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离婚后大陆财产分割,香港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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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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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香港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香港地区离婚财产分割裁判规则初探

香港地区有关婚姻制度的成文法例主要包括《婚姻条例》、《婚姻法律秩序与财产条例》、《婚姻诉讼条例》、《父母与子女条例》、《香港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婚生地位条例》、《已婚者地位条例》、《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等一系列单行法例。

2010年香港终审法院在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处妻子在香港离婚时,有权分得配偶一半资产。

即确立了 50/50进行分割的规则 案情事实背景及其他考虑因素的离婚诉讼案件的析产原则。

根据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关于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赡养费给付,法院的考虑因素包括:

(1)婚姻双方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

(2)婚姻双方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3)双方的生活水平;

(4)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5)双方的身体或者精神状况;

(6)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7)因离婚而丧失的利益价值。

根据相关判例,法院认为法庭审理经济济助问题时,应遵从下列4大原则和下述5个步骤。

(a)行使《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下的酌情权的目的,是达致一项对诉讼双方公平的资产分配方式;

(b)公平原则的意思,是不得因双方在性别,或角色上的分别,而以不同方式对待他们;

(c)为免不经不觉间,以不同方式对待双方,以及为促进公平原则,法官一旦初步认为要以不同方式对待双方,便应仔细考虑平均分配资产的准则,并应牢记只有在良好和清晰的理由支持下,方能偏离该准则。

(d)法庭不应鼓励任何人试图深入回顾一段失败婚姻的做法。

运用《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的五个步骤为:

(1)第一步 辨清资产——法庭在行使《条例》第7条下的酌情权时,首个步骤是确定与讼每一方在聆讯日之时的经济资源。 具体来说,法庭必须顾及每一方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

(2)第二步 评估双方的经济需要——法庭继而要评估双方的经济需要。 假如资产有限,则双方或不能达致互不拖欠的决裂,法庭亦可能要下令其中一方定期向对方支付款项。 就此而言,法庭往往要考虑每一方的生活水平、年龄及是否存在任何残疾。

(3)第三步 决定运用「平均分享」原则——假如在照顾双方的需要后仍有剩余产,则法庭决定运用「平等分享」原则对于家庭资产平均分配 ;

(4)第四步 考虑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离「平等分享」原则;

(5)第五步 作出裁决。

综上,香港地区离婚诉讼中对于财产分割的安排,主要基于夫妻双方提交的财产清单以及双方在案件审查阶段对于财产状况的举证及质证情况来确认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资产状况,并通过调查双方对于家庭资产的贡献大小、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各自生活需求以及获得收入的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均分割家庭资产为一般规则,在考虑是否有其他因素后,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内财产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欧美部分国家、香港等地区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婚内的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即为谁的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本文将结合实践,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进行初步介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

《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按照基本逻辑,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限定于婚内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在过去,我国曾有《婚姻法》规定结婚超过八年后婚前财产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法制进步,这一规定早已被废止。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婚内财产

大部分婚内“新增”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婚内财产。《民法典》对夫妻婚内财产、婚前财产做出了详细规定,我们就常见的财产类型总结如下:

1. 婚后的工资、奖金等等均属于婚内财产;

2. 婚后有一方父母、祖辈去世而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内财产(一般离婚时,我们普遍建议让相关人员先立一份遗嘱);

3. 婚后工资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婚前买的房单独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只有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5. 婚前拥有的股权、公司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内股权带来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确定夫妻婚内财产的分割比例

这里要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第一,夫妻双方没有签署任何的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为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归一方,或双方婚后采取分别财产制),那么双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五五分。

同时,这种情形下,如果一方存在出轨、家暴、隐匿或转移财产等行为,这一方将少分或不分财产,结合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经验,全国法院的分配比例是四六分,无过错方可分得婚内财产的六成。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分割财产时仍然保持平均分割。

第二,如果夫妻双方签署了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则需要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多问题就是虽然双方签订了类似的协议,但是由于协议中存在措辞不当的问题,导致协议无效。比如在婚内财产协议中表示“婚内财产由一方掌控,如果离婚则财产归其一人所有”,这种不专业的表述会导致协议被认定为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在离婚前双方可以反悔,最终导致协议无效。

以上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最基本的法律内容总结,实践中结合房产类型和房产情况(是否取得房产证、央产房、军产房、公房等等),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财产(期权、RSU、股权、虚拟货币、网点库存、公众号等等),都有很多更为细致的处理方式,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离婚双方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建议两地同时起诉

如果双方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如果先在内地起诉后,建议客户要同时考虑在香港立即起诉。

虽然香港法庭会在起诉后会因为内地诉讼还在进行中,而通常会stay the proceedings 即中止香港的婚姻诉讼,等到内地诉讼判决后再继续进行。但是如果香港不起诉,香港的财产尤其是房产无法扣住,如果香港同时起诉后,香港的财产,尤其是房产此时可以用表格A 去订屋,即登记土地注册署,显示房屋有争议,这样阻止当事人转让该房屋,买家构成善意第三人机会减少;

同时其它保险、基金、股票、银行存款之类,在起诉后,被告人也要对2年内对其财产的处分比如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说明其合法理据 (比如是正常支付房租、生活费,还是非正常的转移资金),否则很容易被法官视为非法转移财产,法官会考虑这笔转走的财产也纳入夫妻共同分配的范围。

所以提早进入诉讼的必要的。否则,内地打完官司后,香港的财产都处理得差不多了,此时夫妻一方在香港的财产可能一文都分不到。

如果双方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如果先在内地起诉后,建议客户要同时考虑在香港立即起诉。

虽然香港法庭会在起诉后会因为内地诉讼还在进行中,而通常会stay the proceedings 即中止香港的婚姻诉讼,等到内地诉讼判决后再继续进行。但是如果香港不起诉,香港的财产尤其是房产无法扣住,如果香港同时起诉后,香港的财产,尤其是房产此时可以用表格A 去订屋,即登记土地注册署,显示房屋有争议,这样阻止当事人转让该房屋,买家构成善意第三人机会减少;

同时其它保险、基金、股票、银行存款之类,在起诉后,被告人也要对2年内对其财产的处分比如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说明其合法理据 (比如是正常支付房租、生活费,还是非正常的转移资金),否则很容易被法官视为非法转移财产,法官会考虑这笔转走的财产也纳入夫妻共同分配的范围。

所以提早进入诉讼的必要的。否则,内地打完官司后,香港的财产都处理得差不多了,此时夫妻一方在香港的财产可能一文都分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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