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又复婚又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夫妻离婚时共有房产一般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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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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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离婚时的共有房产产权(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离婚时,夫妻之间难免要面对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像房屋这种高面值的财产。本期幸福里买房知识君就为大家讲解下,夫妻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

全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及父母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看字面意思可知,就是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包括婚前首付买房与婚前全款买房。两种不同情况有两种不同分割方式:

(1)婚前首付买房:首付部分归属个人,而婚后双方共有的还房贷的资金需要共同分割。

(2)婚前全款买房:房子归属个人,不需要分割房产。

(3)若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即房子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房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割。

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平均分割。

父母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

1、父母赠与包括付完首付赠与的房子和全款赠与的房子。两种不同情况同样有两种不同分割方式:

(1)全款赠与的房子:如果明确指出房屋归一方所有,则属于私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付完首付赠与的房子:如果房子已经支付首付,则它属于受赠人,但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需要补偿给另一半。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它同样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割。

2、继承房产的分割方式与上述类似:

(1)如果明确指出一方继承,则它属于私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规定一方继承,那么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平均分割。

离婚后共有房屋的相关权益应如何确定?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城乡结合部大量住宅房屋进行了拆迁安置。如果拆迁安置之后,又出现夫妻双方劳燕分飞的情况,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是哪一种共有关系?使用权如何分配?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李娜与王小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同王小龙的父母王父、王母共同居住在王父位于某村的住宅。

2018年5月,由于某村拆迁,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王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部门拆除,按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拆迁部门按照现有安置人口,即王父、王母、李娜、王小龙4人,安置给王父A、B两处楼房房屋,并支付相应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后王父领取了上述补偿费用,也收取了两套安置房屋。

2020年10月,李娜与王小龙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共同房产。

李娜认为,以王父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个人,每人的安置面积为47平米,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与王父、王母及王小龙分割两处安置房屋。

王父等被告辩称,房子系拆迁而来,原房屋是王小龙和李娜结婚前由王父购买宅基地修建,李娜未投资和参与建房。李娜与王小龙已经离婚,丧失了共同居住的权利,双方离婚协议明确记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房产。李娜获得47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是因为她抵扣了王父40平方米的房屋;所安置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娜补充诉称,因王父、王小龙辩称将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故要求确认李娜对A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可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农业家庭户依户主申请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户主一人享有,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案涉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系本案原、被告4人。王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行为,合同效力及于4人。原、被告均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均享有因拆迁安置获得的权益。原、被告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李娜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拆迁房屋安置利益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王父等被告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出售事实不能确认。李娜基于王父等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的理由,要求居住使用A处房屋,应予以准许。

关于李娜抵扣王父原房屋面积40平方米房屋导致李娜应承担的相应补偿问题,因双方对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案涉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尚未进行析产,故该补偿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最终,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判决:王父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A处房屋交由李娜居住使用。王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主体多数。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客体特定。在共有关系中,虽然主体多数,但是客体仍然是特定的,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这是由一物一权原则决定的。

第三,内容复杂。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区别,存在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本案中,案涉A、B两处房屋是特定的客体,共有主体为原被告4人,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本案4人的共同关系,是因为家庭关系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4人均为安置权利人,才发生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这种共有关系中,4人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文中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离婚或继承的共有房屋,想自己所有或变现?律师告诉你这样做

夫妻双方离婚了,还能住在同一套房屋吗?

如果共同住在同一套房子里,曾经的夫妻抬头不见低头见,免不了还是会发生各种矛盾。

曾经,翠花在离婚后最大的心愿是能自己一个人拥有房屋。

这样,想吃吃,想躺躺,再也不用洗完澡还要穿的整整齐齐,自由自在,想想就向往的不行。

可惜,在离婚的时候,翠花没有想清楚怎么处理双方共同的房产,只想着能尽快离婚。

对于房子,翠花要求判决她和强子各占房屋50%的份额,2018年9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支持了翠花关于房子的分割请求。

1、较量

待到判决生效以后,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翠花才发现种种不便。

和强子是无法好商好量了,那翠花还有办法吗?

