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中如何审查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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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可以起诉吗怎么写(如何起诉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院执行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被执行人欠债170多万迟迟不还

法院强制查封拍卖名下三套房产

其妻子以夫妻共有房屋为由

提出执行异议

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

杨某与何某某股权转让纠纷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杨某向何某某支付股权转让费及利息170余万。判决生效后因杨某迟迟不肯履行还款义务,何某某便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6月

法院对登记在杨某名下的三套房屋进行查封、挂网拍卖。

2021年12月

杨某的妻子全某某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涉案房屋的拍卖程序,钦南法院审查后作出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

2022年1月

全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全某某诉称:

涉案房产虽然只登记在第三人杨某名下,但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执行拍卖房屋时未调查核实共有人情况,也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义务,损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执行程序违法。

被告何某某辩称:

原告与杨某是夫妻关系,当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是知情的,所以协议对原告和杨某都是有效力的。

第三人杨某述称:

自己与何某某只是合作关系,与原告的财产没有任何关系,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只有权拍卖一半。

案件争议焦点

1.涉案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全某某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焦点一: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特有财产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涉案的三处房产是在原告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即使只登记在杨某个人名下,仍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焦点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杨某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查封杨某与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同时,原告未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提起析产诉讼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因此不能基于共有人的身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但在对原告与杨某的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处分时,应对全某某的财产权益即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的一半份额予以保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以案释法

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配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权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会予以适当保护,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法官提醒

出于执行程序的复杂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等救济途径,以便能够及时纠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这些救济途径的主要区别:

什么是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措施、执行方法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旨在变更或撤销违法执行行为,纠正执行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

什么是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的异议,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属于实体上的权利救济。

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出现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后,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程序。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条阅读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现有的民事执行实践来看

执行案件大多数涉及

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

而此类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

又多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较为常见的夫妻共有财产类型

包括房产

或其他不动产、车辆、股票、债券等等

那么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

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一

陈某因欠付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了其与配偶王某名下的房屋,王某在准备卖房的时候才发现其与丈夫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陈某共有,自己享有一半的份额,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与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及王某名下的房子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二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某名下的房屋,其前妻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原系二人共有财产,其在查封前,便与陆某协议了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张某一人所有,但因事耽搁了过户,故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法院经审查,陆某与张某虽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的时间,且未过户系张某忘记所致,最终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双方的协议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不发生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且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系案外人自己过错所致,无法排除法院的执行,但在执行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原配偶的份额。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邱某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邱某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吴某名下,借此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吴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追加请求。

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故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吴某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债权人为全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诉讼中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如已有生效裁判认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可另行提起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

法官提醒

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那么,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

首先应及时督促、协助另一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

2

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不要存有规避执行的想法,妄图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

3

如上述方式无果,被执行人配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可以通过提起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以向执行法院请求保留其财产份额。

文 | 姚佳颖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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