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有哪些,保证人与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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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多少个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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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借款人与担保人各有什么责任有什么依据什么情况下担保人长期承担责任刑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在借贷关系中,担保的方式一般存在三种情形:一是保证;二是抵押;三是质押。所谓担保人的责任,其实也就是保证人、抵押人与质押人在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的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时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依据担保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自然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依据担保法第6条,保证担保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可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不能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追偿,只有在诉讼或仲裁后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执行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先诉抗辩权也存在例外情况,比方说,在发生债务人住所变更、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权利以及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中止诉讼程序的情形下,债权人就不受先诉抗辩权的约束。在连带保证中,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还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对保证期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但若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付清之类内容的,保证期间视为两年。特别应予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中由于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保证期间并不从主债务期满之日起算,而是要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作出之日起算。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如在保证期限内没有主张或者在保证期限之后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依法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保证的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连带责任论。

4、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同一债权在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几种情形: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超过保证期限的;

(4)债务内容变更且已履行的。

7、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保证人不能代为实际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8、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10、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借款人与担保人各有什么责任有什么依据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这些前提是:一是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合同无效,担保人就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对于合同无效有过错,则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尚未超过担保期限。如果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就不承担担保责任。三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已经经过判决和执行但是却仍然不能清偿债务。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保人和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共同的一个法律责任,如果其中保人被判有刑事责任呢担保人,同样也需要承担这个共同的责任,因为毕竟是你担保的。

刑事案件担保人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担保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长期承担责任协议没有履行完成的话那就要担保人一直负责任

刑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后果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这些前提是:一是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合同无效,担保人就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对于合同无效有过错,则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尚未超过担保期限。如果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就不承担担保责任。三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已经经过判决和执行但是却仍然不能清偿债务。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保人和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共同的一个法律责任,如果其中保人被判有刑事责任呢担保人,同样也需要承担这个共同的责任,因为毕竟是你担保的。

刑事案件担保人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担保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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