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部队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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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政策是什么(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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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凸显。”李克强总理在6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保障这些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1 对象和标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2 谁参与提供?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3 有哪些支持政策?

土地支持政策——

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1) 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 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5) 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6)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7)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

8)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9)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简化审批流程——

1) 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

2)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3) 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4) 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降低税费负担——

1)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金融支持——

1)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3) 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4) 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非法侵占罪怎么判刑(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在日常生活当中,所有的物品都有自己的物品所有权,其他人是没有资格对物品进行占有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就是有这样一部分人,他们老想把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不管是利用职务之便或是其他方式,很可能会非法侵占别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东西。下面名律师刑事辩护网小编就详细给大家介绍,侵犯财产罪数额标准是多少?

  一、非法侵占罪

  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二、侵犯财产罪数额标准是多少?

  刑法第13条对形形色色的犯罪作了科学的定义与概括,揭示了犯罪的基本特征,阐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数额较大的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作为侵犯财产罪,侵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通过所侵占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因而,非法侵占罪定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体现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相当的程度。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侵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直接地表现为对公民、单位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自己所持有的单位或其他公民的财物非法地转变为自己所有,剥夺了财物所有人对财物的合法所有权。在非法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基于保管、托运、借用等合同关系而合法地取得他人财物的占有权,这种合同关系的最深层次的基础,在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诚实信用的委托关系,行为人的侵占行为实则是对诚实信用的委托关系的破坏与违背,当然,侵占遗忘物与埋藏物的犯罪,只是例外情形。所以,侵占犯罪从表面上看是侵犯了公民及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但从更深层次上透视,它通过侵犯单位、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人与人之间、人与单位之间的委托信任关系,间接地阻碍了商品的流通,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侵占行为成立前,基于租赁、保管、抵押、质押、寄托、托运、借用等合同关系以及雇佣关系,基于与行为人之间的诚实信用,财物所有人才能将自己财物的占有权交付与行为人,行为人有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委托合理地行使占有权,不得侵犯财物所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行为人超越了财物所有人的意思或授权,违反法律、违背委托将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必然会对诚实信用的委托信任关系造成破坏。

  这种对委托信任关系的破坏,形式上只是犯罪人与财物所有人之间的个别事情,但是进一步来讲,这种破坏并非个人之间的问题。这种破坏影响是深远的,会引发社会性的普遍的信任危机。诚实信用是商品经济平稳有序发展的有效保证,随着信任危机的蔓延,经济交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财物的流通随之逐渐缩小,从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轻重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非法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取决于侵占数额的大小,因此,确定非法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应当充分体现其达到社会危害性程度,既要求侵占数额的危害性达到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又要求其达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侵占埋藏物、遗忘物的犯罪只是例外情形)。

  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如前所述,非法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侵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主要是通过侵占行为给财产所有人造成现实的财产损失得以体现,这一损失最直接的表现即侵占财物的数额。

  在确立侵犯财产各种犯罪定罪数额标准时,我国刑法分别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分别确定不同的定罪数额标准,以体现其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程度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如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由于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同,其“数额较大”标准也各不相同 。在确定非法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时,我们也必须充分注意该罪的本质特征。非法侵占罪有一个特殊的过程:变合法占有为非法占有。

如法条所规定,不论是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或是捡拾他人的遗忘物,发现他人的埋藏物,都是一个合法的行为,而将这些本属于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则成了一个非法行为。也即是说 ,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之时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但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从而使合法占有变成了非法占有。民法观点认为,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就所有人占有当然无需多议,非所有人占有,根据是否享有占有权能又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中的合法占有,其实质是非所有人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非所有人意欲强行取得该物之处分权,便使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升级为刑事法律关系。为维系所有权的圆满状态,法律赋予了所有人以物上请求权,即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占其所有物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侵占正是对该权利的侵害。正是因为行为人的越位,意欲成为所有人,使合法变成了非法 。侵占犯罪的实质,是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达到相应的程度,即侵占数额达到了相当的数额,且越过了“拒不退还”这一界限,而成为一种犯罪行为。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在考量侵占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确定非法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时,必须把握侵占犯罪与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与界限。同时,确定非法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还应当遵循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是关于犯罪既定性又定量的规定,只有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才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换言之,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仅指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侵占数额作为侵占的结果,其大小左右着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只有违背民事法律规定、侵占数额超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底限,才能认为侵占行为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

  以上就是名律师刑事辩护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侵犯财产罪数额标准是多少?”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侵犯财产罪的具体数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日常生活当中,只要他人的物品被行为人非法侵占,侵犯了别人的财产的话,我国法院都会对行为人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当然如果侵占的数额越大,处罚的标准就会越重。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搜索王平聚律师,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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