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赠与财产分割,民法典关于赠与房产离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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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后一方赠与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民法典婚前赠与房产离婚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真细节: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的不同点

编者按: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及《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分别阐明了观点,本文分两节,分别予以介绍。

第一节 对夫妻一方在婚前、婚内撤销房产赠与的处理意见

一、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适用条件

适用本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是设立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

2.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

如果赠与的是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只要交付了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上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也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因此,对该类特殊动产,在已经交付的情况下,不应以未办理转移登记为由,支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3.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除非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的财产往往只是名分的不同,实际上大多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因此,即使另一方一直合法占有使用该房产,也不能认定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仍可以撤销赠与。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房产所有权才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同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归于消灭。根据对本条的上述理解,夫妻一方就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登记后赠与房产的已变更为受赠人,不再受本条解释调整。

4.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在是《民法典》第658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二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由于行使法定撤销权前,赠与物的权利往往已经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夫妻赠与房产已部分履行,对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

实践中遇到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对于这类纠纷,应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应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2.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的效力

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能够阻止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任意撤销权是对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其中包括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当然也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符合法律规定精神,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3.关于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实践中曾发生过一种情况,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对此,应分别以不同情况对待。如果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那么,人民法院应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前两种情形下受赠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理由是:赠与合同是单方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如果判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无疑会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

四、关于对夫妻间赠与房产公证异议的救济途径问题

如果赠与房产已经过公证,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人因此丧失任意撤销权。诉讼中,如果赠与人以公证有明显错误作为抗辩事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赠与人的理由充分的,可以不采信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支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五、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夫妻间房产受赠人资格的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如果夫妻一方婚后因疾病或受伤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痴呆人、植物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有行为能力人的夫妻一方向对方赠与房产,对方是否有权接受赠与房产?根据《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受赠人的资格。因为赠与合同是单方行为,只要赠与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此时,存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可以认定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代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了赠与,赠与合同成立。

六、关于法定撤销权的问题

本条规范的是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的情况,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变更登记,则原则上,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但是,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适用法定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如果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也可以援引法定撤销权予以撤销,但要注意,基于双方为夫妻的特定身份关系,所附义务如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违公序良俗的,则不应当支持其相应的请求。

本节小结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本文编辑作如下小结,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1.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赠与房产时,既未约定放弃撤销权,赠与合同亦未经过公证的情形下,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放弃撤销权,或者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2.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均可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第二节 对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撤销房产赠与的处理意见

上节是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对赠与房产行使撤销权的处理意见,如果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赠与房产在离婚后主张撤销权或者不履行离婚协议又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

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2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本节小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上述《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的观点,本文编辑作如下小结,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相对方,离婚后,赠与方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任意撤销权的,不予支持。

2.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是赠与人为换取相对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3.如果离婚协议中房屋受赠人不是离婚协议相对方的情形下(比如系子女或他人),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故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4.无论离婚协议中房产受赠人是离婚协议的相对方,还是子女或他人,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5.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婚内互赠房产后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男士。他与女方于三年前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曾经购买过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结婚后,为了夫妻关系更加融洽,经双方协商一致,男方将该房产赠与了女方并办理了变更手续,房产登记在了女方个人名下。由于性格不合,目前双方正在协商离婚问题,但就该房产如何分割出现了分歧。女方认为:既然男方已经把房产赠与给了自己,那么该房产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与男方无关。对此,这位男士当然不能接受。

对于夫妻婚内互赠房产后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看赠与行为发生时赠与方是否明确表示房产所有权只归受赠方个人所有。如果赠与方没有此类意思表示,则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而如果赠与发生时赠与方明确表示房产所有权只归受赠方个人所有的,则要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而认定房屋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这位男士除了将房屋更名到女方名下外,并没有明确该房屋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所以需要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是正确的。

2021年起,夫妻离婚“分房产”统统按3种情况处理,争也没用

在中国,房子到底意味着什么?有人说是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居所。但从过去十年国人投资房产比例的大幅增加来看,不得不承认房产在亿万国人的心中早已不止是家的避风港湾这么简单。

我们总结认为,房子除了是解决居住问题,是安居立业的基础之外,还有两大重要属性:其一、在中国,房子和教育、医疗、户籍等社会资源牢牢捆绑,而社会资源的不平衡间接推动了房价不断上涨,往往地段核心,配套完善的房子,升值空间越大,争相购买者不断。在这里房子扮演着必需品和增值品的角色;其二、过去十年被业内公认是房地产投资的“黄金十年”,这期间我国平均房价上涨了近2倍,投资性购房需求激增50%,不仅如此,截止到2019年底,房产资产占城镇居民家庭总资产的比例超7成,这期间房子早已是数以万计的人“造富”的重要工具。

北师大教授董藩认为,房子是家庭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房地产专家孟晓苏也直言指出,在中国房子就是家庭财富的直接体现。房价上涨不仅能化解通胀压力,更能带给大多数人财富尊严。

