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继承父母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前继承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辩护律师网 544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夫妻婚后继承财产是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jhr.com.cn

夫妻婚后继承财产是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案例

王先生和李女士最近正在闹离婚,因为一笔身故保险金吵得不可开交。这笔身故保险金是李女士的父亲在生前,自己给自己买的保险获得的理赔金。那这笔身故保险金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呢?

二、答案

具体要看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主要分下面三种情况:

1、指定李女士为受益人。

保单明确指定李女士为受益人,填写了李女士的名字和个人相关信息,那么这笔身故保险金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会被分割。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保单受益人选择的是法定继承人,这笔身故保险金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会被分割。如果李女士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她可以获得全部的身故保险金。

解析: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没有填写受益人。

如果保单没有填写受益人,这笔身故保险金就被认为是遗产而被李女士继承,如果是婚后继承,那这笔身故保险金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会被分割。但如果是婚前继承,那这笔身故保险金就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离婚不会被分割。

解析: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继承:(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小林划重点

小小保单,学问也很大,选好受益人,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保全资产,不被其他人分割,还能避免将身故金变成遗产,免除了将来可能到来的遗产税问题,另外,保险具有很强的私密性,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查询。所以,保险不仅具有金融属性,还具有法律属性,合理设计保单,才能实现财富的保全和定向传承。

公众号:小林寻保笔记

婚后取得的房产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未必!

网友求助,问结婚后得到父母的房产,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按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往往是有例外的,民法典还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回到网友的问题,婚后得到父母的房产,没有说是如何取得的。取得的方式不同,结果也是可能不同的。在婚后取得父母房产,通常有三种方式比较常见:

1、以受赠方式取得

父母在子女婚后,以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子女。如果赠与后,房产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无特殊约定,则该房产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无特殊约定,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以继承方式取得

继承又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般在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通过遗嘱的方式取得,而遗嘱中明确只归自己的子女,则属于个人财产。有网传这种遗嘱有防儿媳防女婿的条款,就是这个意思。

3、以买卖方式取得

子女在婚后以买卖的方式取得父母名下的房产。如果是真实的买卖关系,无特殊约定和证据,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此时,即使只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也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父母通过买卖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子女,很多只是为了节省过户费用,实际上子女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款,这种情况就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要按照赠与的标准来认定归属。对是否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有争议的,主张实为赠与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这个举证责任很重要,证据不到位,事实就无法认定。

离婚冷静期内 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结婚是人生大事,同他人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意味着一个人社会身份的转变。同样,离婚也是人生大事,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

离婚冷静期

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给了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一段“缓冲期”,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追悔莫及。除了为恼火的夫妻们“降温”,离婚冷静期制度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离婚冷静期双方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很多人正是因为小看甚至忽视这短短三十天而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怨偶再添新“仇”。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如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离婚冷静期内母亲突然去世

妻子要求分割遗产获支持

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二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却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从张某的当庭陈述中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屋,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将上述房屋出卖。这补偿款还没分清楚,又凭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果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这简直是强词夺理,一方面,二人已经分居十余年,其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其作为儿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而张某平时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所以张母在临终前立有遗嘱,分给张某较多遗产份额。另一方面,二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二人为此各执一词,争辩不休,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张某陈述王某明知100万元补偿款只能通过出售继承房屋进行支付,但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具体到上述案例,如若张母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则王某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如若张某与王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夫妻双方明确约定

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

婚姻是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结合,选择离婚必然会导致人身和财产关系发生变化,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特殊的“缓冲期”,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日常婚姻存续期。

北京西城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程乐法官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能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进行处置,特别是关于购置、处置房屋、小型汽车等大件的不动产和动产,防患于未然。若发现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应搜集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其次,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协议内容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谨慎签署。随意的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的瑕疵,随意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

最后,婚姻作为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会能够持续运转,也使得每个独立的个体有可能在最小单位的组织中找到精神温暖。离婚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其设置是为夫妻的矛盾进行缓冲,提升对离婚的审慎程度,避免冲动轻率离婚,不至于在离婚后悔不当初。也通过提高离婚成本来督促夫妻更冷静地思考夫妻关系、磨合生活,提高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

文/田婧 栾杰(北京西城法院)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