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和认识刑法区别,刑法上的意志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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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主动选择犯罪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支配行为向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方向发展的由刑法规范所制约的心理过程。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其目的就是对行为人的意志支配力量和自由选择产生影响。而罪过理论的本质是意志自由,意志因素的内容是意志自由在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在行为人认识的过程中,犯罪故意由两大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密切相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对犯罪故意认识因素含义的说明。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特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是决定行为实施、行为方向的内在心理动力。即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明知”和“会”两个方面。明知的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也就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所谓“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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