经过咨询律师,翠花再次起诉强子,要求分割共有物房屋,将房屋判给自己所有,翠花给强子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时,翠花和强子都想要房子,给对方折价款,双方都认可房屋现值为196万元,剩余房贷86万。

2020年12月,法院综合各方条件,最终判决房子归翠花一人所有,给强子折价款近60万元。

强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2020年2月,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翠花挺开心的,想着终于达成所愿。

2、再交锋

然而,好事多磨。

判决生效以后,翠花要求强子去办理过户,对于由谁缴纳过户的税费,双方又僵持不下,无法完成过户。

无奈,翠花再次起诉强子,要求强子配合过户,并承担过户产生的税费。

这次,2021年9月,丰台法院判决强子配合过户,但过户产生的税费由翠花承担。

至此,翠花的房子事宜才算落下帷幕。

律 师 评 论

从翠花离婚后关于房子的事情一次次打官司,可以看出,离婚时对双方共有的房子做好规划有多重要!

如果一开始就确定了想独自要房子,确定好了诉讼策略,在离婚诉讼是可以一并实现的,最起码不会再经历后期这一次次的诉讼。

虽然后期的诉讼也算顺利,但从2018年到2021年最终的尘埃落定,这中间的花费、对精力与心力的煎熬,也唯有翠花明了与承受。

在房屋共有的案件中,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夫妻共有房屋要求分割的情况。

除此以外,更常见的是在共同继承一套或几套房产的案件中。

对于共同继承的房产如何处理,是共同变现,还是有人要房、给其他人房屋折价款?

由于每个人考虑的出发点不同,往往争议更大更多。

不过有争议倒也不怕,有争议就去解决嘛,实在无法协商了,好消息是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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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2020)京0106民初14813号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901号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17979号民事判决书

夫妻双方离婚了,还能住在同一套房屋吗?

如果共同住在同一套房子里,曾经的夫妻抬头不见低头见,免不了还是会发生各种矛盾。

曾经,翠花在离婚后最大的心愿是能自己一个人拥有房屋。

这样,想吃吃,想躺躺,再也不用洗完澡还要穿的整整齐齐,自由自在,想想就向往的不行。

可惜,在离婚的时候,翠花没有想清楚怎么处理双方共同的房产,只想着能尽快离婚。

对于房子,翠花要求判决她和强子各占房屋50%的份额,2018年9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支持了翠花关于房子的分割请求。

1、较量

待到判决生效以后,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翠花才发现种种不便。

和强子是无法好商好量了,那翠花还有办法吗?

经过咨询律师,翠花再次起诉强子,要求分割共有物房屋,将房屋判给自己所有,翠花给强子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时,翠花和强子都想要房子,给对方折价款,双方都认可房屋现值为196万元,剩余房贷86万。

2020年12月,法院综合各方条件,最终判决房子归翠花一人所有,给强子折价款近60万元。

强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2020年2月,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翠花挺开心的,想着终于达成所愿。

2、再交锋

然而,好事多磨。

判决生效以后,翠花要求强子去办理过户,对于由谁缴纳过户的税费,双方又僵持不下,无法完成过户。

无奈,翠花再次起诉强子,要求强子配合过户,并承担过户产生的税费。

这次,2021年9月,丰台法院判决强子配合过户,但过户产生的税费由翠花承担。

至此,翠花的房子事宜才算落下帷幕。

律 师 评 论

从翠花离婚后关于房子的事情一次次打官司,可以看出,离婚时对双方共有的房子做好规划有多重要!

如果一开始就确定了想独自要房子,确定好了诉讼策略,在离婚诉讼是可以一并实现的,最起码不会再经历后期这一次次的诉讼。

虽然后期的诉讼也算顺利,但从2018年到2021年最终的尘埃落定,这中间的花费、对精力与心力的煎熬,也唯有翠花明了与承受。

在房屋共有的案件中,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夫妻共有房屋要求分割的情况。

除此以外,更常见的是在共同继承一套或几套房产的案件中。

对于共同继承的房产如何处理,是共同变现,还是有人要房、给其他人房屋折价款?

由于每个人考虑的出发点不同,往往争议更大更多。

不过有争议倒也不怕,有争议就去解决嘛,实在无法协商了,好消息是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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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2020)京0106民初14813号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901号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1797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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