值上来说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

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所以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违章建筑人的违章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

房屋遭违法拆除,被拆迁人要谨记这6大行政赔偿

■本文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被违法拆除的现象至今屡禁不绝。一旦房屋遭拆除,被征收人所希冀的征收补偿也往往会随之转化为行政赔偿,毕竟“先拆再补”将导致被拆迁人的部分扩大损失难以弥补,很少有人乐于接受如此“憋屈”的处理模式。那么,被拆迁人究竟有权主张哪些种类的行政赔偿呢?赔的比补的还少时至今日依然如此吗?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简要梳理行政赔偿中被拆迁人的主张诉求项目。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很多拆迁方会在强拆后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早给你存在账户里了,你就赶紧配合去拆迁办签字领取就完了。

但姑且不论“先拆再补”的做法有变相逼迫被拆迁人接受拆迁方单方面设定的补偿条件的嫌疑,且违反拆迁法律法规中“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违法拆除过程中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可拆卸的装饰装修材料损失等扩大损失显然难以通过补偿来弥补,此时被动地领补偿显然对被拆迁人而言难以接受,也完全没有公平合理可言。

于是,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讲得硬气、解气一点儿叫做“国家赔偿”)便成为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不二道路。

根据《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被征收人可以依法主张以下6大类赔偿:

1.被违法拆除房屋价值的赔偿。这部分赔偿的计算依据主要是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和分户评估报告。但有几种特殊情形被拆迁人需要充分考虑:

一是若原有补偿方案或者评估报告存在明显违法、不合理的地方,譬如不能满足房屋置换安置、评估方法选择错误、涉案土地定性错误等,此时被拆迁人需要提出相应的主张,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支持。

二是赔偿时点的确定,一般为强拆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赔偿决定作出之日,而不宜继续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从而确保房屋遭强拆后房价上涨给被拆迁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得到弥补。

2.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赔偿。这部分赔偿的标准与补偿大致相同,通常变化不大,主要要关注的是临时安置费用的支付期限应当相应延长。

3.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的标准也与补偿大致相同,被征收人注意要尽到举证责任,从房屋的用途、土地的性质和实际经营效益的存在等方面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

4.装饰装修价值损失的赔偿和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此二者属于典型的因强拆行为导致的“扩大损失”,本来在签约或者强制执行后雇人拆卸、搬离房屋就完了,不需要补偿。结果因为粗暴的强拆导致其被埋压损毁,最终就需要赔偿了。

举证仍然是困扰被拆迁人的最大难题,大家切勿因“举证责任倒置”一说而空口无凭地去主张这笔损失,光有自行开列的清单也是不够的。强拆发生前室内环境的完整录像、照片,强拆过程中的监控画面和室内贵重财物的购买发票等证据实属必要。

而诸如古董字画、金银珠宝、压箱底儿的大捆钞票、名贵稀有的宠物等损失如无十分确凿的证据,通常是不会被支持的。

5.未及时支付赔偿金的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再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中指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强占土地不能返还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最高法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最高法确立的上述行政赔偿规则得到了地方各级法院的普遍适用,在明律师代理的大量案件中,法院也都支持了委托人的这一主张。

6.奖励金损失的赔偿。这是被征收人主张起来难度最大的一笔赔偿。一般认为,搬迁奖励金是政策性的而非法定的,只有在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签约搬迁的才有资格享受,遭遇违法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往往不符合这一“硬性标准”,故很容易与这笔赔偿无缘。

除非拆迁方心急火燎,在签约期限未届满前就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此时赔付这笔奖励费用才顺理成章。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4462号行政裁定书中也给出了不一样的思路:

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金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

