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免责条款有效吗,合同法中规定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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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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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该规定,只要造成 对方人身伤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能免责。与此不同,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无效。故意和过失均为过错的形式。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 害后果,而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 人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 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 状态。重大过失与轻微过失相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应根 据法律对行为人的要求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程度与产生的客观结果来在本件纠纷中,某文具公司与不干胶公司的不干胶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双方皆未提供对不干胶质量标准的书面约定。不干胶公司《送货单》上明确写明“如以上货物有质量问题,须在签收后7天内书面 形式提出或传真本公司”,而某文具公司长期使用不干胶为客户制作产品的,应有能力在合理期限内发现不干胶有质量问题,尤其如客户退货证明中所反映的黏性不足问题。但某文具公司不仅未在收货后7天内提出质量异议,且根据其提供的客户证明,客户在2008年7月即已陆 续有退货、补货情况,某文具公司非但没有向不干胶公司及时提出质量 If问题和处理意见,而且在继续使用不干胶为客户加工产品。时隔半年,某文具公司以不干胶公司提供的不干胶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索赔,其间不确定因素增多,即使进行质量鉴定,对鉴定对象的确定、质量标准的认定、导致黏性不足的原因、赔偿金额的合理性等皆难以把握。故双方应严格遵循《送货单》上的约定,某文具公司没有在7天内即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质量检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某不干胶公司的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某不干胶公司通过免责条款有效地控制了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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