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最简单的方式,财产分割的方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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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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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种类(财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社会财富资源的分配方式

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社会群体,总是站在自己利益的角度,选择对于社会资源最为有利的分配方式。总结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归纳起来无非有三种类型,平均制、贡献制、均衡制。这三种分配方式相对应的社会意识形态,便是所谓的平民主义、精英主义和公平主义。

平均制一般是不管能力差异的。社会资源往往按人头平均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最多考虑的因素,限于年龄差异或者性别差异。这种分配方式在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便是平民主义。平民主义强调平民的价值理想,大众化、普及化、等额化作为资源财富合理分配的考量标准。反对精英主义,否定精英在社会贡献中的突出作用。将普通群众定位为社会发展变革的唯一决定力量,根本否定“精英”在社会变迁中的“头雁”作用。其早期产生的社会背景,正是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社会财富匮乏,财富价值层次化低的历史阶段。因为:第一,当时采摘果实与捕获猎物的食物量,具有不确定性。人们之间智力、体力及参与社会关系的差异性都比较小(主要是年龄性别的差异),每个成员对社会财富的贡献度,不是过分的悬殊,难以根据每个成员对于社会财富不同的贡献度,科学合理的确定资源分配比例,只能采用平均制的分配方式。第二,人们最低层次的价值需要(主要是食物需求)具有普遍性。资源受制于劳动技能水平的低下,获取量较少,如果得到较少食物的“平民”,因缺少基本生存食物就会面临生死存亡,而得到较多食物的“精英”,食物一旦多余,就会降低其使用价值,造成资源财富浪费。第三,原始社会财富的价值形态单一,基本是赖以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平均分配简单容易,不易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第四,每个社会成员都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维系生存,时刻面临着生命威胁,皆尽所能辛苦劳动,劳动力大小基本上均等化,无法区分劳动强度、和社会贡献的大小,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不会对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造成重大挫伤。

贡献制是按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贡献率来确定资源分配比例。在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就是精英主义。何谓“精英”?一些特定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由于其能力、地位、财富资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往往被视为精英。这是以身份、地位、权利、财产作为衡量的标准。精英主义产生的社会根源,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那些有价值、有使用价值的事物,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动态性,导致经济需求关系变得复杂多样。第一,人脑的智力程度提高,社会成员的能力构成、能力差异度逐步拉大。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种植农作物,饲养动物,产生的价值收益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每个成员对社会财富的贡献程度,可以衡量判断,有了一定的尺度标准。第二,资源财富的价值形态不断增多,价值层次逐步提高,资源需求、价值需求有了一定的弹性空间。实行贡献制的分配方式,得到较少财富的平民,赖以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基本可以得到,不会严重威胁生命安全。分配财富较多的“精英”,需求价值层次拔高,使用范围广泛,已不满足、不同于黎民百姓低端狭隘的消费水平。第三,实行贡献制分配,财富占有产生差异,拉开分配档次,可以大大激励个人投入、社会贡献,奖勤罚懒,提高资源使用价值的运行效率。

