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农村自建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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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申请的经适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男方买的经济适用房,婚后我和他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咋判?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经常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而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特殊房产,更有其特殊性和繁杂性。是婚前申请,还是婚后购房,是夫妻购买,还是父母出资……
而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为了买套房,是很多人的终极人生目标,奈何随着房价的逐年攀升,买房却只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
有人计算过,若要在北上广深这样的地方购房,一辈子不吃不喝,干活100多年,或许才能实现梦想。于是很多人开始关注更划算,也更有购买希望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常简称为经适房(下文简称经适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所谓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所谓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我国的经适房分为一类和二类两种,这种房子有着其特殊性,房产证上标示的是以经济适用房管理等字样,且大部分经适房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
所以从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来看,购买一套经适房对于一般家庭来说简直是再合适不过了,当然前提是你足够幸运,能摇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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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作为一种特殊性房产,在离婚时分割需要确认以下三个重要因素:
1、是一方在婚前申请购买还是夫妻双方婚后申请购买;
2、房产证是婚前登记还是婚后登记,这个是认定产权人的归属;
3、是一方个人财产出资还是双方共同出资。
其中经适房因为在购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满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可以认定房屋的评估费,确认分割份额。
如果是全额出款购房的情况下,针对以上三个因素,我将分3种情形分别探讨:
一方婚前申请购买,个人出资,无论是婚前登记还是婚后登记,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第1种情形
这种情况下,无所谓房产的分割与出资方的补偿。在法律层面不存在疑问与争议问题。
一方婚前申请购买,无论婚前登记还是婚后登记,配偶共同出资的。
第2种情形
婚前申请购买的婚前登记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由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时支付另一方房屋权益的折价款。
但有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通常都需要一定时间周期,有时婚前申请的购房资格,但产权登记却发生在婚后。
按照目前主流观点来看,房屋的取得主要还是取决于一方的购房资格,即便配偶婚前婚后都有出资行为,即便房产登记发生在婚后,仍不能直接将房屋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房屋购买时对购房人的申请条件,亦与经适房政策相悖。
但配偶作为出资方,可就此获得相应补偿。关于补偿折价款的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
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婚后登记,配偶共同出资的。
第3种情形
此种情形下,这已经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资格在婚后取得,购买房屋并登记亦完成于结婚之后,即便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也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如果夫妻之间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按照相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当地相关的经适房政策进行分割。
经适房分割还有遇到特殊的情形:经适房的分割涉及案外人(其他购房人或同住人)的利益时,法院将不会对该房作出处理,需要相关权利人另行起诉。
因为经适房的申请人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即由家庭成员共同向政府部门提出购买申请,这将导致离婚时经适房的分割,不仅涉及到夫妻二人的利益,同时关涉到其他同住人的利益。
因此,在很多离婚案件中,经适房只能待离婚后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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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师常常会在后台收到一些当事人咨询经适房分割的私信。但事实上家理律师代理离婚时经适房分割的案例少说也有100 起。
比如我们曾经遇到一起离婚案件,女方来自广州,男方是北京本地人。女方嗜赌成性,丈夫多次劝诫后无效心灰意冷后开始分居,而女方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男方购买的一套在五环内100多平的经济适用房。
接到起诉后,男方找到了我们,希望家理律师能帮他保留此房产的拥有权。一方面这套房是他的唯一住房,也是安身立命的根本,另一方面他还要赡养80岁的老母亲,主动替前妻偿还了部分债务,看着这个年纪已过半百的男人,家理律师决定尽力帮助当事人实现他的诉求。
经法院查明,此处房屋的确是经适房,但是我方当事人以婚前个人名义购买,且婚后也是一直由他的母亲在进行还贷。女方出示的证据并不足以说明共同还贷的事实认定,最终判决支付女方10万元的折价补偿款,帮助男方实现了最大利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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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长安米贵,居之不易」,尤其是一线城市,本身房价非常高,现实中经济适用房也很难申请,如果自己不具备购房主体资格,却出了房款,离婚时难道真的就没自己的份了吗?
