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协定未商定时,出借人可以主意支付借期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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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民间借贷协定未商定时,出借人可以主意支付借期内利息?民间借贷对于利息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最高法院依据借贷主体的不同,确立了如下裁判规则:规则一

民间借贷协定未商定时,出借人可以主意支付借期内利息?

民间借贷

对于利息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最高法院依据借贷主体的不同,确立了如下裁判规则:

规则一:不管为什么种借贷主体,只要借贷双方没有商定利息,出借人均无权向法院主意支付借期内利息(延伸浏览部份案例一、案例二);

规则二:自然人之间借贷对于利息商定不明,出借人无权向法院主意支付借期内利息(延伸浏览部份案例三);

规则三:除了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借贷利息商定不明,出借人主意利息的,法院结合合同内容、当地或者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气、市场利率等因素肯定借期内利息(延伸浏览部份案例四、案例五)。

值患上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当事人未商定逾期

利息

,出借人仍有权向法院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一、2014年9月20日,李友良、五卦山矿业公司共同向吕学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李友良、五卦山矿业公司欠吕学田350万元,按月息5分计息。后吕学田将上述350万元债权转让给刘利。

二、同日,李友良、五卦山矿业公司又共同向刘利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李友良、五卦山矿业公司借到刘利现金200万元。借条未商定利息。

三、刘利向鄂州中院起诉,要求判令:李友良、五卦山矿业公司偿还借款550万元及利息。鄂州中院裁决:李友良、五卦山矿业公司偿还刘利本金200万元;偿还刘利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李友良、五卦山矿业公司不服鄂州中院裁决,上诉至湖北高院。湖北高院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李友良不服湖北高院裁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双方没有商定利息,出借人主意支付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撑。

败诉缘由

本案550万元借款分为两部份,200万元借款因为未商定利息,最高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不予计息,未支撑刘利要求支付该笔借款利息的诉求;350万元借款商定了利息,最高法院支撑了刘利要求支付该笔借款利息的诉求,但对于利息按法定限额予以调剂。

最高法院认为,“李友良向刘利出具借条,载明李友良向刘利借款200万。双方当事人对于于借款事实自身并没有争议,因为该借条中未商定利息,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认定该笔借款不予计息,并没有不当。”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防止未来产生相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间借贷出借人如欲实现获取利息的交易目的,必定要在借款凭证中明确商定借期利率、利息起算时间、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时间等。如未商定利息,出借人无权向法院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二、民间借贷当事人未商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仍有权向法院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相干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商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患上背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商定利息,出借人主意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于利息商定不明,出借人主意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除了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于借贷利息商定不明,出借人主意利息的,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依据当地或者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气、市场利率等因素肯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商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依照商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借贷双方商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份的利息商定无效。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份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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