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怎么分割

辩护律师网 242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女离婚怎么处理(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配)方面的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Jhr.com.cN

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女离婚怎么处理(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图片来自网络)

鲁法案例【2022】453

■莱山法院:离婚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赵某与隋某原系夫妻关系,现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隋某亦同意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赵某和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处,该房产登记在赵某和隋某名下。在购买该房产时,隋某父亲为二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559900元。

庭审中,隋某主张其父亲提供的559900元的性质系借款,为赵某和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佐证,赵某主张隋某父亲为二人提供的559900元是其为二人婚后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项的性质为赠与,不应当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莱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应通过明示的方式进行,不应以默示或暗示的方式进行,隋某父亲并未明确表示将上述款项赠与隋某和赵某,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隋某父亲对其二人的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隋某向莱山法院提交的借条虽系事后补写,但也能够证明隋某与其父亲对上述款项的约定系借款,而非赠与。涉案房屋登记在隋某和赵某名下,隋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其父亲所借的559900元属于隋某和赵某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各偿还二分之一。(山东高法)

「婚姻家庭」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付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不少年轻夫妻婚后买房时, 双方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支出首付款或者部分资金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1、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3、新法、旧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前,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生的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仍然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双方父母婚后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产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认定分割时可以分如下两种情况:

1、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1)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参考案例一)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夫妻贷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认定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出资份额分别归属各方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参考案例二)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无论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还是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还是父母部分出资,均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无需按照出资份额分割。(此项无争议,不再附案例)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案例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03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所适用的情形应为双方父母出全资所购得的不动产,而本案涉诉房屋系由双方父母出资支付了绝大部分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双方贷款并由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本案所属情形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例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4217号:一审法院认为,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之规定,王树普父母出资占总房款的13.28%(90000元÷677620元)应归王树普个人所有;张某父母出资占总房款的31.38%(212620元÷677620元)应归张某个人所有;房屋剩余的55.34%所有权由王树普与张某共同所有。综上,王树普享有诉争房屋40.95%(13.28%+55.34%÷2)的所有权,张某享有诉争房屋59.05%的所有权。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奈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买房,离婚时房屋应如何分割?5种情形

年轻人谈婚论嫁,除了要有一个甜蜜的感情基础外,“婚房”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现如今房价居高不下,年轻人大多刚步入社会没多久,一般来说很难有能力独立购买婚房。绝大多数子女的第一套房子往往都是在父母资助下购买的。父母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小夫妻恋爱长跑那么久,肯定也都想弄清楚“婚房”将来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吧。今天郭飞律师用心整理了一下关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房屋产权归属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

【法条详解】婚前,男方父母全款出资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小夫妻结婚多久,这个房子都不会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郭律说法】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女孩子一定要多学法律,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不劳而获”、“傍大款”、“嫁豪门”的想法。这回明白原因了吗?因为人家房子再贵、再大、再豪华也都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跟你一毛钱关系都没有,除非把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否则不要轻易相信男人的嘴。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婚前男方父母首付款买房,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

【法条详解】婚前,男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男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个人偿还。男方需要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

【郭律说法】男方千万不要觉得父母付的首付款,婚后用自己工资还贷款,这个房子就跟女方没关系。婚后,无论用谁工资和公积金还贷,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单独登记在女方名下

【法规详解】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单独登记在女方名下,除非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这个房子只赠与女方所有,否则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郭律说法】如果在婚前,男方父母都把房产证登记在你名下了,还要啥自行车啊,赶紧嫁了吧!《诗经.卫风.木瓜》:“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瑙。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法律依据】在法律上,对于这类情形,并没有具体规定,只能说这算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吧。毕竟父母要不是为了儿子结婚,怎么可能平白无故把房子赠与女方单独所有,因此郭律师认为这种情形更像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样分割也比较公平。

四、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法规详解】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都应当认定父母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实践中一般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郭律说法】此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这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觉得房子登记一方子女名下,就是双方父母对其单独赠与。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在房产分割时,一般都会按照购房时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法规详解】婚后,无论哪一方父母资助,也不论出资多少,你就记住一个原则:只要是婚后买房,没有特殊约定,就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法律依据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新法律依据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郭律说法】郭律师给大家扩充一下专业知识点,前方高能,但是很专业:在民法典出台前,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民法典出台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除非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而言之,如果夫妻取得房产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已废止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郭律师最后总结一下:在涉及到一方父母出资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只要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个房子一般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想要否认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得拿出父母和小夫妻之间的协议约定,需要证明父母的出资行为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款项。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父母跟小夫妻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只能视为这是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了。

我是@郭飞律师,一个让普法变得有趣、易懂的法律人。我会经常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普法,让老百姓也都能在娱乐之余,学习到一些实用的法律干货。如果你平时也想学习一些法律常识,可以关注我。如果大家有任何疑问,也可以在评论区或者私信留言,我看到后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回复!

年轻人谈婚论嫁,除了要有一个甜蜜的感情基础外,“婚房”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现如今房价居高不下,年轻人大多刚步入社会没多久,一般来说很难有能力独立购买婚房。绝大多数子女的第一套房子往往都是在父母资助下购买的。父母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小夫妻恋爱长跑那么久,肯定也都想弄清楚“婚房”将来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吧。今天郭飞律师用心整理了一下关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房屋产权归属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

【法条详解】婚前,男方父母全款出资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小夫妻结婚多久,这个房子都不会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郭律说法】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女孩子一定要多学法律,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不劳而获”、“傍大款”、“嫁豪门”的想法。这回明白原因了吗?因为人家房子再贵、再大、再豪华也都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跟你一毛钱关系都没有,除非把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否则不要轻易相信男人的嘴。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婚前男方父母首付款买房,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

【法条详解】婚前,男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男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个人偿还。男方需要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

【郭律说法】男方千万不要觉得父母付的首付款,婚后用自己工资还贷款,这个房子就跟女方没关系。婚后,无论用谁工资和公积金还贷,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单独登记在女方名下

【法规详解】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单独登记在女方名下,除非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这个房子只赠与女方所有,否则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郭律说法】如果在婚前,男方父母都把房产证登记在你名下了,还要啥自行车啊,赶紧嫁了吧!《诗经.卫风.木瓜》:“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瑙。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法律依据】在法律上,对于这类情形,并没有具体规定,只能说这算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吧。毕竟父母要不是为了儿子结婚,怎么可能平白无故把房子赠与女方单独所有,因此郭律师认为这种情形更像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样分割也比较公平。

四、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法规详解】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都应当认定父母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实践中一般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郭律说法】此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这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觉得房子登记一方子女名下,就是双方父母对其单独赠与。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在房产分割时,一般都会按照购房时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法规详解】婚后,无论哪一方父母资助,也不论出资多少,你就记住一个原则:只要是婚后买房,没有特殊约定,就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法律依据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新法律依据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郭律说法】郭律师给大家扩充一下专业知识点,前方高能,但是很专业:在民法典出台前,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民法典出台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除非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而言之,如果夫妻取得房产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已废止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郭律师最后总结一下:在涉及到一方父母出资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只要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个房子一般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想要否认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得拿出父母和小夫妻之间的协议约定,需要证明父母的出资行为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款项。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父母跟小夫妻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只能视为这是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了。

我是@郭飞律师,一个让普法变得有趣、易懂的法律人。我会经常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普法,让老百姓也都能在娱乐之余,学习到一些实用的法律干货。如果你平时也想学习一些法律常识,可以关注我。如果大家有任何疑问,也可以在评论区或者私信留言,我看到后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回复!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