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钱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买房女方没出钱算共同财产吗

辩护律师网 488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婚后父母出钱买房,一定要是共同房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ikaoONLine.COM

婚后父母出钱买房,一定要是共同房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一览表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的固定搭配。结婚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有婚前就买好的,有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的,还有父母出资买的……这些情形下,如何认定房产归属?离婚时,又怎样进行分割呢?

本文归纳总结了婚前、婚后和父母出资等不同买房情形下房产认定归属以及离婚时房产分割的6种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02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03

父母出资买房

1. 婚前

出资情况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2. 婚后

出资情况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4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

司法实践

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

待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另行起诉

不动产登记证书有第三方

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将第三方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如下措施:(1)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有部分。

05

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1. 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对该小产权房的处理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2.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3.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

5.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6. 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即优惠购房指标,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1.具体案型

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

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2.不同观点

观点A: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

主要理由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

主要理由二:

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

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

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主要理由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主要理由三:

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倾向性意见

同意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

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主要理由二: 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三: 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主要理由四: 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

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以结果倒推来认定系借款而非赠与。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后买房,父母出资,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

#科学婚恋指南#

现代社会,年轻人结婚、恋爱都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单谈感情很美好,可一牵扯到房子、车子,那就压力山大了。

父母适时地帮一把,在买房等问题上为子女提供一点经济资助,似乎已经成为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情。

但这种资助,往往也会带来一些麻烦,尤其是在子女婚姻不顺、出现离婚苗头的时候。

下面我们要讲的这起案件,就与离婚后儿媳妇与公婆产生的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小张与小王在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商量着再买一套房,妻子小王的公积金还未动用过,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但首付是个问题,小两口的储蓄不够。

小张便向父母求助,老张夫妇只有小张这一个儿子,很痛快地给儿媳妇账户上打了50万元,随即儿媳妇就将这笔钱作为买房的首付款支付出去。

几年后,小张、小王感情不太和睦,两人闹起了离婚,因为房子是婚后二人共同财产,也予以分割。

谁料离婚不久,小张的亲妈,也就是小王的前婆婆吴女士将小王告上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前儿媳妇小王还钱。

法官庭审时特意询问吴女士,是否要将儿子小张一并告上法院?吴女士表示不告儿子,也不要儿子还钱,法院仍依职权追加小张为共同被告,最终判决:小张、小王(二人已离婚)各承担25万元的还款责任。

【裁判理由】

对于法院的该裁判,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1、吴女士打款给小王的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

吴女士主张是借贷关系,她打款50万元给当时的儿媳妇小王,并不是赠与小王或者小张50万元,而是借给她50万元,这个钱是要还的。

但小王则表示,按照我们中国人的惯例,父母对儿子,尤其刚成家立业的儿子进行财务支持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个钱是赠与,而不是借贷。而之所以将钱打到儿媳妇的账户,是因为买房要用儿媳妇的公积金账户,所以才由儿媳妇经办一切,但真实情况就是老人对儿子、儿媳的赠与。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条款则意味着,对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赠与给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但如果赠与时明确了只归一方的除外。

这点与原来《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基本相似,原规定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前后法条的改动主要为将约定列为优先项,有约定就按约定办,如果没约定,则婚后赠与是默认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一方。

但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其实还有一个隐藏的前提,那就是父母出资已经被认定为赠与,只是赠与给谁?是给自己子女?还是包括了子女的配偶?对这个有争议。

但本案中吴女士主张的却不是赠与,而是借贷,实际上就已经脱离了该司法解释的范畴,而要首先考虑,如何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2、谁主张,谁举证

通常来说,父母为子女出资时,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出资?都不会留下明确的证据,比如打借条等,出于家庭和睦的考虑,双方对此都是含糊带过,不会挑明了说,这到底是借款?还是白送?

当然,如果双方有清楚明白的借条,法院要认定为借贷关系则非常容易,但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这种借条往往是单方出具的,也就是出资父母的子女出具的,而配偶一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这样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而言,夫妻之间互为家事代理的关系,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小事,是可以互相代表对方表态的,但这种牵涉双方利益的大事,能够代为表态?或者表态后,相应的责任后果及于配偶吗?

司法实践中,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条,被认定为效力及于配偶,父母出资是借贷而非赠与的案例并不少,但相反的案例同样也挺多。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借条为事后出具的,即并非父母出资的当时出具的借条,而是夫妻感情出现变故、将要离婚时,这种时候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呢?

同样,正反两方的案例都有,实践中对此的把握并没有一定之论。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书中第288页的解释,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通常而言,审判机关认为父母子女间的关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若无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小结:

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问题,法律上的认定与普通人的认知是相联系的,我们不提倡啃老、不能将父母对子女的资助当然地视为赠与,但同时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并结合证据作出判断。

但无论如何,父母子女互助互爱的同时,彼此的独立性同样重要,莫将父母的帮助当作理解当然。

结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房子是共同财产吗?

我有个客户因性格不合和老公协议离婚,但因婚后老公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财分配问题而闹上了法庭。

图片来自网络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呢?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父母全资购买,又明确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的,那就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就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二是父母部分出资的,后期为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和房屋产权,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有个客户因性格不合和老公协议离婚,但因婚后老公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财分配问题而闹上了法庭。

图片来自网络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呢?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父母全资购买,又明确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的,那就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就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二是父母部分出资的,后期为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和房屋产权,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