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寻衅滋事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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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行动人为追求刺激、宣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惹事生非,施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动的,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施行寻衅滋事行动,同时相符寻衅滋事罪以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
行动人为追求刺激、宣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惹事生非,施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动的,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施行寻衅滋事行动,同时相符寻衅滋事罪以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讹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形成要件的,按照处分较重的犯法定罪处分。

  2021年最新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2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法审讯中参照合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法发〔2010〕22号)

  全国处所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及基层法院,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列简称《标准二》)。《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法侦察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切实做好经济犯法审讯工作,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法,有效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法案件中参照合用《标准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相干经济犯法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法案件时,可以参照合用《标准二》的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合用《标准二》的进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当处理好案件的法律合用以及政策掌控,争夺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进一步总结审讯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审讯实践中亟需的相干经济犯法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在此以前,拟通过有关工作会议、司法文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于人民法院经济犯法案件审讯工作加强指点,以不断提高经济犯法案件审讯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依法惩办经济犯法工作的需要。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应用信息网络施行诬蔑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应用信息网络施行诬蔑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第五条

  应用信息网络辱骂、威吓别人,情节恶劣,损坏社会秩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分。

  第八条

  明知别人应用信息网络施行诬蔑、寻衅滋事、讹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法,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撑等匡助的,以共同犯法论处。

  第九条

  应用信息网络施行诬蔑、寻衅滋事、讹诈勒索、非法经营犯法,同时又形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侵害商业信用、商品名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施行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含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挪动电话机等电子装备为终真个计算机互联网、播送电视网、固定通讯网、挪动通讯网等信息网络,和向公家开放的局域网络。

  (法释〔2013〕18号,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5]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节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的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在预防、节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难期间,强拿硬要或者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凌乱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分。

  [2022寻衅滋事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以下寻衅滋事行动之一,损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

  (一)随便殴打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赶、拦截、辱骂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凌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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