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早实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例简介
2000年3月,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物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合同商定供销社向副食物公司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000千克,单价每一千克2.4元,货款共计1.2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9月上旬交付3000千克,10月中旬再交2000千克;交货地点为副食物公司仓库,供销社负责运货,副食物公司验收后付款。合同签订后,2000年9月,供销社定期交付干辣椒3000千克,副食物公司验收后付款。9月下旬,供销社电告副食物公司,因为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副食物公司能够提早接受第二批干辣椒。副食物公司接此电报后,因为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回覆。供销社未见到副食物公司的回音,斟酌到因为自己库房紧张,可能因长时间挤压严重影辣椒以及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副食物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000千克干辣椒。货抵副食物公司后,供销社请求验货付款,副食物公司则认为供销社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赞成,背反了合同商定的交货时间,同时本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谢绝接管货物。后经法院调处,副食物公司赞成接管货物并支付货款,但其因另租仓库寄存干辣椒而发生的费用由供销社承当。
问题提出
本案触及的是一方当事人提早
实行合同
的法律效率。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该依照商定全面实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誉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气实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谢绝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但提早实行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除了外。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给债权人增添的费用,由
债务人
负担。案情份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供销社与副食物公司签订的干辣椒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实行。然而,供销社因为库房紧张且斟酌到干辣椒的质量,遂提早实行了第二批干辣椒的交货义务。副食物公司谢绝接受货物也是出于正当理由,由于在收货方库房也紧张的情况下,接受对于方的提早实行将使其必需另行寻觅库房并致使保管费用的增添。所以在这类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副食物公司经由调处赞成接受提早实行而引发另租库房的费用,就应由供销社承当。本案中法院调处达成的协定,公道也合法,相符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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