对于上述两位专家的言论,很多人可能听起来觉得“不中听”,但是不得不说这话直击要害。房子在我国不管是以解决居住,还是增值保值,亦或是作为金融资产的角色存在,归根结底其实都是折射出了房子作为家庭财富所带给人的 “安全感”。尤其对于女性而言,更把房子当作是婚姻的标配,更有甚者要求另一边必须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足可见房产这个“大件”商品,能够给女性所带来的安全感更强烈。毕竟以现在的房价水平来看,随便一座像样城市的一套商品房的市值也有两三百万,这可是很多人靠工资收入一辈子都无法获得的“巨额财富”。

房产证上加名字,对于女性是安全感的保障,但是对于男性而言可能就意味着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夫妻间就要分割房产,所以很多男性很排斥加名字。但现实生活中,如果男方不愿意加名字,可能就要打一辈子光棍。买了房、加了名字,也并不能作为保障夫妻双方感情的稳定器,事实上,最近5年我国结婚率不断下滑,而离婚率却不断上升。尤其是东北三省,离婚率一度超过50%,夫妻离婚争夺房产的闹剧更是不断上演,对簿公堂者更不在少数。

为什么夫妻离婚后争夺房产的现象屡见不鲜?我们认为,归根结底是房子的价值过高,基本上占据绝大多数家庭资产的近80%,而且是夫妻双方甚至是两个家庭奋斗多年的积蓄换来的,因此夫妻离婚时,房产基本上成为夫妻双方的必争之物。那么问题就来了,面对房子这类“大件”巨额财产,如果夫妻离婚,房产到底该如何分割?

很多人只知道,现行的法规为了保护女性,离婚后财产是平均分割的,所以理所当然觉得房子也要平均分割。这其实有一定误解,因为房产也分为很多种,婚前房产、婚后房产、婚前父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前父母出首付夫妻还贷款的房产、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名字、房产证上只有女方名字等等,所以具体情况还要具体看待。不过大家不用担心的是,新规来了,从2021年1月1日起,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和房产分割进行了更加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2021年起,夫妻离婚“分房产”一律这样处理:统统按3种情况处理,争也没用

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概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婚前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值得一提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婚前继承的财产,虽然婚后才分割,但是婚前所得,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不予分割。

按照以上原则,我们来看看房产离婚后到底该如何分割。婚前房产分为两种情况:1、婚前全款购买或者按揭购买但是婚前已经还清贷款。这就是典型的婚前个人房产,夫妻离婚后是不用分割的,婚前是谁的财产,离婚后还是谁的;

2、婚前一方付首付按揭购买的房产,但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证上只有付首付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可以说非常普遍,很多男性为了结婚,凭自己的能力或者靠家里赞助,通过付三成首付按揭的形式买了房,婚后剩余的七成贷款由小夫妻双方偿还。这种情况,房子一般也会被判定为婚前财产,但是基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的事实,房产所有人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具体如何补偿,则要参考还贷金额、偿付利息还有房价涨跌等因素。这个很好理解,房子首付是婚前财产,按揭部分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可以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所以者给予另一半经济补偿,实际上就相当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第二、婚后共同财产,无明确约定,一律均等分割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值得一提的是,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中的房产也分为三种情况:

1、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一方愿意在房产证上加另一方的名字,这是婚后共同财产。而婚后加名字即意味着当事人愿意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离婚,这类房产将平均分割。如果当事人仅限于口头承诺并未加名字,仍然算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不分割;

2、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不管是全款还是按揭购买,不管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平均分割;

3、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这也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平均分割。不管是婚前全款购买还是贷款购买,愿意加另一方名字,就可看作是自愿赠与;

以上三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无明确约定,夫妻离婚后一律按照平均原则分割。当然,也会存在有约定的情况,比如以文件形式约定的婚后各自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再比如一方虽然愿意加另一方的名字,但是约定比例却不是5:5等,这种情况下,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要按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来分割。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只是口头上的约定,没有形成实际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协议,则一律按平均原则分割。

第三、其它情况

1、继承来的房产。这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房产是婚前继承的,不管是婚前分割还是婚后分割,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不予分割;另一种是婚后继承的,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平均分割。当然如果婚前一方继承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房产所有者愿意在房产证上加另一方的名字,这时候该房产就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离婚后也要分割;

2、父母赠与的房子。①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离婚后不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后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则被认定为按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不予分割。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后按照购房时的出资比例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人会问,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产,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出资以一方父母的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要求分割,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此时,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这种情况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不属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范畴。

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可以说又详尽又明确,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婚前还是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赠与的房产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虽然看似复杂,但其实有条理且简单,都是遵循夫妻双方的购房时的出资以及后期的自愿作出的规定。这意味着,从2021年起,夫妻离婚后不用再去“争房产”了,因为离婚后的“分房产”其实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时候即使一方对于分割不满意去争去闹也是没用的。

最后我们想说,法规虽然看似无情冰冷,但其实本质上还是有人情味,是希望夫妻间的婚姻关系能够长久持续的。最直接的体现就是,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30天,这如同是给了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机会。本意是想通过这条新规告诫世人,婚姻来之不易,不可儿戏,要且行且珍惜。夫妻相处之道贵在相互包容理解,遇事多站在对方立场考虑,如果再能不把物质金钱看得那么重,相信会有更多的夫妻关系存续。

对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新规,你有什么想说的?你觉得对于男女双方来说,新规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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