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诈勒索罪的形成要件是甚么?讹诈勒索罪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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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讹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被害人使用要挟或者威胁的手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动。在糊口中其实讹诈勒索罪这类行动仍是很常见的,那末讹诈勒索罪的形成要件有哪些呢?讹诈勒索罪的
讹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被害人使用要挟或者威胁的手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动。在糊口中其实讹诈勒索罪这类行动仍是很常见的,那末讹诈勒索罪的形成要件有哪些呢?讹诈勒索罪的相干法律条文有哪些?辩护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讹诈勒索罪的概念是甚么?

  讹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被害人使用要挟或者威胁的法子,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动。

  讹诈勒索罪的形成要件是甚么?

  (一)讹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各体是繁杂客体,不但侵略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别人的人身权力或者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欺骗罪不同的显著特色之一。本罪侵略的对于象为公私财物。

  (二)讹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动人采取要挟、威胁、恫吓等手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动。

  要挟,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罚财产,即如果不依照行动人的请求处罚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遇恶害。要挟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含对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声誉等进行要挟,要挟行动只要足以使别人发生恐惧心理便可,不请求现实上使被害人发生了恐惧心量。要挟的内容是将由行动人自己实现,仍是将由别人实现在所不问,要挟内容的实现也不请求本身是背法的,例如,行动人知道别人的犯法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动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同样成立讹诈勒索罪。要挟的法子没有限制,既多是昭示的,也多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能够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能够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要挟的结果,是使被害人发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维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罚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动人获得财产。被害人处罚财产,其实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能够是由于恐惧而默认行动人获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尤其瓜葛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罚意思交付财产。行动人讹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法论处。

  讹诈勒索的行动只有数额较大时,才形成犯法。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剧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讹诈勒索罪的惯犯;讹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于别人的犯法事实知情不举并伺机进行讹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讹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讹诈勒索的;讹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讹诈勒索手腕尤其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讹诈勒索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法定刑事责任春秋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形成本罪。

  (四)讹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需拥有非法强索别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动人不拥有这类目的,或者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其实不背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必定要挟成分的语言,敦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形成讹诈勒索罪。

  讹诈勒索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线

  行动人使用了要挟或者威胁手腕,非法获得了别人的财物,就形成了讹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动人仅仅使用了要挟或者威胁手腕,被害人并未发生恐惧情绪,因此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者被害人尽管发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讹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线

  仅从字面看,“要挟”既是抢劫罪的手腕之一,又是讹诈勒索罪的基本行动方式。然而,其要挟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要挟的方式看,抢劫罪的要挟,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讹诈勒索罪的要挟可以当面发出,也能够通过书信、电话或者第三者传达。(2)从实现要挟的时间看,抢劫罪的要挟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要挟的内容;而讹诈勒索罪的要挟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请求将在之后某个时间实现要挟的内容。(3)从要挟的内容看,抢劫罪的要挟,都是以杀害、伤害等损害人身相要挟;而讹诈勒索罪的要挟内容则比较广泛,包含对于人身的加害行动或者者毁坏财物、声誉等。(4)从非法获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施行要挟当场获得财物;而讹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能够在事后获得。可见,这两种犯法中的要挟既有区分,又有联络,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要挟的各特色符合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相符,则应以讹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冒名行骗罪的界线

  在实践中,有些犯法份子常常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和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讹诈别人钱财,似乎与冒名行骗罪相同,实则形成讹诈勒索罪。这两种犯法的主要区分是:

  1、行动特征不同。冒名行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整以假象蒙蔽被害人;讹诈勒索行动尽管也可能含有诈骗的成分,但却以要挟或者威胁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况不同。在冒名行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讹诈勒索行动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规模不同。冒名行骗罪所获取利益规模比较广泛,既包含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又包含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者职务,政治待遇或者荣誉称号等;讹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略的客体不同。冒名行骗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讹诈勒索罪所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公民人身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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