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能分一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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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斟酌共有人对于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体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栖身管理,在双方均主意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斟酌共有人对于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体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栖身管理,在双方均主意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赞成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肯定由被上诉人郑某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没有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获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被上诉人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公道。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郑某与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郑某以价款100万元的价格向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商品房,在2012年5月付清了全体房款。

不久后孙某以及郑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经由郑某的赞成,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以后郑某以及孙某共同出钱对于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份系郑某向别人所借,婚后郑某以及孙某共同奉还了借款12万元。

孙某与郑某婚后因糊口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决裂,经原审法院调处离婚,但两人就房屋的所属存在争议。

郑某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在结婚前全款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孙某的名字,是为了促进巩固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但其实不代表该房产就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认为,尽管案涉房产由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没有商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自具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且双方婚后共同装修、购买车位、奉还购买房屋借款,为案涉房屋付出了较多的精力、财力,故双方应各自具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裁判:

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虽系郑某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曾经共同了债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于上述房屋,和婚姻瓜葛存续期间就此房屋的装修、购买的车位进行分割,故现孙某依法有权主意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对于于上述财产的价款认定,因庭审中,双方一致赞成对于房屋、房屋装修费、车位的现有价值分别按3373500元(即每一平方米25000元)、300000元、150000元确认,其实不背反相干规定,故原审法院予以认可。

对于于房屋的分割,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郑某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郑某栖身管理,该房屋应该归属郑某所有,由郑某给付孙某相应的折价款。对于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斟酌到房屋由郑某婚前个人出资,房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瓜葛,和婚后双方共同了债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120000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由郑某给予孙某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即674700元的补偿。

另,房屋装修和车位宜归属郑某所有,同时依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价款,按均等分割原则,由郑某折价补偿孙某225000元。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一、孙某与郑某名下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含装修)和车位一个,均归郑某所有,孙某于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郑某办理该房屋的权属手续登记。二、郑某支付孙某上述第一项财产分割折价补偿款计899700元,于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装修及车位的分割问题。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消除婚姻瓜葛,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关于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及折价款给付问题,上诉人孙某认为在双方均主意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应通过竞价等方式肯定所有权归属,并由上诉人获得其中一半的份额。

本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斟酌共有人对于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体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栖身管理,在双方均主意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赞成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肯定由被上诉人郑某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没有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获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公道。对于于房屋的装修及车位分割,因均系双方婚后出资,故原审法院判令由双方各半分患上房屋装修及车位价值,并依据房屋判归郑某一节认定装修、车位归属郑某所有,亦无不当。法律参谋服务囊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其他服务等各大模块,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定制与审查、法律文书、律师函、账款催收、案件拜托等法律服务。企业法律参谋就找辩护律师网,当即享受高品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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