但是,为了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人民法院参照涉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增加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这笔款项通常数额不大,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在赔偿申请中明确主张,支持与否交给法院判断。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千万不要继续抱持“国家赔偿”就是“国家不赔”的老经验不放了。自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许水云案以后的两年多时间中,越来越多的征拆案件通过行政赔偿这条路得以根本性解决问题,既保障了老百姓的财产权利,又惩戒了违法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这无疑是行政法治的重大进步,其中技巧、要领值得大家充分学习和掌握。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本文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被违法拆除的现象至今屡禁不绝。一旦房屋遭拆除,被征收人所希冀的征收补偿也往往会随之转化为行政赔偿,毕竟“先拆再补”将导致被拆迁人的部分扩大损失难以弥补,很少有人乐于接受如此“憋屈”的处理模式。那么,被拆迁人究竟有权主张哪些种类的行政赔偿呢?赔的比补的还少时至今日依然如此吗?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简要梳理行政赔偿中被拆迁人的主张诉求项目。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很多拆迁方会在强拆后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早给你存在账户里了,你就赶紧配合去拆迁办签字领取就完了。

但姑且不论“先拆再补”的做法有变相逼迫被拆迁人接受拆迁方单方面设定的补偿条件的嫌疑,且违反拆迁法律法规中“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违法拆除过程中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可拆卸的装饰装修材料损失等扩大损失显然难以通过补偿来弥补,此时被动地领补偿显然对被拆迁人而言难以接受,也完全没有公平合理可言。

于是,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讲得硬气、解气一点儿叫做“国家赔偿”)便成为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不二道路。

根据《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被征收人可以依法主张以下6大类赔偿:

1.被违法拆除房屋价值的赔偿。这部分赔偿的计算依据主要是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和分户评估报告。但有几种特殊情形被拆迁人需要充分考虑:

一是若原有补偿方案或者评估报告存在明显违法、不合理的地方,譬如不能满足房屋置换安置、评估方法选择错误、涉案土地定性错误等,此时被拆迁人需要提出相应的主张,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支持。

二是赔偿时点的确定,一般为强拆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赔偿决定作出之日,而不宜继续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从而确保房屋遭强拆后房价上涨给被拆迁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得到弥补。

2.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赔偿。这部分赔偿的标准与补偿大致相同,通常变化不大,主要要关注的是临时安置费用的支付期限应当相应延长。

3.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的标准也与补偿大致相同,被征收人注意要尽到举证责任,从房屋的用途、土地的性质和实际经营效益的存在等方面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

4.装饰装修价值损失的赔偿和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此二者属于典型的因强拆行为导致的“扩大损失”,本来在签约或者强制执行后雇人拆卸、搬离房屋就完了,不需要补偿。结果因为粗暴的强拆导致其被埋压损毁,最终就需要赔偿了。

举证仍然是困扰被拆迁人的最大难题,大家切勿因“举证责任倒置”一说而空口无凭地去主张这笔损失,光有自行开列的清单也是不够的。强拆发生前室内环境的完整录像、照片,强拆过程中的监控画面和室内贵重财物的购买发票等证据实属必要。

而诸如古董字画、金银珠宝、压箱底儿的大捆钞票、名贵稀有的宠物等损失如无十分确凿的证据,通常是不会被支持的。

5.未及时支付赔偿金的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再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中指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强占土地不能返还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最高法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最高法确立的上述行政赔偿规则得到了地方各级法院的普遍适用,在明律师代理的大量案件中,法院也都支持了委托人的这一主张。

6.奖励金损失的赔偿。这是被征收人主张起来难度最大的一笔赔偿。一般认为,搬迁奖励金是政策性的而非法定的,只有在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签约搬迁的才有资格享受,遭遇违法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往往不符合这一“硬性标准”,故很容易与这笔赔偿无缘。

除非拆迁方心急火燎,在签约期限未届满前就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此时赔付这笔奖励费用才顺理成章。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4462号行政裁定书中也给出了不一样的思路:

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金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

但是,为了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人民法院参照涉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增加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这笔款项通常数额不大,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在赔偿申请中明确主张,支持与否交给法院判断。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千万不要继续抱持“国家赔偿”就是“国家不赔”的老经验不放了。自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许水云案以后的两年多时间中,越来越多的征拆案件通过行政赔偿这条路得以根本性解决问题,既保障了老百姓的财产权利,又惩戒了违法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这无疑是行政法治的重大进步,其中技巧、要领值得大家充分学习和掌握。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