“精英”与平民是两个不同的社会阶层,都有各自的根本利益。为了社会和谐稳定,应兼顾不同阶层的利益需求,站在“公正”的立场,确立社资源财富的分配比例。这种分配方式就是均衡制。它对应的社会意识形态,就是公平主义。公平主义产生的社会根源:第一,社会资源财富集聚扩张,社会复杂程度和人类心智结构的复杂变化同时增加,个体技能水平的差异性越来越拉大,贡献制分配将会导致资源财富占有的严重“两极分化“和阶层之间巨大的消费反差。资源财富占有量较少的平民百姓,无法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极易导致心理需求失衡,引发社会矛盾、导致社会动乱,一旦“揭竿而起”必然对“精英”阶层的利益会造成巨大冲击。而那些财富拥有量多的“精英”,物的“稀罕”程度、物的使用价值明显下降,造成资源财富的巨大浪费。为此,必须阻止这种局面的发生,必须采取方式限制“精英”阶层的财富占有、资源需求,划出一部分财富资源,让平民得到更多的社会发展红利,平衡需求关系。第二,社会分工的密集划分,每个人的价值层次、需求层次不断变化、不断提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不断增加。“精英”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履行更多的社会义务,为了弥补社会分歧,调动底层民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拿出部分资源财富助力平民,为可持续增长和“精英“阶层获取更多的资源财富,夯实劳动力基础、缓解“劳资矛盾“。平民与“精英”之间互利互惠。第三,“精英”得到的资源财富,一部分通过世袭、继承、婚姻、资助赠予、亲缘方式流转他人,这种变换方式,并未严格遵循“精英”规则,让一部分人从出生开始就拥有比普通人更优厚的生存资源,反而会失去竞争压力和创造动力。因此,必须予以适当化、合理化调整,尽量消除贡献制不合理分配、不合理占有以及无偿转移的倾向,调动全社会积极向上的创造活力。

实际上这三种分配方式各有特色。 一是贡献制强调效率优先,平均制强调公平优先,均衡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效率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公平效率相结合,才能形成可持续、优质高效的社会发展局面。二是贡献制强调发展优先,平均制强调生存优先,均衡制兼顾了发展与生存。认为这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选择。三是贡献制强调社会差异、阶级差异,平均制强调社会同一、平等待遇,均衡制兼顾了差异性与“同一性”。认为社会是由差异性与“同一性”相互集聚的系统,分配差异能为社会发展激发活力,分配“同一性”能为社会稳定提供安全保障,应当有机结合。四是贡献制强调多层次价值需求,平均制强调无分层次、等额满足每个人的价值需求,均衡制兼顾了多层次价值需求,尤其兜底人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力促全社会共同发展,共同占有,共同分享、共同满足,这无疑是社会分配最恰当的方式。

不同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往往会有不同的财富分配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一般而言,平均制分配方式和平民主义,适应社会生产力低水平发展的时期,比如原始社会,就是平均分配方式、典型的平民主义。而贡献制分配方式和精英主义,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中高级水平,比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资源绝大部分被少数所谓的“精英”占有垄断,他们是典型的奴隶主、地主和资本家,所谓他们的贡献价值大,实际是巧取豪夺广大农平民百姓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得来的。他们的贡献实际是最初的原始货币、原始货物、原始地产,其余都是靠扩大生产经营,进一步榨取劳动者工资收入以外的剩余劳动,贪婪的占为己有。因此这种分配方式,隐藏一定的欺骗性、剥削性、不合理性。而均衡制分配方式和公平主义,适应社会生产力高速发展的任何时期,尤其适应生产方式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时期。

父母的遗产能自行决定给谁吗?没分到遗产的子女有权争夺吗?

原标题:父母的遗产能自行决定给谁吗?没分到遗产的子女有权争夺吗?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老人离世后,遗产分割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有的老人在生前留有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作了分配,但在老人去世后,子女间往往还是会出现争议纠纷。那么,父母的遗产是不是想分给谁就分给谁?没分到遗产的子女有权利争夺遗产吗?

老徐与前妻生育有一子徐甲,一女徐乙。之后于1995年11月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徐丙。老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位于腾冲市腾越镇和北海乡的房产各一宗、拥有位于大理市的房地产一宗,并持有云南省腾冲市某公司的100%股权。2016年6月26日,在律师周某、刘某的见证下,刘某为被继承人老徐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明老徐之前已给徐甲、徐乙创业进行扶持,其名下所有财产在其去世后均由女儿徐丙继承。2018年9月,老徐去世。之后,徐甲、徐乙因不服遗产分配与徐丙发生争执,徐丙起诉至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原告徐丙提供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结合老徐立遗嘱时的身体状况及见证人的职业情况,此遗嘱系立遗嘱人老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双方应遵从立遗嘱人的意愿继承遗产。最终,法院判令老徐遗产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由徐丙继承。