经适房分割的复杂就在于它主要是取决于经适房的申请人,他是否具有具备申请的资格,而不是基于出资等等其他的情况。如果经济适用房是一方婚前取得的,那么婚后配偶对于房屋的出资或者还贷与否是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的。
所以经适房产权属于有资格申请的这一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出首付或者共同还贷的行为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
法院在分割时会综合的因素有:1、房屋亦可适当参考就出资方的该部分出资额,以公平为原则,兼顾双方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益,在低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额下,最终合理确定对另一方的补偿金额。
最后,我建议各位,在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经适房时,相关申请人(无论是作为购房人还是作为同住人),最好能够提前签署相关的家庭财产协议约定,将各自的出资情况、性质以及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家庭内部纠纷。
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的情形趋向复杂多变,如果你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不妨可以提前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以免让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在签订离婚协议或是起诉离婚前,也最好提前咨询家事律师,以便争取更多房产份额。
我是易轶律师,如果你有婚姻家事法律相关的困惑,可以找我聊聊,我来帮你。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在我们购买房产的时候一般会先选择商品房,但是如果因为资金不足等问题就会考虑其他房源,比如说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那么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一)申请人必须要确认卖房者已经取得了房产证。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的凭证,拥有房产证才能依照规定对房屋进行处理,房产证也是唯一的合法的凭证。
(二)申请人申请的经济适用房要符合相关的转让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已经购得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满一年,就可以上市交易了。
(三)申请人申请的房屋不能被设定为抵押物,也不能被司法机关查封。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产在一定的时间内是不可以进行过户交易的,根据民法典和城市房屋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人在处理房屋的时候应该按照抵押人的规定,否则不可以随意处理处理房屋。
(四)申请人在申请房屋的时候应该确定房屋的承租方已经放弃房屋了。按照我国的民法典规定,出租方出售房屋的时候应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拥有优先的购买权利。购房者应该弄清楚房屋的使用状况,必须得到承租方的首肯才可以购买房屋。
(五)申请人应该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应该包括配偶和子女,申请成员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夫妻关系或者子女关系。申请家庭的成员都应该具有本市的户口,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且至少有一个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家庭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特别小。
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手续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三、哪些情况下,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三)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买卖经济适用住房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吗?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完全属于购房人,但是对房屋再次转让作出了限制,具体限制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规定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2008 年 4 月 11 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可以认定有效。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 2008 年 4 月 11 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008年4月11日之后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一般可以认定无效。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向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性质,但是从根本上不同于经济适用住房,没有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购买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签署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拆迁安置所得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拆迁所得经适房取得条件标准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取得的核定标准不能等同,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亦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导致合同无效后,卖房人可以要求买房人返还、腾退房屋、逾期腾退用费并享有房屋所有权;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返还购房款、税费、装修费、增值损失、评估费等损失。
针对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合同因没有法律等级效力规定导致各地法院认定不一,法院对在限制期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持否定态度,因此一般而言会认定合同无效。其他类型房屋包括央产房,限价商品房,两限房,拆迁安置房(回迁房)等带有福利性质房屋因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均可以买卖,虽然并不会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具有较大风险。因此,购房人应当谨慎依法依规买卖房屋,以免蒙受巨大损失。
法律依据及参考案例: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2743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474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521号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完全属于购房人,但是对房屋再次转让作出了限制,具体限制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规定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2008 年 4 月 11 日之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可以认定有效。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 2008 年 4 月 11 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008年4月11日之后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一般可以认定无效。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向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性质,但是从根本上不同于经济适用住房,没有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购买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签署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拆迁安置所得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拆迁所得经适房取得条件标准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取得的核定标准不能等同,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亦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导致合同无效后,卖房人可以要求买房人返还、腾退房屋、逾期腾退用费并享有房屋所有权;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返还购房款、税费、装修费、增值损失、评估费等损失。
针对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合同因没有法律等级效力规定导致各地法院认定不一,法院对在限制期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持否定态度,因此一般而言会认定合同无效。其他类型房屋包括央产房,限价商品房,两限房,拆迁安置房(回迁房)等带有福利性质房屋因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均可以买卖,虽然并不会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具有较大风险。因此,购房人应当谨慎依法依规买卖房屋,以免蒙受巨大损失。
法律依据及参考案例: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2743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474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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