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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Www.Xtw.Com.Cn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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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单、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7a686964616fe58685e5aeb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规范,需要运用编作为结构单位的可能性不大。当然,在以后当我们将所有规范进行汇编时,或许会有适用的可能。因此,在这里我们也暂且忽略不提。 以下我们主要探讨一下有章、节、条、款、项、目等结构单位的应用。 (一)章的应用 章是规范性文件中常见的结构单位,其格式为“第X章” 在章的应用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必须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并且有划分层次的需要。 内容繁多,才有应用章的可能性,而层次复杂,才有应用章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规范中如果要应用章的,应当具备足以划分三到四章以上的条件。总则(一般性规定)、分则(具体性规定)和附则(补充性规定)是最基本的结构,此外,在具体性规定中还应当能进一步划分出一定的章才视为是有设章的需要。 2、在内容上,各章之间应当既相对独立,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没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没有设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还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于相互间形成一定的逻辑顺序,从而产生协调一致的整体性。 3、各章的篇幅应当适当。应当尽可能保持规范整体体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作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应当有两条以上的内容,但特殊情况下,附则中仅包含一个规范条文的情形也是有的,这可视作例外。 (二)节的应用 节的应用频率相对章而言要较少,其应用格式为“第X节”。 对节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节只能于章下设置,不能脱离于章而独立存在。 2、节只应当在必要时才予设立,不应过滥。 是否设置节应当取决于某章的篇幅长短及其中条文的复杂程度。而且各章之间在是否需要设节的问题上也并无关联性,仅就各章独立进行客观考察。因此,规范条文中,部分章下设节,部分章下不设节,这是十分常见的。我们不能为追求章与章之间体系结构的同一性,而强求于所有章下都设立节。 3、与章的应用相同的是,各节本身的内容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节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三)条的应用 条是规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单位,在这一意义上而言,条可以说是规范性文件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独立结构单位。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没有其他任何的结构单位,但却不可能没有条,条既可以完全独立于卷编章节款项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设置,还可以在节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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