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房屋诉讼时效,返还原物不及时受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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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效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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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瞎野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旁袭作、运神兄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民法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1.法律依据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

2.请求权人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

3.要件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

4.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应在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或者受长期时效期间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无权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继续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本题中,乙系停车位的所有权人,甲系停车位的无权占有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所以,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乙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应从丙处取回停车位并返还给乙,如果甲为停车位的间接占有人(如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甲亦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对甲完成停车位的交付。比如,甲可将对丙享有的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从而完成指示交付。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须注意:笔者认为,C选项的表述是不精确的,具有严重瑕疵。因为丙并未侵夺甲的占有,因此甲对丙并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如果乙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甲为房屋的间接占有人时,甲可以对乙让与其对丙享有的租赁合同中的返还请求权以代现实交付(就是说,甲对乙进行指示交付时,对乙让与的是其对丙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而非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④甲的占有乙的停车位的行为属于侵夺乙对停车位的占有的行为,所以,根据《物权法》第245条,乙可对甲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如前所述,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对象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甲为侵夺人,丙为继受人。但是,根据民法理论:(a)如果丙为概括颂岁州继受人(如丙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则乙对概括继受人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野蔽。(b)如果丙为特定继受人(如丙通过买卖、出租取得占有),若丙为善意的特定继受人,在乙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在乙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D选项的表述以偏概全。故D选雀游项错误,当选。

又是那个司考题,权利人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两者皆可对无权占有人主张,现在大陆就这个立法和研究水平,不可能深入到什么侵夺占有的善意的特定承继人。按你的首先另外还有一个个来。

首先,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对物权法245条的不同叫法,是保护占有的形成权,说的都是一回事。

另外,C可以直接对丙行使34条原物返还请求权,该物权请求权没有除斥期间限制。也可以对丙行使245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可以直接对丙行使此两项权利,也可以曲线救国请求甲让与甲对丙的权利再由自己向丙行使,路径不同但殊途同归,乙的目的是回复占有状态,乙可以自由选择,C选项尽管绕弯路也是路径之一所以正确,孙顷C选项正确也并不排斥乙选择直接行使自己对丙的权利。甲对丙和乙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是同一个请求权,甲的请求权是因合同关系的消灭丙对甲的有权占有转为无权占有。乙对丙直接行使的请求权,是乙自己对无权占有人的请求权。乙可以直接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也可以把甲对丙的权利先拿过来,再由自己对丙行使,你可以说乙这样干是脱裤子放屁没有意义,但不能否认乙可以脱裤子放屁,更不能禁止乙脱裤子放屁,这是考题玩逻辑。

还有,这个题目给出了时间条件,租期1年,租期届满,就说明过了1年。间接的给出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1年的除斥期间经过不能行使的条件,所以D说可以行使是错的,错在后半句没有考虑245条第二款的除斥期间。

至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对占有侵夺人的承继人如何行使,不是这个题的考点。日本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台湾民法典用了几个条文来规定侵夺占有和侵夺占有的概括承继,也未对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能否向侵夺占有的善意的特定承继人行使作出规定,台湾都还存在争论,运亮大陆物权法就用了侵占两个字来规定该形成权的行使对象,关于侵夺占有的承继人对瑕疵的概括承继和特定承继连概念都没有,更不要说进一步对侵夺占有物的特定承继人的善意恶意作出区分了,现在就考这个,未免太超前了。这个旁凯宽题就这么简单,考隐藏的1年除斥期间。

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都有保护物权的功能。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起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人滑乎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保护请求权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其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态让弊权主体,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

二、物权返还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

三、物权返还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

四、因物权返还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更为有力,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帆族物返还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

五、物权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

占有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的可以尺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的只能是物。占有返还请求权就是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本人应当占有的物以及权利。

这里不存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合绝纳同是甲和丙签订的,甲丙是当事人,丙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陵宏返甲是恶意占有,并且以合理的租金承租,是为善意取得,乙不能直接请求丙返还。

个人认为,这尘扒世只是一道题,并不是实践。所以明白两点就行,第一,乙作为所有权人,他所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甲作为占有人,享有的是占有返还请求权。第二,乙当然可以直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派肢,但是并不能向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不享有这项权利,所以乙想此仔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话,就需要从权利人甲那里受让该权利。(若是实践,没人会愿意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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