释法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个人财产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被继承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遗产分给谁或者不分给谁,多分或者少分,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在实践中,甚至有将遗产留给宠物的案例,面对这类情况,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符合格式规范,法院会支持他们的决定。(记者)

(云南法制报)

财富继承的常见方式

“财富传承”并不仅是有钱人才需要考虑的事情,只要有一定的财富,都需要进行合理规划,现实生活中为了几万块几十万闹上法庭的事情也非常常见。

提前规划人生与财产,是远见;让家人和谐分配与继承,是智慧。兼具远见和智慧的安排,才是我们留给家人最好的爱的传承。

01

法定继承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第二顺序继承人:(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自愿放弃继承,或丧失了继承权,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缺点:不能把财富给想给的那个人,需“集齐”所有有继承权利的人签字确认。 法定继承往往会涉及父母赡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家庭矛盾、身份认定等众多复杂的家庭关系因素,因此造成家庭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

02

遗嘱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特点: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 缺点:遗嘱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难以保证,易产生争议。订立时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受到胁迫等容易被提出异议,产生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在继承时,即便有公证遗嘱,也会出现因为各种情况导致遗嘱无效。因为遗嘱而导致的遗产纠纷案实在是举不胜举。而遗嘱制订是一项极具特殊性的法律事务,它需要考虑的事项非常多,且遗嘱在被继承人百年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稍有不慎就会遗患无穷。

03

保单指定受益

《保险法》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利用保险实现财富传承的优势: 1、私密性:保险金额与受益人等相关信息都是存在于保险合同之中的,基于合同相对性,相关内容只有投、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知晓,具有高度的私密性。 2、定向性:人身保险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来实现财富定向传承的意愿。但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出现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需重新指定受益人,否则保险金将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作为遗产继承。 3、放大性:保险具有一定的杠杆作用,能在长时间周期内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大额寿险保单生前保费缴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产净值,从而降低传承时可能的税收基础。 4、灵活性:合理的大额年金险架构,能满足灵活性与资产控制兼顾的需求。让投保人在享有保单控制权的同时,实现一定程度的财富转移。

“财富传承”并不仅是有钱人才需要考虑的事情,只要有一定的财富,都需要进行合理规划,现实生活中为了几万块几十万闹上法庭的事情也非常常见。

提前规划人生与财产,是远见;让家人和谐分配与继承,是智慧。兼具远见和智慧的安排,才是我们留给家人最好的爱的传承。

01

法定继承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第二顺序继承人:(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自愿放弃继承,或丧失了继承权,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缺点:不能把财富给想给的那个人,需“集齐”所有有继承权利的人签字确认。 法定继承往往会涉及父母赡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家庭矛盾、身份认定等众多复杂的家庭关系因素,因此造成家庭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

02

遗嘱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特点: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 缺点:遗嘱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难以保证,易产生争议。订立时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受到胁迫等容易被提出异议,产生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在继承时,即便有公证遗嘱,也会出现因为各种情况导致遗嘱无效。因为遗嘱而导致的遗产纠纷案实在是举不胜举。而遗嘱制订是一项极具特殊性的法律事务,它需要考虑的事项非常多,且遗嘱在被继承人百年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稍有不慎就会遗患无穷。

03

保单指定受益

《保险法》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利用保险实现财富传承的优势: 1、私密性:保险金额与受益人等相关信息都是存在于保险合同之中的,基于合同相对性,相关内容只有投、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知晓,具有高度的私密性。 2、定向性:人身保险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来实现财富定向传承的意愿。但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出现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需重新指定受益人,否则保险金将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作为遗产继承。 3、放大性:保险具有一定的杠杆作用,能在长时间周期内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大额寿险保单生前保费缴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产净值,从而降低传承时可能的税收基础。 4、灵活性:合理的大额年金险架构,能满足灵活性与资产控制兼顾的需求。让投保人在享有保单控制权的同时,实现一定程度的财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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